國務院通知延長春節假期到2月3日,上海市通知企業不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延長春節假期和延遲復工有什麼區別?這幾天是屬於節假日還是休息日?企業不能提前復工,能不能安排員工在家辦公?在家辦公有沒有加班費?聽市人社局權威解答。詳↓
關於企業延緩復工的具體操作
為落實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要求,有效防止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擴散和蔓延,切實維護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市經信委、市商務委將進一步細化明確工作要求和執行流程,引導企業分批次復工。
其中,因物流業涉及疫情防控物資運輸,家政服務業、批發市場和菜市場、超市賣場與保民生、保供應密切相關,建議按時復工。
與醫療器械、藥品、防護用品生產等疫情防控必需的產業鏈上的企業,要提前開工,增大產能。
對春節期間連續生產,無新增返滬人員,繼續生產不會造成人員流動的企業,可以維持現狀繼續生產,同時企業需做好相關防控措施報鎮(街道)疫情防控指揮部或園區。
同時,建立提前復工審核報備制度。對因特殊原因確需在2月10日前提前復工的企業,需提供相關說明材料(含外來員工流動信息情況)、應對疫情預案措施以及確保不出現疫情的承諾等,報鎮(街道)疫情防控指揮部或園區,經核查批准後予以復工,同時報區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備案。一旦出現不符合規範的情形或發現確診病例,將立即責令停產,並按規定追究企業相關責任。
延遲復工屬於節假日還是休息日?
為了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國務院辦公廳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先後下發了延長春節假期和延遲企業復工的相應文件規定。國務院辦公廳於2020年1月26日發布的《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規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27日發布《關於本市延遲上海市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知》,明確規定:上海市區域內各類企業不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涉及保障城市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等行業)及其它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用人單位須依法保障員工合法權益;各相關企業和學校要切實落實本通知要求,強化主體責任,把各項防控和服務保障措施落實落細,確保社會平穩有序。
延遲復工是出於疫情防控需要,這幾天屬於休息日。對於休息的職工,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對於承擔保障等任務上班的企業職工,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通俗地講,就是兩倍工資。
上海市政府通知要求企業不能提前復工,這是從減少人員聚集的角度來考量的。提倡企業安排員工在家辦公。職工按照企業要求在家上班的,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由企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來源:上海發布、市人社局
來源:新民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