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這樣比喻:「一個男人在公共場所伸手去摸一位陌生女人的大腿,張先生就像這個男的一樣,難道不噁心?難道不是性侵。」那麼,我給你舉一個真實案例:「以前成都九眼橋一個女的,喝醉了把一個男的上了,當時案件發生後,社會大眾並沒有認為這個男人是被侵犯了,反而認為這個男人得了便宜,而男人被上了以後站起來穿上褲子瀟灑離開,從此很多男的去九眼橋等著被女的上。這個時候上了男人的張先生還噁心麼?還是性侵麼?」出現以上兩種不同結論,我想問題在於:100個gay,98個gay以上的人認為這不是性侵,1、2個gay覺得是侵犯,那麼這個行為就符合一般人的行為規範,你不能說我侵犯了你,你可以講我碰到了你,ok,我知道了你跟常人不一樣,下一次我跟你接觸,我一定不會碰你,現在我給你道歉,但請你明白,我的道歉並不是我做錯了。
回到這個舉報事件中來,我想讓大家來看看這個事件本身的真相。首先,我覺得我們張先生如果當時確實把手放在別人腿上,我也願意理解為是放,而不是「摸」,這個「摸」字帶有強烈性色彩,而我們張先生在公共場所,把手放在別人腿上,我覺得不能理解為:基於想與他人性交、或者性侵犯的目的。因為,根據常識判斷,一個公眾人物在公眾場所,不會傻到為了滿足自己的性慾去明目張胆的佔有、侵犯別人。所以,這種把手放在另一個人腿上,頂多可以理解為,「我欣賞你」「我對你有好感」基於這種美好的情感,與你進行多於別人的交流,在交流過程中,張先生也並沒有進一步做出違背他人意志的行為。
所以,舉報的標題,存在引導人去惡意猜測張先生意圖,並組織一場針對張先生的道德審判。這才是這個事件的真相:大家快來消費張先生,全民式狂歡。
致 MeToo 背後的你
內容分享完了,我是小錢
其實在這篇推送動筆之前,我本來覺得對於這次「張先生性騷擾」事件,最好的回應就是不回應。原因有倆:
一,用身體感受的事情,用語言是回應不清楚的;用心感受的事情,用行為是解釋不清楚的。二,上篇推送《我為張錦雄浪漫轉身》置頂評論裡,我已經對這次事件有一個悲觀但敏銳的定論。
但這位法官朋友「署皮爺」分享裡用一個比喻貼切地解釋了張錦雄行為的內在邏輯,算是用語言對身體感受最清楚的描述,我認為是最能消除誤解的一篇,所以分享到這裡。
其實我始終認為,在一個「理想國」裡,法律應當是以心論罪——你的心有多少歹意,就給你定多少罪。而在現實中人心是最難以捉摸、無法量化的,人類的法律目前普遍的做法是以行為定罪,這就會把很多行為壓縮成一個指標而導致「誤判」。
所以,當年的「馬加爵事件」、「藥家鑫事件」中很多人為他們求情,他們認為這兩個年輕人的心沒這麼壞,不該一刀切地只根據行為迅速處決生命。但很可惜,法律並不完美,人對人心的主觀感受不能翻譯成裁定罪行的依據,且法律的功能不是簡單的「懲惡揚善」,還要為整個社會的影響服務。所以,當時只能選擇這樣判決。
因此,當張錦雄被捲入到這次「偽MeToo運動」中,我們很多真正的活動參與者並不覺得張錦雄有性騷擾他人的歹意,我們通過肢體接觸更多的是感受到張的熱情、善良和豐富的內心,而這種對人心的主觀感受無法直譯成行為的解釋,所以光就行為而論張錦雄只能被扣上了「性騷擾」的罪名——事實上,這也是我在上一篇裡論證這個性騷擾行為不成立的第一性原理:光只論行為,如果你沒有抗拒張先生的「性騷擾」,你怎麼證明當時這不是你願意接受的調情、而在事後污衊他呢?而作為成年人,如果你不願意接受任何人的行為,你是可以選擇拒絕的。
在對MeToo的認知當中,少部分人是狹隘的、原教旨的、機械理性地把身體親密接觸都歸類為性,而忽視了在立體而感性的人類生活當中情感的表達、愛的流動這些更接近客觀事實的部分。當這種機械理性在這場「偽MeToo運動」中成為主導時,張錦雄被推進了「偽MeToo的集中營」。
實際上,機械理性本身就是一種人性的醜惡,是當年納粹之所以有做出滅絕人類行為的底層邏輯。
還是那句話——中國社會當前的共識基礎、尤其是女性主義的土壤,實際上尚達不到say"Me Too"的條件。更多的女性(也包括男性)群眾是想借MeToo之名,來表達自己一直被中國社會的父權思想所壓迫而造成的創傷,這些陣年的創傷積壓已久、突然被激發了,憑空便能磨礪成一把小規模殺傷性武器,在這片MeToo的廣場上逮到誰砍誰,張牙舞爪、咬牙切齒,只想立馬把糾出來的人綁上火刑架燒死,以解心頭之恨。
因此,我稱這次針對張錦雄先生的「公益圈MeToo運動」為「偽MeToo事件」。
它更貼切的說法應該是:「公益圈隨機砍人事件」。
於是,人人自危、為了避免被砍,就趕緊籤署不知是誰發起的《關於公益圈性騷擾事件的倡議信》作為通行證以掩蓋自己的卑鄙,順便砍糾出來的人幾刀以使自己顯得更高尚。
You see? 這就是「張錦雄性騷擾事件」的前世今生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