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發〔2001〕23號
現將200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計劃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就有關注意事項通知如下:
一、2001年是「十五」計劃的開局之年,也是開始實施現代化建設第三步戰略目標的第一年,各地、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批准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的有關精神,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按照《教育部、國家計委關於編報2001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的通知》(教發函〔2001〕20號)要求,在確保教育質量的前提下,落實好今年的招生計劃。國家下達招生計劃是實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執行,不得擅自突破。
二、要切實落實高等職業教育與普通專科教育統一的發展政策,加大高等職業教育的投入和宣傳力度,努力改善其辦學條件和辦學環境,提高學生報到率,樹立高等職業教育良好的發展形象。
三、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高等教育質量,採取措施,加大投入,努力改善辦學條件,積極推進高校後勤社會化改革,正確處理好規模發展與條件保障的關係,保證高等教育的規格和質量。
四、認真貫徹執行《高等教育法》,維護高等教育的聲譽,嚴禁在低層次學歷教育學校舉辦高層次學歷教育。對個別地方違反上述規定,國家不予承認其學生的高等教育學歷。請各有關單位必須予以高度重視,立即進行清理和檢查。教育部將適時組織力量進行檢查,嚴肅處理此類嚴重違法、擾亂辦學秩序的行為,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並在新聞媒體曝光通報批評。
對在《高等教育法》頒發實施前,經原國家教委批准的中等專業學校舉辦的「小教班」、「高職班」要採取措施,加快收縮招生規模。
五、各地對已經確定的「黃」牌學校,要加大力度改善其辦學條件,視條件嚴格控制其招生規模。對於已經連續兩年被確定為「黃」牌的學校,各地要提出整改措施。凡連續三年的「黃」牌學校,將暫停其招生資格。
六、各地、各部門要按照各自的管理職責,做好招生計劃的各項管理工作,未經國家批准,不得跨越隸屬關係下達或調整招生計劃。部門所屬高校不能接受地方下達的招生計劃。
七、請各地、各部門將下達的所屬普通高等學校2001年分校分專業招生計劃抄報教育部、國家計委。
附件:2001年全國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計劃(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