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提醒!2021年12月31日後停止使用該版發票!

2022-01-30 大白學會計



2021年12月31日後停止使用該版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實施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1〕42號)規定,自2021年5月1日起啟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企業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繼續開具舊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各地稅務機關應於2022年2月28日前完成舊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驗舊繳銷。為了保證新舊版發票使用平穩銜接,各級稅務機關應按現行規定做好新版發票的印製和供應,並於2022年4月底前完成舊版發票的銷毀。其中:機動車企業包括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及進口機動車生產企業駐我國辦事機構或總授權代理機構、機動車授權經銷企業和其他機動車貿易商(含從事機動車進口的其他貿易商和其他機動車貿易商)。

一、將原「購買方名稱及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 欄調整為「購買方名稱」欄。該欄應根據消費者的身份列印 消費者的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 
二、將原「納稅人識別號」欄調整為「納稅人識別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明號碼」;如消費者需要抵扣增 值稅,則該欄必須填寫消費者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納稅人 識別號,若消費者為個人則可填寫個人身份證明號碼。

盤點2021年底即將到期後的稅收優惠政策(完整版)


一、增值稅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其中湖北省小規模納稅人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免徵增值稅、暫停預繳增值稅)

優惠期限: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2.對納稅人提供電影放映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所稱電影放映服務,是指持有《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利用專業的電影院放映設備,為觀眾提供的電影視聽服務。

優惠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關於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5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3.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簡稱加計抵減政策)。

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增值稅加計抵減的比例,由10%提高至15%(簡稱加計抵減15%政策)。

優惠期限:加計抵減: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加計抵減15%: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

4.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籤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籤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本通知所稱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並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優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5.自2021年5月1日起啟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企業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繼續開具舊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lt;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gt;實施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1〕42號)、關於發布《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號)

6.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孵化服務是指為在孵對象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鑑證諮詢服務。

優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稅〔2018〕120號

二、個人所得稅

1.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優惠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2.單位發給個人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優惠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3.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稅〔2018〕164號

4.中央企業負責人取得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符合相關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參照年終獎計算方式單獨計算納稅;2022年1月1日之後的政策另行明確。

政策依據:財稅〔2018〕164號

5.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符合相關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2022年1月1日之後的股權激勵政策另行明確。

政策依據:財稅〔2018〕164號

6.外籍個人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可以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選擇按照規定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不得同時享受。外籍個人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個人不再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應按規定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政策依據:財稅〔2018〕164號

7.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個人所得稅減免。

優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部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三、企業所得稅

1.對電影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電影行業企業限於電影製作、發行和放映等企業,不包括通過網際網路、電信網、廣播電視網等信息網絡傳播電影的企業。

優惠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關於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5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2.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汙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本公告所稱第三方防治企業是指受排汙企業或政府委託,負責環境汙染治理設施(包括自動連續監測設施,下同)運營維護的企業。

優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60號

3.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企業所得稅減免。

優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部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4.財稅〔2018〕55號第二條第(一)項關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中的「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調整為「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調整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投資,投資滿2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和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稅收政策。

優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四、其他稅費

1.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徵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優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2.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徵房產稅。

對與高校學生籤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徵印花稅。

本通知所稱高校學生公寓,是指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住宿費的學生公寓。

優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稅〔2019〕14號

3.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優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稅〔2019〕11號

4.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專門用於經營農產品的房產、土地,暫免徵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徵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優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稅〔2019〕12號

5.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本通知所稱孵化服務是指為在孵對象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鑑證諮詢服務。

6.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帳簿免徵印花稅;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徵收。

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自用的承擔商品儲備業務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7號)

7.對中國兵器工業集團公司和中國兵器裝備集團公司所屬專門生產槍炮彈、火炸藥、引信、火工品的企業,除辦公、生活區用地外,其他用地繼續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優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稅〔2019〕10號

8.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減免。

優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部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9.所有企業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優惠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關於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5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10.對小微企業工會經費實行全額返還。

嚴格小微企業劃型標準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界定標準執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2011年第6月18日印發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確定的小微企業劃型標準。

規範全額返還操作流程建立工會組織的小微企業要按照《工會法》的有關規定,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及時足額撥繳工會經費。上級工會要建立小微企業工會經費收繳臺帳,健全管理制度,落實小微企業工會經費全額返還政策,定期全額返還其繳交的工會經費。

優惠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於實施小微企業工會經費支持政策的通知》(廳字〔2019〕32號)


本文來源:小陳稅務08、小穎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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