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4 20:5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在北京站及北京西站售票窗口使用他人身份證購買火車票,欲加價出售,男子鄭某因涉嫌倒賣車票罪被公訴至法院。日前,海澱法院判處鄭某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八千元。
案情簡介
檢方指控稱,2018年11月,被告人鄭某以牟利為目的,在北京站及北京西站售票窗口,使用購買的74張他人身份證,購買76張火車票,欲加價出售。火車票票面價值17000餘元。
被告人鄭某供述稱,除了周五,每周其他六天時間都會帶著身份證到北京西站南廣場售票廳購買火車票,一般賣北京通往東北方向的臥鋪票。他會每個窗口問一下,優先選擇下鋪票,「因為下鋪票比較搶手」。
每到周五,鄭某就帶著當天的火車票到北京站,把火車票賣出去,一張票加價20元到30元不等。
法院審理
庭審中,被告人鄭某表示,一般他會把票賣給票販子。賣完後,在北京站售票廳用身份證再購買下一個周五的票。如果賣不出去,就到窗口退票。
民警在鄭某居住地進行檢查時,查獲了用於倒賣的76張火車票和74張二代居民身份證。民警已與其中一張身份證的失主取得聯繫,失主稱自己曾經在北京站購買火車票時丟失該身份證,現身份證已發還失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鄭某倒賣車票,情節嚴重,已構成倒賣車票罪。考慮到鄭某認罪認罰等情節,法院依法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1.倒賣車票涉及刑事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依據司法解釋,倒賣車票票面數額累計5000元以上的,非法獲利累計2000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的,應當立案追訴。倒賣車票,達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2.丟失身份證件及時掛失補辦
本案中,一位丟失身份證的失主表示,自己確曾在北京站購票時丟失身份證。丟失身份證,不僅僅是個人信息的洩漏,還有可能被他人惡意利用。如有身份證等證件丟失,應第一時間到公安機關辦理掛失、補辦等手續,最大程度減少證件被他人惡意使用可能帶來的風險。
3. 強化車票實名制認證體系
鐵路部門應當對購票信息進行完整的核驗,通過人臉識別等技術手段,嚴格落實購票實名制。旅客也應當通過正規渠道購買車票,降低非正規渠道購票可能給自身帶來的風險。
文/海澱法院 高曼潔
原標題:《購買74個身份證倒賣火車票,男子被判拘役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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