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誕事件
最近李誕在推廣某名牌內衣時 由於發言不當 引起了網上熱議
此次事件中,李誕發微博稱沒有我帶不了的貨,並且發布了帶有品牌名稱的文案,宣揚產品給用戶帶來的「收益」,並且在圖片中打出自己的名字、張開雙臂展示商品外包裝,應被認為是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進行推薦,屬於廣告代言
那麼,李誕是否真正使用過Ubras內衣呢?即使的確穿戴過,男性穿戴內衣,是否能真正代表此類內衣目標受眾的使用體驗呢?我認為答案是否定的。
跨性別著裝是人的自由,但畢竟生理結構存在差異,男性用戶可能無法真實感受到內衣的承託效果,偶然的穿戴,也不能充分代表Ubras內衣在日常穿戴中幫助女性減少約束、更加輕鬆的賣點。憑藉自己不具代表性的使用體驗進行推薦,也有違廣告法關於廣告代言人的立法精神。
《廣告法》第九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根據第五十七條規定,對違反第九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20-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處20-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法律規定的很好,沒收廣告費、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以吊銷廣告主和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的營業執照。然而,實踐中仍然存在不足。
第一,廣告費及頂格100萬的罰款太低,給當事企業處罰太少,完全不能感到肉痛。而性別歧視爭議本身的話題性又能帶來巨大的流量,那價值可是難以估量的。以至於,很多企業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頂著處罰做市場。
第二,在行政處罰實務中,頂格100萬處罰的案例極少,在裁判文書網以關鍵詞(廣告法 情節嚴重 吊銷營業執照 性別歧視)查詢,更是找不到一例「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也就是說「吊銷營業執照」,這柄尚方寶劍幾乎從未出鞘。
「我知道法律規定禁止,但是歧視一下女性又不會死,流量是巨大的,後續爭議引發的話題性還能保持品牌高熱度。」「網際網路是沒有記憶的,所謂歧視不歧視,過幾天就沒事了,誰還記得。」
正是處罰輕微,給歧視女性的反向營銷留下了巨大的政策、法律套利空間。
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早就指出:「如果有10%的利潤,資本就保證到處被使用;有20%的利潤,資本就活躍起來;有50%的利潤,資本就鋌而走險;為了100%的利潤,資本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300%的利潤,資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絞首的危險。」
對於屢禁不絕的性別歧視廣告,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增加100萬頂格處罰使用率,對於極其惡劣的當事企業,該吊銷營業執照就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