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何時起,網上就有了「新婚姻法規定,婚前房產加名也無效」的說法,甚至有人列出了具體情形:「婚前全款買房,只寫一方的名字。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只要是婚前全款購買的房子,在只寫了自己名字的情況下,財產分割時一律按「婚前財產」計算。所以,就算婚後加了伴侶的名字,離婚後另一方也是無法分到房子的。」
在網上搜類似的內容,百度收錄量幾十萬條,很多裝修行業網站,房產行業網站都信誓旦旦的稱是2018年新婚姻法,真的如此嗎?
這個說法是不成立的
首先,從來沒有什麼新婚姻法出臺,我國目前有效的婚姻法最後修訂時間是2001年,之後在法律層面就沒有做過任何改動,其後只是出臺過三個司法解釋,出臺時間分別為2001年,2003年,2011年,其後也沒有出臺過其他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2018年只是出臺過一個關於共同債務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但是這也談不上新婚姻法。
其次,加名也是有效的,《物權法》規定,物權以登記為準,一旦登記就發生效力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以及所有權可不登記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只要在房屋登記簿上加了名字,就發生物權效力,如果登記簿上由乙方名字變成夫妻雙方名字,就變成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只不過這種情況有可能不是完全一人一半,而是法官結合結婚時間長短,雙方貢獻適當分割比例。
離婚時房產分割辦法
1、婚前買房情形
二、婚後買房情形
三、父母出資買房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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