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通過正規的法院網站查到的判決記錄,那肯定是很正常的,也是合規的,這種判決基本上都是缺席判決。
正常情況下,如果法院正式受理案件了,開庭之前肯定會把傳票寄送給當事人的,法院傳票也是證明當事人被起訴的重要法律文。
一般情況下法院傳票上會載明案號、案由、被通知人、事由、開庭地點,開庭時間籤發人等等。
但在現實當中即便法院已經發出傳票了,有些人確實有可能沒有收到,因為你有可能已經更換了聯繫方式,包括住址,特別是對流動人員來說,這種情況更容易發生。
但你自己沒有收到法院傳票,並不會影響法院的判決,只要法院按正規的程序走無法合規。
正常情況下法院送達傳票主要有幾種方式:
1、直接送達,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送達到被起訴人的手裡。
2、留置送達,即受傳喚人無理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放置在受傳喚人住所並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
3、委託送達,就是由人民法院委託其他法院進行送達。
4、郵寄送達,法院會根據起訴人提供的相關證據,按照相關地址把訴訟文書寄送到該地址。
5、轉交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所在單位代收,然後轉交給受送達人。
6、公告送達,如果受傳喚人下落不明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時,法院可以在法院內部的公告欄,受傳喚人所在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這種公告送達產生的法律效力與其他送達方式是相同的。
只要法院按照以上程序正常辦理,假如法院已經送達傳票,但是當事人一直沒有接收到,那法院是可以做出缺席判決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缺席判決適用於下列情況: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制度 ;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你題目說你沒有收到傳票或者法院電話,事實並不是法院沒有發出傳票,而是有可能你更換了聯繫方式,或者法院已經送達你的家屬,你的家屬沒有告知於你,所以導致你不知道被起訴了,然後沒法按時出庭,這樣法院就可以以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作出缺席判決。
在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當中,如果傳喚人沒有到場,只要起訴人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就可以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在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者答辯狀和證據後,就可以作出缺席判決。
所以只要你通過法院的官方渠道查詢到你有判決記錄,那基本上都是正規的判決的,不要去刻意懷疑什麼,你首先應該反思下自己在這個事情當中,到底哪個環節出了問題導致你沒法正常接收到法院的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