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王女士今年32歲,已經和老公何先生結婚5年了。結婚前,由於「看到很多女人生孩子之後就開始被孩子拖累直至終老」王女士決定這輩子不生孩子,並將自己的想法向老公做出了說明。起初,何先生曾選擇退縮,但最後還是向王女士求婚,承諾愛她、尊重她的選擇。結婚5年來,兩人的關係一直很好,但最近公公婆婆開始打起心理戰,動搖了老公做丁克的決心,夫妻間開始矛盾重重。何先生還曾爆脾氣說是王女士讓他斷子絕孫,讓他一輩子都抬不起頭,隨後就要求離婚,這讓王女士感覺非常委屈。王女士覺得丈夫婚前曾經答應過自己丁克的條件,不應再以此為由提出離婚,因而不同意離婚。
【律師說法】
生育權是人與生俱來的權利,是最基本的人權,我國的《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公民享有的生育權都作了具體規定。根據這些法律規定,公民有選擇生育的權利也有選擇不生育的權利,也有選擇何時生育的權利,夫妻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配偶的生育權。一般情況下,夫妻一方,尤其是男方的生育權必須建立在雙方一致同意生育的基礎之上。倘若女方不同意生育,必將導致男方的生育權暫時無法實現,破壞夫妻感情。在此情況下,法律雖然不能強制女方配合男方實現生育權,但若因生育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允許男方以此為由提出離婚請求。
【法律連結】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法院裁決】
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組織雙方就是否生育子女問題進行調解。雖然法院做了大量努力,但是王女士表示兩個人的生活很好,堅決不願意生育子女。最終法院認為,因雙方在生育子女問題上分歧無法調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遂判決準予雙方離婚,並對雙方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
【律師點評】
儘管有越來越多的人選擇丁克,但是在儒家文化大背景下,生育子女仍然是絕大多數人的選擇。反過來,這說明丁克家庭的「市場」還是比較小的,在這種大背景下,即使婚前決定將來不生育子女,但是也很可能因環境的影響而改變當初的決定。從法律上說,隨時改變自己的生育意願也是生育權的一項重要內容,應當予以保護。如果你決定做丁克一族,應當在選擇配偶時說明自己的決定,並且的到對方的充分支持,最好是志同道合,以免將來因此傷了感情。
01
妻子不想生孩子
可以起訴離婚嗎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所以起訴離婚是公民的一項權利,如果妻子不生孩子,當然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所以妻子不願生孩子,丈夫當然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但是法院不一定支持,需要證明夫妻之間確實因妻子不願生孩子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02
離婚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2、不準予離婚的情形:
(1)夫妻感情未破裂。
(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3)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4)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來源婚姻法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