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期貨業務資質,也沒有原油銷售、倉儲經營資質,卻搭建與外盤並不相連的交易平臺,誘使他人交易,非法經營數額達人民幣23.32億餘元……
12月26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消息,12月25日,該院一審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萬鑫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萬元;判處被告人楊群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萬元;其餘2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3年6個月至8年有刑徒刑及相應罰金。
↑庭審現場。
與投資客戶「對賭」
非法經營數額達23.32億餘元
被告人萬鑫先後設立廣州廣贏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贏公司」)、廣州寶獅龍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獅龍公司」),在香港註冊設立金殿環球金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殿環球公司」)。被告人萬鑫與其妻、被告人楊群,共同控制、管理上述3個公司。
萬鑫、楊群及其控制的上述3個公司在未取得我國期貨業務資質,也未取得原油銷售、倉儲經營資質的情況下,購買交易軟體、租用伺服器、與第三方支付公司籤訂支付服務協議、使用購入的ODS外盤交易數據,搭建與外盤並不相連的金殿環球交易平臺,提供德國指數、中華指數、恒生指數、美原油、美黃金等期貨交易。
金殿環球平臺以所謂做市方式與投資客戶進行以互為盈虧的對手交易(對賭),並且收取手續費、「點差」、「過夜費」等交易費用。
萬鑫、楊群利用廣贏公司和寶獅龍公司具體負責金殿環球平臺的宣傳推廣、發展代理商、系統維護、資金管理等運營工作。
為了吸引投資客戶,被告人萬鑫、楊群發展了特別會員、綜合會員、代理商等數級代理,再通過代理商發展投資客戶。金殿環球平臺還與代理商約定,投資客戶交易的手續費、虧損款項按比例分配。
在協議履行中,經代理商申請,金殿環球平臺修改部分盈利客戶的手續費、「點差」,對於仍能持續盈利的客戶,金殿環球平臺採取在正規交易市場同樣下單的方式跟單操作。
金殿環球平臺運營期間,非法經營數額達人民幣23.32億餘元。本案其餘25名被告人系金殿環球平臺代理商和平臺工作人員。
構成非法經營罪
主犯獲刑13年處罰金3000萬
法院認為,金殿環球交易平臺的交易品種數據源於外購且走勢與正規市場一致,客戶盈虧主要由行情走勢決定;平臺以所謂做市機制即實行以見價成交的模式,客觀上客戶與交易平臺形成「對賭」;萬鑫等27名被告人沒有操控交易品種走勢,投資客戶的交易盈虧不由被告人控制,存在不確定性,故不構成詐騙罪。
萬鑫等27名被告人違反國務院《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規定,明知未經我國監管部門批准而非法從事場外期貨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且系共同犯罪。
其中,被告人萬鑫、楊群系主犯;其餘被告人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系從犯,應分別從輕或減輕處罰。
根據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並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萬鑫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萬元;判處被告人楊群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萬元;其餘2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3年6個月至8年有刑徒刑及相應罰金。
紅星新聞記者 杜玉全
編輯 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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