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廣東省...

2020-12-24 江門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交通運輸局,省直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交通運輸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改革實施方案》

印發給你們,自20191125起實施,有效期5年。

實施中如有問題及意見,請及時反饋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和省交通運輸廳人事處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交通運輸

                                                                               20191021


廣東省交通運輸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改革實施方案


    為加快我省交通運輸工程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根據國家和省深化職稱制度改革部署以及《關於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要求,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遵循交通運輸工程技術人才成長規律,健全符合交通運輸工程技術人才職業特點的職稱制度,發揮好人才評價指揮棒作用,激發交通運輸工程技術人才創新創造潛能,培養造就素質優良、結構合理、充滿活力的交通運輸工程技術人才隊伍,為促進廣東交通運輸事業高質量發展提供重要人才支撐。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服務發展。圍繞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交通運輸產業結構調整要求,發揮人才評價指揮棒風向標作用,激發交通運輸工程技術人才創新創造創業,提升關鍵核心技術攻關能力,推動我省交通運輸事業高質量發展。

2.堅持遵循規律。遵循交通運輸工程技術人才成長規律和不同發展階段職業特點,建立科學分類、合理多元的評價體系,強化責任意識、弘揚科學精神,營造潛心研究、追求卓越的制度環境

3.堅持科學評價。以專業和崗位分類為基礎,以品德、能力、業績為導向,分類修訂完善評價標準,突出技術性、實踐性和創新性的綜合評價,鼓勵交通運輸工程技術人才多出原創性高水平成果。

4.堅持改革創新。立足我省交通運輸工程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實際,充分借鑑兄弟省份人才評價創新做法,健全制度體系,完善評價標準,創新評價機制,促進職稱制度與人才培養使用相銜接

二、主要任務

(一)健全制度體系。

1.完善職稱層級。增設正高級工程師,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職稱分設員級和助理級。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和正高級工程師。

2.建立專業設置動態調整機制。圍繞我省交通運輸發展戰略任務和未來發展方向,對交通運輸工程領域相關專業進行動態調整。在原有道路與橋梁、港口與航道、船舶工程等傳統專業基礎上,增設道路運輸工程專業。

3.科學設置專業交通運輸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設置道路與橋梁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船舶工程和道路運輸工程四個專業。道路與橋梁工程專業包括公路、橋梁、隧道、站場、交通工程、交通節能環保等專業方向的科研、規劃、勘察(含測量)、設計、諮詢、造價、施工、管理、監理、監督、檢測、試驗、養護、安全等技術崗位;

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包括港口、航道、航運樞紐、修造船建築物、水上建築物、打撈工程、交通節能環保等專業方向的科研、規劃、勘察(含測量)、設計、諮詢、造價、施工、管理、監理、監督、檢測、試驗、養護、安全等技術崗位;船舶工程專業包括船舶工程的科研、規劃、設計、建造(施工)、檢驗、檢測、監督、技術管理等技術崗位;道路運輸工程專業包括道路運輸組織與管理、道路運輸安全技術與管理、汽車維修與檢測技術、道路運輸規劃與標準規範制定等技術崗位。

4.工程技術人才各層級職稱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正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副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中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助理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二級,員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三級。

(二)完善評價標準。

1.堅持以德為先。把品德放在交通運輸工程技術人才評價的首位,重點考察交通運輸工程技術人才的職業道德。用人單位通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民意調查等方式綜合考察申報人員的職業操守和從業行為。實行學術造假和職業道德嚴重缺失一票否決制。加大對職稱失信行為的懲處力度,通過弄虛作假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律予以撤銷。

2.突出業績能力。適應交通運輸工程各專業特點,分專業領域修訂人才評價標準,重點評價工程技術人才技術創造發明、技術推廣應用、工程項目設計、工藝流程標準開發、工程質量提升、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面能力,遵循均衡性和差異化的原則,引導工程技術人才解決工程技術難題、實現現代工程技術突破

(三)創新評價機制。

1.創新評價方式。積極推進職稱評價信息化、標準化、數位化,對申報人的專業技術能力業績採用標準化、表格化和系列化等方式進行歸集和計算,促進評價過程更加公正、高效。完善以交通運輸行業一線專家評議為基礎的業內評價機制,注重社會和業內認可,加強評價專家庫管理。採用考核認定、面試答辯、集中評議等多種評價方式,提高職稱評價的針對性和科學性。

2.建立職稱評價綠色通道。鼓勵工程技術人才圍繞國家、我省重大戰略和社會需求,潛心研究、攻堅克難,提高關鍵環節和重點領域創新能力,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在經濟社會發展和交通運輸行業做出重大貢獻的工程技術人才,可直接申報正高級工程師職稱。

(四)與人才培養使用相銜接。

1.實現與人才制度的有效銜接。緊密結合交通運輸工程技術領域人才需求和職業標準,加快交通運輸工程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強化協同育人理念,充分發揮交通運輸企業在人才培養中的主體作用,促進評價標準與培養標準深度融合。

2.實現與用人制度的有效銜接。各用人單位可根據內部管理和工程技術發展需要,擇優聘任具有相應職稱的工程技術人才從事相關崗位工作,建立健全內部人員考核制度,加強聘後管理。全面實行崗位管理、工程技術人才能力素質與崗位職責密切相關的事業單位,一般應在崗位結構比例內開展職稱評價,聘用具有相應職稱的人才到相應崗位。

3.支持高技能人才參加職稱評價。交通運輸工程技術領域生產一線技術崗位,從事技術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藝和精湛技能,能夠進行創造性勞動並作出突出貢獻且符合申報條件的技能人才,可參與職稱評價。技工院校中級技工班、高級技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可分別按相當於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相應專業職稱。

(五)完善管理服務機制。

1.加強監督管理。進一步完善交通運輸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審委員會工作程序和評價規則,嚴肅評價工作紀律,堅持評價迴避制度。建立評價專家動態管理機制,加強專家庫管理,注重遴選能力業績突出、聲望較高的同行專家和在生產一線的工程技術人才擔任評委。

2.健全公共服務體系。申報職稱的非公有制單位交通運輸工程技術人才經用人單位推薦,人社部門設置的職稱申報點受理審核後,可按相應途徑報送職稱評審委員會。進一步推進職稱評價信息化建設,完善職稱網上管理服務平臺和證書管理系統。

三、時間安排

評價工作分三個階段實施:

(一)準備階段20191-20199月)。組織開展調研、座談,研究制定評價實施方案,完善職稱評價標準,廣泛徵集行業專家、企業代表和社會意見,組織開展政策宣傳活動。

(二)實施階段201910-12月)。下發評審通知,組織發動各地、各單位、重點企業開展申報工作;評委會辦公室審核申報材料;召開評委會,組織開展評價工作。

(三)總結推廣階段201912月以後)。總結職稱評價工作經驗,推動我省交通運輸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工作向高質量高效率發展。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交通運輸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工作涉及交通運輸人才隊伍建設,涉及交通運輸工程技術人才的切身利益,是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各地、各單位要充分認識開展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和積極意義,加強組織領導,明確機構和人員,嚴格執行文件規定,確保交通運輸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改革工作順利推進。

    (二)精心部署,穩慎實施。各地、各單位要按照國家和省職稱政策管理規定,按照評價標準做好交通運輸工程技術人才職稱申報和評價組織實施工作。要完善評價程序,嚴格評價制度,接受群眾監督要及時總結經驗,發現、研究和解決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三)加強宣傳,營造環境。各地、各單位和企業要加強宣傳引導,鼓勵交通運輸工程技術人才爭當科技創新的推動者和實踐者,充分調動交通運輸行業技術人才的創造創新精神,激發創新活力和潛力,引導人才支持參與職稱評價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本方案自20191125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國家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附件:廣東省交通運輸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附件

廣東省交通運輸工程技術人才

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適用範圍

本標準條件適用於廣東省從事交通運輸工程領域專業技術工作的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價。

交通運輸工程領域設置道路與橋梁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船舶工程和道路運輸工程等四個專業(下稱本專業)。

道路與橋梁工程專業包括公路、橋梁、隧道、站場、交通工程、交通節能環保等專業方向的科研、規劃、勘察(含測量)、設計、諮詢、造價、施工、管理、監理、監督、檢測、試驗、養護、安全等技術崗位。

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包括港口、航道、航運樞紐、修造船建築物、水上建築物、打撈工程、交通節能環保等專業方向的科研、規劃、勘察(含測量)、設計、諮詢、造價、施工、管理、監理、監督、檢測、試驗、養護、安全等技術崗位。

船舶工程專業包括船舶工程的科研、規劃、設計、建造(施工)、檢驗、檢測、監督、技術管理等技術崗位。

道路運輸工程專業包括道路運輸(含計程車、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組織與管理、道路運輸安全技術與管理、汽車維修與檢測技術、道路運輸規劃與標準規範制定等技術崗位。    

各專業設置按行業發展需要適時進行調整和補充。

 基本條件

一、擁護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單位制度。

二、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奉獻,作風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備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身體條件。

四、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不作統一要求。確需評價外語和計算機水平的,由用人單位或評委會自主確定。

五、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六、現職期間,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於申報職稱等級要求的資歷年限。

  第三章  評價條件

    本專業職稱分為三個層次五個等級,初級職稱(技術員、助理工程師)、中級職稱(工程師)、高級職稱(高級工程師、正高級工程師)。

交通運輸工程領域專業技術人申報各等級職稱,除必須達到上述基本條件外,還應分別具備下列條件:

一、技術員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

2.具備大學專科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經單位考察合格。

(二)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熟悉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導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二、助理工程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

2.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經單位考察合格。

3.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4.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二)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熟悉並能正確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獨立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的能力,並能解決本專業的一般性技術難題;具有指導和培訓技術員工作的能力。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具備下列專業技術工作經歷:

1.道路與橋梁工程專業。

從事路橋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參與下列工作之一:

1參與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以上,或單位自立科研項目1項以上。

2)從事縣級以上行業技術標準、規範、規定編制工作1項以上,或路網規劃工作1項以上。

3)從事公路工程地質勘察或工程測量技術工作1項以上。

4)從事公路工程設計技術工作1項以上。

5)從事公路工程項目建設管理或監督及造價管理技術工作1項以上。

6)從事公路工程施工管理或監理技術工作1項以上。

7)從事公路營運項目維修養護工程技術工作1項以上,或日常養護管理技術工作5年以上。

8)從事公路項目1項以上的工程檢測工作,或從事1個以上室內試驗室的試驗檢測工作,或從事1個以上項目試驗室(試驗檢測中心)的試驗檢測管理工作。

2.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

從事港航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參與下列工作之一:

1參與市(廳)級科研項目1項以上或單位自立科研項目1項以上。

2)從事縣級以上行業技術標準、規範、規定編制工作1項以上,或港航規劃工作1項以上。

3)從事港航工程地質勘察或工程測量技術工作1項以上。

4)從事港航工程設計技術工作1項以上。

5)從事港航工程項目建設管理或監督管理或造價管理技術工作1項以上。

6)從事港航工程施工管理或監理技術工作1項以上。

7)從事航道養護工程技術工作1項以上,或日常養護管理技術工作5年以上。

8)從事港航工程項目1項以上的工程檢測工作,或從事1個以上室內試驗室的試驗檢測工作,或從事1個以上項目試驗室(試驗檢測中心)的試驗檢測管理工作。

3.船舶工程專業。

從事船舶工程專業的科研、規劃、設計、建造(施工)、檢驗、檢測、監督、技術管理等工作1項以上。

4.道路運輸工程專業。

從事道路運輸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參與下列工作之一:

1)參與縣級以上科研項目或單位自立科研項目1項以上.

2)參與撰寫縣級以上行業技術標準、規範、規定1項以上或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2以上

3)參與運輸行業企業生產管理1年以上或技術更新項目1項以上。

4)參與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或機動車維修企業檢測維修設備的工藝布局、設備選型、安裝調試1項以上。

5)參與運輸組織設計、多種運輸能力調配和綜合調度方案、應急預案的編制1項以上。

    三、工程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3.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4.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5.具備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的工程類碩士專業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

(二)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具備一定的本專業技術工作實踐經驗,具有一定的獲取及處理本專業信息的能力;能在高級工程師的指導下,解決本專業技術問題,能夠承擔中小型的工程技術項目、新產品的應用;具有一定的技術經濟分析、綜合、判斷和總結的能力,在本專業領域的理論與實踐上有一定的基礎。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具備下列專業技術工作經歷:

    1. 道路與橋梁工程專業。

   1)科研規劃崗位。

    從事交通科研規劃技術工作的人員,完成下列工作之一:

    ①省(部)級以上攻關項目或重點科研項目1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並是主報告或分項研究報告的撰寫人;或市(廳)級科研項目1項以上或單位自立科研項目兩項以上,並是主報告的撰寫人。

    ②研發具有市場發展前景和應用價值的高新技術(指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並成功實現轉化或產業化,且經濟效益明顯。

    ③省(部)級行業技術標準、指南、規範、規程1主要完成人,或市(廳)級技術管理規定3項以上(其中主編1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並負責其中主要技術內容的撰稿工作或實驗驗證工作,且均通過主管部門正式評審或驗收,其中至少1項需正式發布實施。

    ④常規性交通規劃:地市級規劃和區縣級規劃各1項,或區縣級規劃2項以上。且均通過主管部門正式評審或驗收,其中至少1項需獲主管部門正式發布或批覆。

    ⑤重大專項交通規劃:地市級規劃2項,或地市級規劃1項和區縣級規劃2項,或區縣級規劃4項以上。且均通過主管部門正式評審或驗收,其中至少有1項需獲得主管部門正式發布或批覆

    ⑥前期規劃設計專項諮詢:完成一級客貨站場設計1項以上,或二級客貨站場設計2項以上;或區域性節能環保項目專項諮詢1項以上,或單一地市域節能環保項目專項諮詢2項以上;或項目建設社會穩定風險評估3項以上,或交通經濟專項諮詢5項以上。且均通過主管部門正式評審或驗收。

    2)設計諮詢崗位。

    從事公路工程項目諮詢、設計技術工作的人員,完成下列工作之一:

    ①高速公路技術諮詢或安全評估大型項目2項以上,或中型項目6項以上,或小型項目15項以上。

    ②項目立項或初步設計的審查審批及專項報告等工作之一:大中橋以上15座以上且滿足累計總長6km以上;或隧道8座以上或隧道累計總長15km(單洞)以上;或高速公路250km以上。

    ③下列項目勘察工作之一:主跨150米以上的特大橋2座以上,或大中小橋多座累計長度3000m以上;或隧道單洞長累計2000m以上;或高速公路40km以上。

    ④下列項目設計工作之一:

    主跨100m以上的大橋1座以上,或上部構造非標設計大橋累計總長1200m以上;或其他大中橋2座以上,且滿足累計長度1800m以上;或小橋、跨徑5m以上涵洞累計100座以上;或樞紐互通1座以上,或大型互通2座以上,或一般互通5座以上;或隧道單洞長累計1000m以上;或高速公路20km以上。

    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含護欄、標誌、標線和其他附屬設施等)20km以上項目8項以上,或累計250km以上;或高速公路改擴建交通組織設計專項20km以上項目4項以上,或累計100km以上;或高速公路機電工程20km以上項目4項以上或累計120km以上;或高速公路隧道機電工程2km(單洞)以上項目3項以上,或累計8km以上。

    3)建設管理(含項目管理、質量監督、造價管理)崗位。

    從事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或質量監督或造價管理技術工作的人員,完成下列管理工作之一:

    ①項目管理特大橋1座以上,或大橋3座以上,或橋梁累計總長2000m以上。

    ②項目管理隧道2座以上,或隧道單洞長累計800m以上。

    ③項目管理高速公路15km以上。

    ④項目管理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含護欄、標誌、標線和其他附屬設施等)20km以上5項以上,或累計150km以上;或高速公路機電工程20km以上項目1項以上或累計40km以上;或高速公路隧道機電工程單洞累計1km以上項目2項以上,或累計總長3km以上。

    ⑤高速公路項目招標代理中型以上項目20項以上,或小型以上項目30項以上。

    ⑥項目質量監督或造價管理:大橋以上10座以上(含特大橋1座以上),或橋梁總長累計8000m以上(含中橋以上橋梁3座以上);或隧道5座以上,或隧道單洞累計總長3km以上;或高速公路累計70km以上。

    4)工程監理崗位。

    從事公路工程監理技術工作的人員,完成下列監理工作之一:

    ①特大橋1座以上,或大橋2座以上,或大、中橋梁累計總長800m以上。

    ②隧道2座以上,或隧道1座以上且單洞長累計600m以上。

    ③高速公路10km以上。

    ④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含護欄、標誌、標線和其他附屬設施等)20km以上5項以上,或累計150km以上;或高速公路公路機電工程20km以上項目1項以上或累計40km以上;或高速公路隧道機電工程1km以上(單洞累計)項目2項以上,或累計總長3km以上。

    5)施工管理崗位。

    從事工程施工管理技術工作的人員,完成下列施工管理工作之一:

    ①大橋1座以上,或中小橋梁總長600m以上。

    ②隧道1座以上,且隧道單洞長累計500m以上。

    ③高速公路5km以上。

    ④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含護欄、標誌、標線和其他附屬設施等)20km以上5項以上,或累計150km以上;或高速公路公路機電工程20km以上項目1項以上或累計40km以上;或高速公路隧道機電工程1km以上(單洞累計)項目2項以上,或累計總長3km以上。

    6)養護管理崗位。

    從事公路營運項目維修養護工程技術工作的人員(包括設計、業主、監理、施工等),完成下列維修養護工作之一:

    ①維修養護工程設計

    大、中修設計特大橋2座以上,或大、中修非標橋梁累計總長3000m以上,或大、中修設計隧道單洞長累計3000m以上,或大、中修設計高速公路60km以上;或橋梁、隧道、路基、路面、邊坡、交通工程維修加固設計工程小型以上項目15項以上,或中型以上項目10項以上,或大型項目3項以上。

    高速公路機電養護專項設計大型項目2項以上,或中型項目6項以上,或小型項目12項以上。

    地方公路綜合性養護專項設計(包括公路防護工程、災害防治、滑坡整治、水毀修復、道路維修、橋梁加固等)大型項目2項以上,或中型以上項目6項以上,或小型以上項目12項以上。

    ②維修養護工程管理

    高速公路大修工程(業主1項、監理2項、施工2項)以上;或橋梁維修(含危橋加固)或隧道維修工程小型以上項目(業主4項、監理6項、施工8項)以上,或中型以上項目(業主3項、監理4項、施工6項)以上;或路面維修工程小型以上項目(業主4項、監理6項、施工8項)以上,或中型以上項目(業主3項、監理4項、施工6項)以上;或路基、邊坡維修工程小型以上項目(業主4項、監理6項、施工8項)以上;或高速公路機電專項維修工程小型以上項目(業主4項、監理6項、施工8項)以上,或中型以上項目(業主3項、監理4項、施工6項)以上;或高速公路機電系統養護裡程30km以上項目(業主2項或累計80km、監理3項或累計120km、施工5項或累計180km)以上;日常養護工程按年均投入養護資金的水平折算成同等級新建公路項目的業績標準予以計入。

    7)試驗檢測工作。

    從事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技術工作的人員,完成下列試驗檢測工作之一:

    ①工程檢測(下列工作之一)

    橋梁(至少5座大橋和3座特大橋以上)定期檢查累計10000米以上;或涵洞的定期檢查1000座以上;或基樁的完整性檢測1500根以上;或樁基抽芯檢測累計5000延米以上;或橋梁靜載試驗500噸以上30根以上,或小於50080根以上。

    交通安全設施(含護欄、標誌、標線)或機電工程的交(竣工檢測在建高速公路累計120km以上或30km以上3項;或機電工程檢測營運高速公路累計700km以上,其中隧道單洞累計20km以上。

    路基路面工程交(竣)工檢測在建高速公路累計120km以上或30km以上3項,或工程檢測營運高速公路累計700km以上。

    橋梁定期檢查或交(竣)工檢測特長隧道2座以上,或長隧道6座以上,或隧道單洞長度累計25km以上;或隧道施工期的監控量測、質量檢測及超前預報2座以上或累計單洞1200m以上。

    高速公路6級以上邊坡檢查(監測)6處以上或3級以上邊坡36處以上。

    ②室內試驗室。

    完成室內試驗室試驗工作4年以上,並寫出達到規範、規程、標準要求的檢測、試驗報告10篇以上。

    ③項目試驗室(試驗中心)。

    項目工地試驗室擔任技術骨幹,並完成如下試驗檢測工作:特大橋1座且大橋2座以上,或大中橋梁累計總長500m以上;或隧道1座且滿足單洞長累計500m以上;或高速公路15km以上,其他等級公路按照係數折算。

    2. 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

    1)科研規劃崗位。

    從事交通科研規劃技術工作的人員,完成下列工作之一:

    ①省(部)級以上攻關項目或重點科研項目1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並是主報告或分項研究報告的撰寫人;或市(廳)級科研項目1項以上或單位自立科研項目2項以上,並是主報告的撰寫人。

    ②研發具有市場發展前景和應用價值的高新技術(指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並成功實現轉化和產業化,且經濟效益明顯。

    ③省(部)級以上行業技術標準、規範、規程1項以上或市(廳)級技術管理規定3項以上(其中主編1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且均通過主管部門正式評審或驗收。

    ④港航規劃:地市級以上港口總體規劃或航道發展規劃1項以上,且均通過主管部門正式評審或驗收。

    ⑤其他專項規劃:港區規劃2項以上,或區域性航道發展規劃1項以上,且均通過主管部門正式評審或驗收。

    ⑥其他專題研究:港口、航道相關專題研究3項以上,且均通過主管部門正式評審或驗收。

    2)設計諮詢崗位。

    從事港航工程設計諮詢技術工作的人員,完成下列工作之一:

    ①港口工程技術諮詢項目6項(其中至少有1項為10000噸級以上沿海港口或千噸級以上內河港口項目)以上,或累計200km以上航道整治工程,或1000噸級以上船閘工程項目3項以上。

    ②可行性研究項目航運樞紐工程1項以上,或100噸級以上船閘工程兩項,或累計超過150km的航道整治,或通過能力100萬噸以上碼頭3項以上。

    ③下列項目設計工作之一:

    航運樞紐工程或100噸級船閘工程1項以上;累計超過100km航道整治工程;10000噸級沿海碼頭1項以上,或3000噸級以上沿海碼頭2項以上;或10000噸級沿海碼頭泊位2個以上,或3000噸級沿海碼頭泊位3個以上;3000噸級內河碼頭1項,或500噸級以上內河碼頭2項以上;或3000噸級內河碼頭泊位2個以上,或500噸級以上內河碼頭泊位4個以上;1000噸級以上的船塢(滑道或船臺)1項以上;大於6m水深的防波堤長度累計1000m以上,或小於6m水深的防波堤長度累計2000m以上;10000噸級以上進港主航道裡程累計50km以上,或3000噸級以上進港主航道裡程累計80km以上;結構高度大於5m的圍海造地項目的主圍堰長度累計2000m以上;沿海碼頭維修加固大型項目5項以上,或內河碼頭維修加固大型項目5項以上。

    ④項目勘察:航運樞紐工程1項以上,或100噸級以上船閘工程2項以上,或累計超過200km航道整治工程,或10000噸級沿海碼頭2項以上,或3000噸級以上沿海碼頭3項,或3000噸級以上內河碼頭3項,或500噸級以上內河碼頭5項,或1000噸級以上的船塢(滑道或船臺)3項以上。

    3)施工管理和工程監理崗位。

    從事港航工程施工管理或工程監理技術工作的人員,完成下列管理工作之一:

    ①施工管理或工程監理航運樞紐工程或100噸級以上船閘工程1項以上。

    ②施工管理或工程監理累計超過100km航道整治工程。

    ③施工管理或工程監理10000噸級以上沿海碼頭1項以上,或3000噸級以上沿海碼頭2項以上工程施工或工程監理;或10000噸級以上沿海碼頭泊位2個以上,或3000噸級以上沿海碼頭泊位3個以上。

    ④施工管理或工程監理3000噸級以上內河碼頭1項以上,或500噸級以上內河碼頭2項工程施工或工程監理;或3000噸級內河碼頭泊位2個以上,或500噸級以上內河碼頭泊位4個以上。

    ⑤施工管理或工程監理1000噸級以上的船塢(滑道或船臺)1項以上。

    ⑥施工管理或工程監理施工水深大於6m的防波堤設計長度累計1000m以上,或小於6m水深的防波堤設計長度累計2000m以上。

    ⑦施工管理或工程監理結構高度大於5m的圍海造地項目主圍堰設計長度累計1000m以上。

    ⑧施工管理或工程監理工程量累計超過150的疏浚工程,或工程量超過20航道築壩工程,或工程量累計超過15的炸礁工程,或二類以上航標施工累計裡程超過100km以上,或堆場軟基處理工程量累計超過25

    ⑨施工管理或工程監理沿海碼頭維修加固中型項目5項以上,或內河碼頭維修加固中型項目5項以上。

    4)建設管理(含項目管理、質量監督、造價管理)崗位。

    ①從事港口、航道、水工工程項目管理專業技術的人員,必須具備工程施工和工程監理崗位條件相應標準的2倍。

    ②從事港口、航道、水工工程質量監督、造價管理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工程施工和工程監理崗位條件相應標準的4倍。

    5)養護工程崗位。

    從事港航工程養護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完成下列養護管理工作:累計工程量超過80的維護疏浚工程,或工程量累計超過10的航道築壩工程,或工程量累計超過6的炸礁工程,或二類以上航標工程累計裡程超過80km以上,或航運樞紐大修工程1項以上,或100噸級以上船閘大修工程2項目以上,或七級以上航道維護工程累計80km以上。

    6)試驗檢測工作。

    從事港航工程試驗檢測工作的人員,完成下列項目的試驗、檢測、評估、分析工作之一項,並主筆編寫相應的檢測評估分析報告:

    ①工程檢測(下列工作之一)

    1000噸級以上碼頭檢測10項以上;或500噸級以上的船閘、船塢(滑道或船臺)檢測5項以上;或基樁的完整性檢測1000根以上,或樁基抽芯檢測累計5000延米以上;或基樁靜載試驗500噸以上20根以上,或小於50060根以上;或大應變基樁檢測120根以上。

    軟基處理工程的監控(監測)6項以上。

    ②室內試驗室。

    完成室內試驗室試驗工作4年以上,編寫達到規範、規程、標準要求的檢測、試驗報告等10篇以上。

    ③項目試驗室(試驗中心)。

    項目工地試驗室擔任技術骨幹,並完成下列試驗檢測工作之一:10000噸級以上沿海碼頭2項以上;或3000噸級以上沿海碼頭3項以上;3000噸級以上內河碼頭2項以上,或500噸級以上內河碼頭3項以上;500噸級以上的船閘、船塢(滑道或船臺)2項以上

    3.船舶工程專業。

從事船舶工程技術工作的人員,具備下列專業技術工作經歷之一:

  (1)省(部)級以上攻關項目或省(部)級重點科研項目的主要完成者,並是分項研究報告的撰寫人。

  (2)主要完成市(廳)級科研項目1項以上或單位自立科研項目2項以上,並是1項以上分項研究報告的撰寫人。

  (3)撰寫市(廳)級行業技術標準、規範1項,或市(廳)級技術管理規定2項以上(其中主編1項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4)作為專業負責人,承擔並完成船舶工程中本專業的設計或建造(含施工)3艘以上,或獨立承擔技術難度較大的船舶產品中的分項設計9項以上,並表明具有擔任本專業產品設計或建造技術負責人的能力。

  (5)技術主持船舶大修工程6項以上。

  6)船檢、港(航)監人員獨立審查、檢驗(本專業)船舶產品8艘以上。

  (7)負責船舶機務管理或安監、港監工作,解決了工作中較複雜的技術問題5項以上,或在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方面提出有較大經濟價值的技術方案、措施3項以上,並付諸實施。

  (8)作為技術骨幹參加完成大型或技術複雜的危險品碼頭(如:10000噸以上油碼頭、5000噸以上散裝液體化學品碼頭、500噸以上液化氣碼頭)安全設施、圖紙審查、檢驗4項以上。

  (9)作為技術骨幹參加完成防、抗災害性天氣工作,或2起以上重大和20起以上一般水上交通事故或搜尋救助、調查處埋或船舶汙染事故的調查處理,並寫出事故調查報告2份以上。

  (10)獨立承擔60艘次以上船裝卸危險貨物的安全監督或60次以上有一定技術難度的水上交通違章的處理,或主持完成30500總噸以上船舶防油汙應急計劃的審批。

  (11)技術主持完成的船員適任證書考試工作、命題和閱卷準確無誤。獨立完成500總噸(750千瓦)以上船的駕駛、輪機、電機、報(話)務員等專業中的3個科目命題、考試或評卷、主考評估達300人次以上。並主持完成有關船員培訓、考試發證、法規、條例、規則、辦法的起草3個文件以上,或完成1門培訓教材編寫3萬字以上,並參加講授2門課程2年以上。

  (12)作為港口國管理A類檢查員,參加(技術骨幹)完成40艘次以上船舶安全檢查,或在內河港航監督工作中獨立完成40艘次以上500總噸以上船全面安全技術檢查。

  (13)技術主持完成設計或施工由5個以上通信基地臺和若干個遊動臺組成的船舶通信網絡工程3項以上,或輸出功率400瓦以上的基地臺3項以上,或有二級圖象傳輸的雷達臺3項以上。

  (14)能獨立解決無線電通訊、導航設備中出現較複雜故障的技術問題,並獨立修復過5種型號以上設備(不包括附屬設備)50臺以上(兩人合作完成的100臺以上)。

    4.道路運輸工程專業。

   1)道路運輸組織與管理崗位。

從事組織管理技術工作的人員,具備下列專業技術工作經歷之一:

    ①負責道路運輸企業或事業單位的管理或調度工作2年以上

    ②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1項以上對運輸行業或企業生產管理技術項目。

    ③主持或作為技術負責人、主要技術骨幹完成1項以上大型(含大件、特種貨物)運輸組織設計、多種運輸能力調配和綜合調度方案、應急預案的編制。

    2)道路運輸安全技術和管理崗位。

從事安全技術管理技術工作的人員,具備下列專業技術工作經歷之一:

    ①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1項市(廳)以上道路運輸安全方面的科研項目或課題。

    ②主持或作為主要起草人,參與制定3項大中型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

    ③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幹,參與完成1項以上道路運輸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分析工作。

    ④主持或作為技術負責人,參與本專業新產品、新技術的研發

    ⑤主持或作為技術負責人,參與完成1項工程技術項目,負責其中的主要技術工作,並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3)汽車維修與檢測技術崗位。

從事汽車維修檢測技術工作的人員,具備下列專業技術工作經歷之一:

    ①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者,參與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研究工作。

    ②作為主要參加者,參與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

    ③作為技術負責人、主要技術骨幹參與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或2類機動車維修企業檢測維修設備的工藝布局、設備選型、安裝調試;或參與機動車檢測維修設備的技術改造和檢測維修工藝的改進。

4)道路運輸規劃與標準、規範研究崗位。

從事規劃與標準、規範研究技術工作的人員,具備下列專業技術工作經歷之一:

    ①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幹完成過1以上市(廳)級科研與技術開發項目或課題,負責主要技術工作,並編寫相應技術報告。

    ②作為主要參加者,參與撰寫市(廳)行業或專業性技術標準、規範、規程、規章。

    ③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幹,參與1項以上市級區域、或2項縣級區域或相當規模的運輸技術方案的設計、論證或評估;

    ④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者,參與縣級以上重大專項交通運輸規劃工作。

    (三)業績成果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級以上科技成果獎或工程類技術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獲獎證書為準,下同)

    2.獲得有一定價值或取得明顯經濟效益的本專業發明專利1(發明人)或軟體著作權1項或實用新型專利2項。

    3.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1項以上工程項目或新產品、新工藝經有關部門評審鑑定為優良或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並經有關部門考核認可。

    4.作為主要完成人編寫或制訂的市級以上技術標準、規範、規程1項以上,或本專業管理規定2項以上並付諸實施。

    5.作為主要完成人在科研、組織生產、技術開發、消化創新國內外先進技術中做出較大技術貢獻或解決較大技術問題,並產生較好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四)學術成果條件。

    1.申報人提交的學術成果應為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所形成的與本人專業技術工作經歷高度相關的能反映本人專業技術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代表作品。

    2.數量要求

    1)在鄉鎮以下基層單位從事路橋、港航、船舶和道路運輸專業技術工作的,要求提供1篇以上的個人代表作。

    2)在縣(不含市轄區)級單位從事路橋、港航、船舶和道路運輸專業技術工作的,要求提供2篇以上的個人代表作。

    3)在地級市單位從事路橋、港航、船舶和道路運輸專業技術工作的,要求提供2篇以上的個人代表作。其中,以科研規劃崗位申報的,要求至少有1篇是公開發表的本專業學術論文,或1部公開出版的本專業專著(著作)。

    4)在省級單位從事路橋、港航、船舶和道路運輸專業技術工作的,要求提供2篇以上的個人代表作。其中,至少有1篇是公開發表的學術論文;以道路運輸專業或科研規劃崗位申報的,要求至少有1篇是在中文核心期刊或以上級別刊物上公開發表的本專業學術論文,或1部公開出版的本專業專著(著作)。

    以上個人代表作中,專著或著作要求申報人排前五名;在NatureScience 或專業領域影響因子3.0 以上期刊發表的論文,以及被SCIEI收錄的論文等要求申報人排前五名;其他均要求申報人是第一作者。

    3.榮獲中國專利優秀獎、廣東專利金獎、廣東發明人獎、廣東專利優秀獎(發明人排名前5)、授權發明專利(排名前5)的可替代學術論文要求。

    4.職稱評價單位(部門)在評價期間,在必要時可以採用多種形式(如面試答辯、視頻答辯、電話問詢等)對申報人的代表作情況按一定比例進行隨機抽查,申報人必須積極配合,否則單位(部門)可以對申報人的代表作作出不符合評價要求的判定

    四、高級工程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3.具備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的工程類博士專業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

    (二)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具備較為豐富的本專業技術工作實踐經驗,具有一定的創新能力、組織協調能力、獲取及處理本專業信息的能力;能獨立解決本專業較為複雜、疑難技術問題,具有主持並完成本專業科研課題、大型工程技術項目、中型以上技術改造項目、新產品開發(研發)項目、實驗檢驗站(室)建設的能力;具有較強的技術經濟分析、綜合、判斷和總結能力,以及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指導工程師工作的能力,在本專業領域的理論與實踐上有一定的創見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專業技術工作經歷:

    1. 道路與橋梁工程專業。

    1)科研規劃崗位。

    從事交通科研規劃技術工作的人員,完成下列工作之一:

    ①國家、省(部)級科研項目1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排前7名),並是主報告或分項研究報告的撰寫人。

    ②市(廳)級科研項目1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排前5名),並是主報告的撰寫人。

    ③研發具有市場發展前景和應用價值的高新技術(指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並成功實現轉化和產業化,且經濟效益顯著。

    ④國際(國家)標準、規範、規程1項及省(部)級行業技術標準、指南、規範、規程1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級行業技術標準、指南、規範、規程1項及市(廳)級技術管理規定2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廳)級技術管理規定4項以上(其中主編2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並負責其中主要技術內容的撰稿工作或實驗驗證工作,且均通過主管部門正式評審或驗收,其中至少1項需正式發布實施。

    ⑤常規性交通規劃:省級規劃和地市級規劃各1項,或地市級規劃3項以上;且均通過主管部門正式評審或驗收,其中至少1項需獲主管部門正式發布或批覆。

    ⑥重大專項交通規劃省級規劃2項,或省級規劃1項和地市級規劃2項,或地市級規劃4項以上;且均通過主管部門正式評審或驗收,其中至少有1項需獲得主管部門正式發布或批覆。

    ⑦前期規劃設計專項諮詢:完成一級客貨站場設計2項以上,或二級客貨站場設計4項以上;或區域性節能環保項目專項諮詢2項以上,或單一地市域節能環保評價4項以上;或項目建設社會穩定風險評估6項以上,或交通經濟專項諮詢10項以上;且均通過主管部門正式評審或驗收。

    2)設計諮詢崗位。

    從事公路工程設計、諮詢技術工作的人員,完成下列工作之一

    ①高速公路技術諮詢或安全評估大型項目5項以上,或中型以上項目15項以上。

    ②項目立項或初步設計的審查審批及專項報告等工作之一:特大橋20座以上,或大橋30座以上,或大中型橋梁累計總長15km以上,或特長隧道6座以上,或長隧道15座以上,或隧道累計總長35km(單洞)以上,或高速公路600km以上。

    ③下列項目勘察工作之一:主跨150米以上的特大橋五座以上,或大橋多座且滿足累計總長8000m以上;隧道單洞長累計8000m以上;高速公路100km以上。

    ④下列項目設計工作之一:主跨150m以上的特大橋2座以上,或主跨100m以上但小於150m的大橋3座以上,或上部構造非標設計大橋3座以上且滿足累計總長4000m以上;樞紐立交3座以上,或大型互通5座以上,或一般性互通立交15座以上;隧道單洞長累計4000m以上;高速公路50km以上。

    ⑤交通工程: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含護欄、標誌、標線和其他附屬設施等)40km以上項目10項以上,或累計600km以上;或高速公路改擴建交通組織設計專項40km以上項目5項以上,或累計240km以上;或高速公路機電工程40km以上項目3項以上,或累計150km以上;或高速公路隧道機電工程4km以上(單洞累計)項目3項以上,或累計18km以上。

    3建設管理(含項目管理、質量監督、造價管理)崗位。

    從事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質量監督或造價管理技術工作人員,完成下列管理工作之一:

    ①項目管理特殊大橋1座以上,或特大橋2座以上,或橋梁累計總長5000m以上(含大橋以上橋梁3座以上)。

    ②項目管理特殊隧道1座以上,或長隧道2座以上,或隧道4座以上且單洞長累計2500m以上。

    ③項目管理高速公路30km以上。

    ④項目管理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含護欄、標誌、標線和其他附屬設施等)40km以上6項以上,或累計400km以上;或高速公路機電工程40km以上項目3項以上,或累計150km以上;或高速公路隧道機電工程單洞累計4km以上項目3項以上,或累計總長15km以上。

    ⑤高速公路項目招標代理大型項目30項以上,或中型以上項目50項目以上。

    ⑥項目質量監督或造價管理:特大橋10座以上,或大橋以上20座以上(含特大橋3座以上),或橋梁總長累計20000m以上(含大橋以上橋梁3座以上);或特長隧道2座以上,或長隧道5座以上,或隧道單洞總長累計10km以上(含長隧道2座以上);或高速公路累計150km以上。

    4)工程監理崗位。

    從事公路工程監理技術工作的人員,完成下列監理工作之一:

    ①特大橋1座以上,或大橋多座且滿足累計總長2000m以上。

    ②隧道3座以上,或隧道2座以上且單洞長累計2500m以上。

    ③高速公路20km以上。

    ④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含護欄、標誌、標線和其他附屬設施等)40km以上6項以上,或累計400km以上;或高速公路公路機電工程40km以上項目3項以上或累計150km以上;或高速公路隧道機電工程4km以上(單洞累計)項目3項以上,或累計總長15km以上。

    5)施工管理崗位。

    從事公路工程施工管理技術工作的人員,完成下列施工管理工作之一:

    ①特大橋1座以上,或大橋多座(累計總長1500m以上)。

    ②隧道2座以上,或隧道1座以上且單洞長累計2000m以上。

    ③高速公路15km以上。

    ④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含護欄、標誌、標線和其他附屬設施等)40km以上6項以上,或累計400km以上;或高速公路公路機電工程40km以上項目3項以上或累計150km以上;或高速公路隧道機電工程4km以上(單洞累計)項目3項以上,或累計總長15km以上。

    6)養護管理崗位。

    從事公路營運項目維修養護技術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設計、業主、監理、施工等),完成下列維修養護管理工作之一:

    ①維修養護工程設計:大、中修設計主跨150m以上的特大橋3座以上,或主跨100m以上但小於150m的大橋5座以上,或橋梁維修加固設計工程大型項目7項以上,或上部構造非標設計大橋9座以上且滿足累計總長9000m以上;或大、中修設計隧道單洞長累計12000m以上,或隧道維修加固設計工程大型項目7項以上;或大、中修設計高速公路120km以上;或高速公路機電養護專項設計大型項目5項以上,或中型以上項目15項以上,或小型以上項目30項以上。

    ②維修養護工程管理:高速公路大修工程(業主2項、監理3項、施工4項)以上;或橋梁維修(含危橋加固)或隧道維修工程中型以上項目(業主8項、監理10項、施工12項)以上,或大型項目(業主4項、監理6項、施工8項)以上;或路面維修工程中型以上項目(業主8項、監理10項、施工12項)以上,或大型項目(業主4項、監理6項、施工8項)以上;或路基、邊坡維修工程大型項目(業主4項、監理6項、施工8項)以上;或高速公路機電專項維修工程中型以上項目(業主8項、監理10項、施工12項)以上,或大型項目(業主4項、監理6項、施工8項)以上;或高速公路機電系統養護裡程50km以上的項目(業主4項或累計250km、監理5項或累計300km、施工6項或累計350km)以上。

    7)試驗檢測工作。

    從事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技術工作的人員,完成下列試驗檢測工作之一:

     工程檢測(下列工作之一)

    橋梁靜、動載試驗或特殊檢測特大橋8座以上或大橋20座以上;或主跨150m以上特大橋的施工監控3座以上;或單梁試驗100榀以上;或橋梁長期監測特大橋8座以上或大橋20座以上;或橋梁、涵洞的交(竣)工檢測或定期檢查40km以上;或基樁的完整性檢測5000根以上;或樁基抽芯檢測累計20000延米以上;或基樁靜載試驗500噸以上80根以上,或小於500200根以上

    交通安全設施(含護欄、標誌、標線)或機電工程的交(竣)工檢測在建高速公路累計300km以上或40km以上6項;或機電工程檢測營運高速公路累計1500km以上,其中隧道單洞累計50km以上。

    路基路面工程的交(竣)工檢測在建高速公路累計300km上或40km以上6項,或工程檢測營運高速公路累計1500km以上

    隧道定期檢查或交(竣)工檢測特長隧道4座以上或長隧道12座以上或累計隧道單洞長度80km以上;或施工期隧道的監控量測、質量檢測及超前預報4座以上或累計2000m以上。

    高速公路6級以上邊坡監控(監測)12處以上或3級以上邊坡60處以上,或軟土路基工程的監控(監測)12項以上。

    ②室內試驗室。

    主持綜合甲級試驗室工作5年以上(其他等級及專項類試驗室按照係數折減計算有效業績的時間),並寫出達到規範、規程、標準要求的檢測、試驗報告等20篇以上。

    ③項目試驗室(試驗中心)。

    項目工地試驗室擔任技術骨幹,並完成下列試驗檢測工作:特大橋2座以上,或大、中橋多座且滿足累計總長2000m以上;或長隧道以上2座以上,或中短隧道多座且滿足單洞長累計2000m以上;或高速公路30km以上。

2.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

1)科研規劃崗位。

    從事港口航道科研、規劃技術工作的人員,完成下列工作之一

    ①國家、省(部)級科研項目1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並是主報告或分項研究報告的撰寫人。

    ②市(廳)級科研項目1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並是主報告的撰寫人;或完成本單位自立的科研項目兩項以上。

    ③研發具有市場發展前景和應用價值的高新技術(指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並成功實現轉化和產業化,且經濟效益顯著。

    ④國際(國家)級標準、規範、規程1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級行業技術標準、指南、規範、規程1項以上及市(廳)級技術管理規定3項以上(其中主編1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並負責其中主要技術內容的撰稿工作或實驗驗證工作,且均通過主管部門正式評審或驗收,其中至少1項需正式發布實施。

    ⑤港航規劃:省級港口布局規劃或航道發展規劃1項,或地市級港口總體規劃2項以上。且均通過主管部門正式評審或驗收,其中至少1項需獲主管部門正式發布或批覆。

    ⑥其他專項規劃港區規劃5項以上,或區域性航道發展規劃3項以上。且均通過主管部門正式評審或驗收,其中至少1項需獲得主管部門正式發布或批覆。

    ⑦其他專題研究:港口、航道相關專題研究6項以上,且均通過主管部門正式評審或驗收。

   2)設計諮詢崗位。

    從事港航工程設計諮詢技術工作的人員,完成下列工作之一:

①50000噸級沿海碼頭工程或3000噸級內河碼頭工程技術諮詢10項以上,或累計500km以上航道工程,或1000噸級以上船閘工程項目6項以上。

    ②可行性研究項目航運樞紐工程2項以上,或500噸級以上船閘工程4項以上,或累計超過300km的航道整治,或通過能力200萬噸以上碼頭6項以上。

    ③下列項目設計工作之一:

    航運樞紐工程1項以上或500噸級以上船閘工程2項;

    累計超過200km航道整治工程;

    50000噸級沿海碼頭2項以上,或3000噸級以上沿海碼頭4項(其中含1項為10000噸級以上碼頭);或50000噸級沿海碼頭泊位4個以上,或3000噸級沿海碼頭泊位6個以上;

    3000噸級內河碼頭3項,或1000噸級以上內河碼頭6項;或3000噸級內河碼頭泊位5個以上,或1000噸級以上內河碼頭泊位8個以上;

    1000噸級以上的船塢(滑道或船臺)4項以上;

    大於6m水深的防波堤長度累計3000m以上,或小於6m水深的防波堤長度累計5000m以上;

    50000噸級以上進港主航道2項以上或裡程累計100km以上,或3000噸級以上進港主航道4項以上或裡程累計150km以上;

    結構高度大於5m的圍海造地項目的主圍堰長度累計5000m以上;

    沿海碼頭維修加固大型項目10項以上,或內河碼頭維修加固大型項目10項以上。

項目勘察:航運樞紐工程2項以上或500噸級以上船閘工程4項以上,或累計超過400km航道整治工程,或50000噸級沿海碼頭4項以上,或3000噸級以上沿海碼頭6項(其中含210000噸級以上碼頭),或3000噸級以上內河碼頭5項,或1000噸級以上內河碼頭10項,或1000噸級以上的船塢(滑道或船臺)5項以上。

3)施工管理和工程監理崗位。

    從事港航工程施工管理或工程監理技術工作的人員,完成下列管理工作之一:

    ①施工管理或工程監理航運樞紐工程1項以上或500噸級船閘工程2項以上。

    ②施工管理或工程監理累計超過200km航道整治工程(其中1項達到50km以上)。

    ③施工管理或工程監理50000噸級以上沿海碼頭2項以上,或3000噸級以上沿海碼頭4項(其中含110000噸級以上碼頭),或50000噸級沿海碼頭泊位4個以上,或3000噸級沿海碼頭泊位6個以上。

    ④施工管理或工程監理3000噸級以上內河碼頭2項以上,或1000噸級以上內河碼頭4項以上,或3000噸級內河碼頭泊位5個以上,或1000噸級以上內河碼頭泊位8個以上。

    ⑤施工管理或工程監理1000噸級以上的船塢(滑道或船臺)4項以上。

    ⑥施工管理或工程監理大於6m水深的防波堤設計長度累計3000m以上,或小於6m水深的防波堤設計長度累計5000m以上。

    ⑦施工管理或工程監理結構高度大於5m的圍海造地項目主圍堰長度累計5000m以上。

    ⑧施工管理或工程監理工程量累計超過300(其中含1項工程量超過50的工程)的疏浚工程,或工程量超過35(其中1項工程量超過5)航道築壩工程,或工程量累計超過25(其中含1項工程量超過3)的炸礁工程,或二類以上航標施工累計裡程超過200km以上(其中必須含一類航標施工50km以上),或堆場軟基處理工程量累計超過50

施工管理或工程監理沿海碼頭維修加固大型項目10項以上,或內河碼頭維修加固大型項目10項以上。

4)建設管理(含項目管理、質量監督、造價管理)崗位。

    ①從事港口、航道、水工工程項目管理技術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工程施工和工程監理崗位條件相應標準的2倍。

    ②從事港口、航道、水工工程質量監督、造價管理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工程施工和工程監理崗位條件相應標準的4倍。

    5)養護管理崗位。

    從事港航工程養護技術工作的人員,完成下列養護管理工作:累計工程量超過150的維護疏浚工程(其中含1項工程量超過15的工程),或工程量超過18(其中1項工程量超過2)航道築壩工程,或工程量累計超過13(其中含1項工程量超過1)的炸礁工程,或二類以上航標工程裡程超過150km以上(其中必須含一類航標50km以上),或航運樞紐大修工程2項以上,或100噸級以上船閘大修工程4項以上,或七級以上的航道維護工程累計150km以上。

    6)試驗檢測工作。

    從事港航工程試驗檢測技術工作的人員,完成下列試驗、檢測、評估、分析工作之一,並主筆編寫相應的檢測評估分析報告:

    ①工程檢測:1000噸級以上碼頭檢測10項以上;或500噸級以上的船閘、船塢(滑道或船臺)檢測10項以上;或基樁的完整性檢測3000根以上,或基樁抽芯檢測累計15000延米以上;或基樁靜載試驗500噸以上50根以上,或小於500150根以上;或大應變基樁檢測300根以上;或軟基處理工程的監控(監測)12項以上。

    ②室內試驗室:主持試驗室工作5年以上,並編寫達到規範、規程、標準要求的檢測、試驗報告等20篇以上。

    ③項目試驗室(試驗中心)

    項目工地試驗室擔任技術骨幹,並完成下列試驗檢測工作之一

    50000噸級以上沿海碼頭4項以上;或3000噸級以上沿海碼頭6項(其中含210000噸級以上碼頭)以上;

    3000噸級以上內河碼頭4項以上,或1000噸級以上內河碼頭6項以上;

    500噸級以上的船閘、船塢(滑道或船臺)4項以上。

    3.船舶工程專業。

從事船舶工程技術工作的人員,具備下列專業技術工作經歷之一:

    1)國家攻關項目或國家重點科研項目的主要完成者,並是主報告或分項研究報告的撰寫人。

    2)完成省(部)級科研項目1項以上,並是主報告或分項研究報告的撰寫人;或技術主持完成市(廳)級科研項目1項以上,或技術主持完成本單位自立的科研項目2項以上。

    3)撰寫省(部)級行業技術標準、規範1項以上,或市(廳)級技術管理規定3項以上(其中主編1項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4)技術主持(船舶產品總負責人)技術複雜的船舶產品設計或建造3艘以上,或擔任產品本專業負責人設計或建造5艘以上(其中較複雜的船舶3項以上);或獨立完成本專業分項設計15項以上(其中難度大的單項設計3項以上)。

    5)技術主持船舶大修工程10項以上。

    6)船檢、港(航)監人員獨立審查、檢驗(本專業)技術較複雜的船舶15艘以上;或技術較複雜的船用產品15項以上。

    7)技術主持船舶生產技術管理,並解決生產管理過程中的重大技術難題6項以上。

    8)技術主持船舶機務管理或港監、安監工作,解決本專業複雜關鍵技術問題6項以上,或在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方面提出有較大經濟價值的技術方案、措施或規章制度6項以上,並付諸實施。

    9)主持完成大型或技術複雜的危險品碼頭(如:10000噸以上油碼頭、5000噸以上散裝液體化學品碼頭、500噸以上液化氣碼頭)安全設施、圖紙審查、檢驗5項以上。

    10)主持完成防抗災害性天氣工作,或完成3起以上重大和20起以上一般水上交通事故的搜尋救助、調查處理或船舶汙染事故的調查處理,並寫出事故調查報告3份以上。

    11)主持完成的船員適任證書考試工作、命題和閱卷準確無誤。獨立完成500噸(750千瓦)以上船的駕駛、輪機、電機、報(話)務員等專業中的5個科目命題、考試或評卷、主考評估達500人次以上。並主持完成有關船員培訓、考試發證、法規、條例、規則、辦法的起草工作5項以上或完成1門培訓教材編寫5萬字以上,被省港監主管部門批准採用,並參加講授3門課程3年以上。

    12)作為港口國管理A類檢查員,主持完成40艘次以上船舶安全檢查,或在內河港航監督工作中主持40艘次以上1000總噸以上船全面安全技術檢查並寫出分析報告,提出改進意見。

    13)主持完成60艘以上難度較大(所載危險貨物按性質、類別劃分不少於6種)船舶裝卸危險貨物的安全監督、危險貨物事故應急對策的實施或水上交通違章的調查處理、並提出分析報告及改進措施。

    14)主持完成30艘(1000總噸以上)以上船舶防油汙應急計劃的審批,或完成本地區(地級市以上)防油汙應急計劃的編制並被批准付諸實施和主持完成10艘(1000總噸以上)以上船舶防油汙應急計劃的審批。

    15)主持並完成跨地區大型船舶通信網絡或輸出功率大於1000瓦的岸臺設計(施工)2項以上。

    4.道路運輸工程專業。

    1)道路運輸組織與管理崗位。

從事組織管理技術工作的人員,具備下列專業技術工作經歷之一:

    ①主持大、中型道路運輸企業或事業單位的管理經營活動2年以上。

    ②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2項以上對運輸行業或企業生產管理技術項目。

    ③主持或作為技術負責人、主要技術骨幹完成3項以上大型(含大件、特種貨物)運輸組織設計、多種運輸能力調配和綜合調度方案、應急預案的編制。

    2)道路運輸安全技術和管理崗位。

從事安全技術管理技術工作的人員,具備下列專業技術工作經歷之一:

    ①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1項省(部)級以上道路運輸安全方面的科研項目或課題。

    ②主持或作為主要起草人,參與制定市(廳)級以上行業安全生產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或參與制定五項大中型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

    ③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幹,參與完成2項較大以上道路運輸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分析工作。

    ④主持或作為技術負責人,參與本專業新產品、新技術的研發

    ⑤主持或作為技術負責人,參與完成2項工程技術項目,負責其中的主要技術工作,並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3)汽車維修與檢測技術崗位。

從事汽車維修檢測技術工作的人員,具備下列專業技術工作經歷之一:

    ①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者,參與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研究工作。

    ②主持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或作為主要參加者參與省(部)級科研項目。

    ③主持或作為技術負責人、主要技術骨幹完成B級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或1類機動車維修企業檢測維修設備的工藝布局、設備選型、安裝調試;或主持完成機動車檢測維修設備的技術改造和檢測維修工藝的改進。

    ④主持或作為技術負責人、主要技術骨幹完成3種類型機動車整車,或5種類型機動車總成維修方案及工藝的制定。 

    ⑤主持或作為技術負責人,參與研發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項目成果。

4)道路運輸規劃與標準、規範研究崗位。

從事規劃與標準、規範研究技術工作的人員,具備下列專業技術工作經歷之一:

    ①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幹完成過1以上省級科研與技術開發項目或課題,負責主要技術工作,並編寫相應技術報告;

    ②作為主要參加者,參與撰寫省(部)級行業或專業性技術標準、規範、規程、規章,或市(廳)級行業或專業性技術標準、規範、規程、規章3項以上(其中主編1項以上)。

    ③作為主要參加者,參與國家攻關項目或國家重點科研項目

    ④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幹,參與2項以上省級區域、或3以上市級區域或相當規模的運輸技術方案的設計、論證或評估。

    ⑤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者,參與市(廳)級以上重大專項交通運輸規劃工作。

    (三)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級以上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獲獎證書為準,下同

    2.國家級、省(部)級工程類技術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級工程類技術成果一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3.獲有較大價值或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本專業發明專利1項(發明人),或軟體著作權2項,或實用新型專利3項。

    4.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科研或工程項目1項以上,或完成新產品或新技術研發1項以上,經有關部門評審鑑定認為達到國內先進水平以上或按照國家、部委相關規定完成了交工、竣工驗收(均為合格以上)。

    5.技術管理業績突出,作為主要完成人編寫或制訂省(部)級技術標準、規範、規程1項以上,或編寫市(廳)級技術標準、規範、規程2項以上。

    6.作為主要完成人在科研、生產、技術、開發、消化創新國內外先進技術中做出重大貢獻,或解決重大疑難技術問題1項以上,並經市(廳)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組評審認可,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7.主持完成1項或參加完成2項省(部)級以上計量檢定規程、標準、行業規範編制,並通過省(部)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審定後頒布實施;或主持建立1項或參加建立2項省(部)級最高計量標準、規範,經考核通過,並取得明顯的經濟或社會效益。

    8.在我省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工作站和創新實踐基地從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後研究人員,經推薦出站後2年內,科研創新成果突出的。

    (四)學術成果條件。

  1.申報人提交的個人代表作應為任現職期間,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所形成的與本人專業技術工作經歷高度相關的能反映本人專業技術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代表作品。

    2.數量要求

    ①在縣(不含市轄區)級以下單位從事路橋、港航、船舶和道路運輸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的,要求提供2篇以上個人代表作。

    ②在地級市單位從事路橋、港航、船舶和道路運輸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的,要求提供2篇以上個人代表作。其中,以高速公路工程作為主業績的,或者是以科研規劃崗位申報的,要求其中至少有1篇是公開發表的本專業學術論文,或1部公開出版的本專業專著(著作)。

    ③在省級單位從事路橋、港航、船舶和道路運輸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的,要求提供3篇以上個人代表作。其中,至少有1篇是公開發表的學術論文;道路運輸工程專業和以高速公路工程作為主業績或者以科研規劃崗位申報的,要求其中至少有1篇在中文核心期刊或以上級別刊物上公開發表的本專業學術論文,或1部公開出版的本專業專著(著作)。

    以上代表作中,專著或著作要求申報人排前3名;在NatureScience 或專業領域影響因子3.0 以上期刊發表的論文,以及被SCIEI收錄的論文等要求申報人排前3名;其他均要求申報人是第一作者。

    3.榮獲中國專利優秀獎、廣東專利金獎、廣東發明人獎、廣東專利優秀獎(發明人排名前3)、授權發明專利(排名前3)的可替代學術論文要求。

    4.職稱評價單位(部門)在評價期間,可以採用多種形式(如面試答辯、視頻答辯、電話問詢等)對申報人的代表作情況按一定比例進行隨機抽查,申報人必須積極配合,否則評價單位(部門)可以對申報人的代表作作出不符合評價要求的判定。

五、正高級工程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2.具備上述學歷條件,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業績顯著、貢獻突出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直接破格申報 

    1)國家級科技成果獎的主要完成人。

    2)省部級科技成果一等獎的主要完成人,或二等獎2項的主要完成人(其中1項排名為前3名)。

    3)獲國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學技術專家稱號者(含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

    4)獲得有較顯著經濟效益的技術發明專利2項以上(發明人)。

    (二)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具備豐富的本專業技術工作實踐經驗,具有較高的創新能力、組織協調能力、獲取和處理本專業信息的能力;能獨立解決本專業複雜、疑難技術問題,具有主持並完成本專業重點科研課題、大型工程技術項目、中型以上技術改造項目、重點新產品開發(研發)項目、重點實驗檢驗站(室)建設的能力;具有較強的技術經濟分析、綜合、判斷和總結能力,以及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指導高級工程師工作的能力,在本專業領域的理論和實踐上有創見。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兩項:

    1.作為本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人員(排前7名)完成2項以上國家級技術攻關項目(研究項目),或主持完成2項以上或作為主要人員(排前5名)完成3項以上省級技術攻關項目(研究項目),或主持完成3項以上或作為主要人員(排前3名)完成4項以上市級技術攻關項目或研究項目。

    2.作為本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省級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或新產品開發工作,解決了關鍵性的技術問題或重大疑難問題,取得了顯著的效益。

    3.作為本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2項以上或作為主要研究人員(排前3名)完成4項以上省級以上的戰略、規劃、政策、法規類研究項目,且成果經轉化形成了重要的指導性、規範性文件。

    4.作為主要起草人(排前2N+1名,N為參編單位數量)參與本專業方面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修)定工作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起草人(排前3名)參與本專業地方標準的制(修)定工作2項以上,且該標準在相應行業範圍內得到正式發布實施。

    5.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1項以上重大或2項以上大型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建設管理);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2項以上重大或4項以上大型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勘察設計或工程監理或第三方檢測或施工管理);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3項以上重大或6項以上大型公路(水運)工程項目(項目諮詢或造價管理或交通規劃或節能環保)。以上述業績進行申報的人員,應曾經任職工程建設項目公司或機構的部門負責人以上(或相當)職務,或任職大型以上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辦公室或第三方試驗檢測中心或施工標段項目經理部的部門負責人以上(或相當)職務,或任職大型以上勘察設計項目的分項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以上(或相當)職務。申報人在上述不同職務的任職累計時間應在5年以上,且其中至少有1個職務的連續任職時間在2年以上。

(三)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級、省(部)級或市(廳)級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或國家級工程類技術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獲獎證書和有關證明材料為準),或省(部)級工程類技術成果獎一、二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2.作為本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的重大工程技術項目或研究成果,經同行專家鑑定達到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

    3.作為本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的重大工程技術項目或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在國內或省級區域內產生重大影響,取得了顯著的效益。

    4.在主持管理科研項目或新產品開發過程中,取得重大技術創新成果,產生明顯經濟和社會效益,或獲得有較大價值並取得顯著效益的技術發明專利1項(發明人)。

    (四)學術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高水平的學術論文、著作(含工法、發明專利等),並按下表所列項目分值合計達10 分以上(且其中至少有1項得分在3分以上)。

論文、著作

字數

要求

作者分值

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

公開出版本專業學術專著1 部

15萬字以上

7 分

(主編)

5分

(第一副主編)

公開出版相關專業學術著作或本專業譯著1 部

15萬字以上

5 分

(主編)

3分

(第一副主編)

公開出版本專業技術手冊1 冊

10 萬字以上

5 分

(主編)

3分(排第2名的編寫人員),1.5分(排第3-5名的編寫人員)

在Nature、Science 發表論文或在專業領域影響因子3.0 以上的科技期刊發表論文1篇

/

8 分

4分

被SCI(科學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收錄的論文1 篇

/

4.5 分

1分

在中文核心期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 篇

/

3.5分

/

在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 篇

3 千字以上

1.5分

/

主要執筆編寫經評審通過的國家級工法、標準、規範1 項

/

4 分

2 分

主要執筆編寫經評審通過的省部級工法、標準、規範1 項

/

2 分

1 分

榮獲中國專利優秀獎或廣東專利金獎或廣東發明人獎(發明人排名前3)等1 項

/

7分(第一發明人)

5分(第2名),3分(第3~5名)

榮獲廣東專利優秀獎或授權發明專利(均排名前3)等1 項

/

3分(第一發明人)

1.5分(第2~3名)

 

一、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可分別按相當於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相應職稱。相關高技能人才申報本專業工程技術職稱標準條件另行制定

二、本標準條件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及廣東省交通運輸負責解釋。

三、本標準條件自20191125日起實施,有效期5《關於印發廣東省路橋、港口航道、水工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工程師資格條件的通知》(粵人職20002號)和《關於印發廣東省船舶工程專業高、中級資格條件的通知》(粵人職200029號)同時廢止。與本標準條件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解釋見附錄。


附錄:有關詞語或概念的解釋

1.凡冠有以上以下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凡冠有大於小於的均不含本級或本數量。

2.市級:指行政區劃為地級市;省級:指行政區劃為省級(含廣州市、深圳市)。

3.學歷(學位):指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相近專業:是指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12年頒布)》本學科門類下的一級學科之間的專業,但一級學科下的二級學科之間視同本專業(或相同專業)。

4.系統掌握:指熟知並能應用自如;掌握:指充分理解,較好地應用;熟悉:明其意,並能應用;了解:知其大意。

5.發明專利:指已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外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發明專利。

6.項目(課題):指國家、省(部)、市(廳)、縣和各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或合同規定的科研或技術開發任務,或者路橋、港航工程專業合同金額一百萬元以上、道路運輸工程專業合同金額十萬元以上的企業自主立項的項目。項目(課題)的複雜程度和大中小型級別按行業的有關技術和規範執行,沒有明確等級劃分標準的,可根據其規模與技術複雜程度比照執行。

既無獲獎且未被推廣應用的,或無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項目(課題),或已批准立項但仍未進行開發(研究)的科研課題(或工作)項目,不能視為申報人已取得的業績成果進行申報。

申報人不屬科研項目(課題)批准機關核准批覆的項目(課題)組成員,不能視為參與該項目(課題)開發(研究)的業績成果進行申報。

7.技術水平:指專業技術工作能力。一般通過考試、答辯及專家評審、鑑定認定。

8.疑難技術問題:指大型工程(或專業技術項目)中出現暫不分明,難以確定的,無現成辦法可解決的技術難題,須通過分析探索、科研試驗等手段才能找出解決辦法的問題。

9.重大科技成果:指對國家或本地區科技發展有重大影響的科技成果。

10.科技成果獎項:指國家科學技術獎、省科學技術獎、市科學技術獎、中國專利獎、廣東專利獎、廣東省丁穎科技獎、梁思成建築獎、火炬獎、星火獎等。

11.工程類技術成果獎項:茅以升獎、魯班獎、詹天佑獎、詹天佑故鄉杯獎、中國公路學會科學技術獎、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科學技術獎、中國港口協會科學技術獎、中國航海學會科學技術獎、中國造船工程學會科學技術獎、中國智能交通協會科學技術獎、中國巖石力學與工程學會科學技術獎、公路交通優秀勘察設計獎、水運交通優秀勘察設計獎、全國優秀工程諮詢成果獎、全國優秀勘察設計獎、廣東省公路學會科學技術獎、廣東省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廣東省土木建築學會科學技術獎等。

12.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級額定獲獎人數內取得個人獎勵證書者(以獎勵證書為準,前X名以獎勵證書排序為準)。若有些獎項無法提交個人獎勵證書的,應提供獲獎項目獎勵證書(集體)、單位對獲獎者排名的證明及獲獎成果報告的責任表或頒獎部門的認可排名證明。

13.技術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指對技術責任事故負直接責任的人員。

14.主持:指作為技術負責人或管理負責人組織(或領導)科研、工程項目(機構)的技術或管理工作。

主要完成人:指所獲獎項的等級額定獲獎人員,無額定獲獎人員的由各推薦單位提供項目立項時人員排序的相關材料,並出具有單位負責人籤字和加蓋單位公章的證明文件。各類獎勵以正式文件、證書為準。

15.經濟效益:指通過利用XX(工作項目名稱)所產生的可以用經濟統計指標計算和表現的效益。50萬元以上小於100萬元為經濟效益明顯,100萬元以上為經濟效益顯著。

其中高新技術轉化或產業化項目中,單項技術交易額≥20萬元或推廣產值累計≥300萬元,或者個人3年多項累計技術交易額≥40萬元或推廣產值累計≥500萬元,為經濟效益明顯;單項技術交易額≥50萬元或推廣產值累計≥800萬元,或者個人3年多項累計技術交易額≥100萬元或推廣產值累計≥1500萬元,為經濟效益顯著。

16.社會效益:指通過利用XX(工作項目名稱)所產生的,有利於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有利於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效益。

17.有關工程項目的說明:

1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中所稱的高速公路皆指普通綜合型高速公路,其它等級公路根據工程特徵折算係數折算,其中等外公路的業績不適用於高級以上的職稱級別。

2)在專業技術經歷(能力)條款中,有關大、中、小型項目的劃分標準如下(金額為萬元):

項目名稱

大型

中型

小型

機電養護專項設計

合同金額≥100

30≤合同金額<100

10≤合同金額<30

橋梁、隧道、路基、路面、邊坡、交通工程維修加固設計

合同金額≥150

50≤合同金額<150

15≤合同金額<50

機電養護專項維修工程

合同金額≥300

100≤合同金額<300

30≤合同金額<100

地方公路綜合性養護專項設計工程

合同金額≥150

50≤合同金額<150

15≤合同金額<50

橋梁、隧道維修工程

合同金額≥500

150≤合同金額<500

50≤合同金額<150

路面維修工程

合同金額≥1500

500≤合同金額<1500

150≤合同金額<500

路基、邊坡維修工程

合同金額≥500

150≤合同金額<500

50≤合同金額<150

公路技術諮詢項目

合同金額≥150

50≤合同金額<150

15≤合同金額<50

公路安全評估項目

合同金額≥100

30≤合同金額<100

10≤合同金額<30

招標代理項目

合同金額≥30

15≤合同金額<30

5≤合同金額<15

沿海碼頭維修加固工程

合同金額≥1000

合同金額≥700


內河碼頭維修加固工程

合同金額≥300

合同金額≥200


3特殊大橋是指主跨300米以上的拱橋,或主跨500米以上的斜拉橋,或主跨800米以上的懸索橋等特大型橋梁工程等;特殊隧道是指連續單洞長度3000m以上的跨江(海)的隧道工程,或採用沉管法、管幕凍結法等非傳統施工方法成洞的隧道工程等。

特殊大橋和特殊隧道工程由於施工工藝特別複雜、施工周期比較長,其對應的勘察設計、建設管理、工程監理、施工管理等崗位人員的申報評審業績在經評審專家討論後可以突破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的要求。

4)樞紐互通:是指高速公路與高(快)速公路連接的特大型互通;大型互通:是指高速公路與一級公路(城市主幹道)連接的大型互通。

5)碼頭:本文件中的碼頭工程是指由水工建築物、停泊水域、港池、進港航道、裝卸設備、後方堆場等部分組成的系統工程

6)碼頭泊位:本文件中的碼頭泊位是指由水工建築物和停泊水域組成,滿足一艘設計船舶安全停靠並進行作業的碼頭組成部分。

7)主航道:各個碼頭共同使用的公共航道,不包括碼頭工程所屬的、連接港池與主航道之間的支航道。

8)巖土工程項目業績。

軟基處理工程:是指工程施工中的深層典型軟土路基處理工程,即綜合採用複合地基法(水泥土攪拌樁/粉噴樁/碎石樁等)、排水固結法(袋裝沙井/塑料排水板聯合堆載或真空聯合堆載預壓等)等技術完成的地基處理工程。在進行業績計算時,軟基工程以0.5的係數折算為同等級公路獨立路基工程。

軟基監控(監測)工程:上述典型軟土路基處理工程施工中的獨立監控或監測工作。

高邊坡處治工程:本處所稱高邊坡處治是指綜合採用大型砼擋土牆、噴射砼防護、預應力錨杆(錨索)支護、砼抗滑樁等防護技術完成的公路高邊坡防護處理工程。其業績按30m以上高邊坡每處折算高速公路1公裡,在此基礎上,邊坡高度每增加一級(10m,每處的折算裡程數增加1公裡,70m以上的每處折算高速公路5公裡。

18.建設項目有效業績。

勘察設計階段:預可階段(含預可、估算)、工可階段(工可、估算)、初步設計階段(含概算、初測、初勘、初步設計等)--以其所對應的工程項目施工圖通過評審或批覆之後,施工圖階段(含預算、定測、詳勘、施工圖設計等)--以其所對應的工程項目實質開工之日起1年後(附項目業主相關證明文件);項目建設階段:其業績所涉及的工程項目必須已經完成交工驗收。

19.勘察設計各階段、各專業折算係數。

1)公路勘察和設計各階段中,預可0.05、工可0.07、初步設計0.3、施工圖設計0.5、投標0.08;公路勘察包括工程測量和地質勘察、水文氣象及其他相關工作,如果只做工程測量,則須按照0.2係數折減;公路設計以綜合公路的係數為1.0,其他各組成部分的折算係數為:路線0.45、路基0.35、路面0.20

2)港航工程設計以施工圖設計為1.0,初步設計折算係數為0.7,可行性研究(包括預可行性研究或立項報告)折算係數為0.6;港航工程勘察係數為1.0,工可階段折算係數為0.4,設計階段折算係數為0.6

3)專項報告:是指《公路安全性評價報告》、《水土保持方案報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文物調查勘探工作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防洪評價分析報告》、《場地放射性檢測分析報告》、《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報告》等

4)設計代表:按照其服務的工程項目等級和規模相對應的勘察與設計業績之和的0.3進行折算,有效業績的條件是項目已完成交工驗收;設計代表的資格及服務時間除由設計單位提供證明文件外,還需要提供經項目業主籤字蓋章的考勤表或相關證明文件等材料。

5非標設計是指非標準跨徑或非通用圖的設計。

20.項目管理:包括各項目法人公司、項目分公司、項目管理中心、項目設計施工總承包項目部、項目代建等部門或機構的建設管理等。以項目施工管理階段為1.0,其他階段的折算係數分別為:項目審批為0.15(包括工可、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招投標為0.2(包括設計、監理、施工),決算及竣工驗收為0.15

項目上級公司各級技術管理崗位人員,按照項目的同類崗位人員以0.3的係數依次往上折減(層級最多兩層)。  

21.橋梁維修加固工程:是指主結構即包括基礎、上下部結構(但不包括橋面)等的維修加固;隧道工程:是指漏水、排水、結構損傷、機電維修等。

港航維修加固工程:是指涉及碼頭、船閘、防波堤、航運樞紐、航道整治建築物、航標等水工構築物的維修加固,但日常的維護疏浚、橡膠護弦和裝卸設備更換等不屬於維修加固。

22.監督管理:能計算業績的人員是指由監督部門以有效的書面文件(如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受理通知書等)明確的項目監督負責人或監督工程師。

23.造價管理:以完成項目投資估算直至竣工決算全過程造價文件的編制、審查的業績係數為1.0。各階段的折算係數為:投資估算0.2、概算0.2、預算0.3、工程結算或竣工決算0.3;從事編制和審查工作的係數分別為0.650.35

24.試驗檢測有效業績。

室內試驗室:按時間(年)來計算,同時根據資質等級情況進行折減--綜合類按照乙級、丙級依次以0.7係數往下折減計算其有效業績時間,專項類按照綜合甲級的0.8進行折減;工地試驗室和第三方試驗檢測中心--按公路等級和工作崗位以係數進行折減計算。

工程檢測:方案擬定0.3、實施0.3、計算分析報告編寫0.4

路基路面和沿線設施檢測:在建高速公路--壓實度0.25、彎沉0.25、平整度0.25、摩擦係數0.25,營運高速公路--路面破損0.25、平整度0.25、車轍0.25、抗滑0.25,施工期隧道檢測--監控量測0.35、超前預報0.35、質量檢測0.3,營運期隧道定期檢查--包括養護規範土建結構定期檢查內容表的所有內容。

25.公路交通工程:安全設施工程--護欄0.4、標誌0.4、標線0.1、其他附屬設施0.1,公路機電工程--收費系統0.25、通訊系統0.25、監控系統0.25、供配電照明系統0.25,隧道機電工程--通訊系統0.25、監控系統0.25、供配電照明系統0.25、通風系統與消防系統0.25

26.新產品:是指採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製的全新產品;或者在結構、材質、工藝等某一方面比原有產品有明顯改進,從而顯著提高了產品性能或擴大了使用功能的產品,包括政府有關部門認定並在有效期內的新產品,也包括企業自行開發研製,尚未經政府有關方面認定,但已投產1年以上的新產品。

27.交通規劃。

常規性交通規劃:包括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研究及規劃、高速公路或幹線公路網研究及規劃、普通公路網研究及規劃,港口布局規劃、港口總體規劃、航道發展規劃等;

重大專項交通規劃:包括交通運輸五年發展規劃、交通發展戰略規劃研究、交通運輸通道規劃研究、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專項網絡布局規劃、客貨運輸系統發展規劃(或運輸樞紐布局規劃)、城市公共運輸發展規劃(或場站樞紐布局規劃、計程車發展規劃)、智慧交通發展規劃(或交通信息化發展規劃)、旅遊交通規劃、綠色交通規劃、交通節能環保規劃、交通預測模型支撐或量化分析研究,港區(作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域航道發展規劃,或同等研究深度要求的專項規劃等;

前期規劃設計專項諮詢:包括客貨站場專項設計、行業節能環保項目專項諮詢、交通影響評價、項目建設社會穩定風險分析評估、交通經濟專項諮詢,或同等研究深度要求的專項諮詢。

28.一個項目中有多個項目負責人(前三名有效)或多個分項負責人(前二名有效)時,按照第一名1.0、第二名0.7、第三名0.4的係數進行折減。

29.橋梁分類(特大橋、大橋、中橋、小橋)方法根據交通運輸部《公路橋涵設計通用規範》(現行)執行;

30.各類規範、標準等的發布實施以主管部門發出的正式頒布文件為準。

31.學術專著:指取得ISBN(國內、國際標準書號)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領域技術研究性學術專著或譯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對象,概念準確,反映研究對象規律,並構成一定體系,屬於作者創造性思維的學術著作。其學術水平(價值)均由評委會專家公平公正全面地評定。凡文章彙編、資料手冊、一般編譯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書不能視為學術專著。

學術論文:指在取得出版刊號CN(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或ISSN(國際標準連續出版物號)的,與申報評審專業相關的學術期刊上公開發表的本專業領域技術研究性學術文章。是通過邏輯論述,闡明作者的學術觀點,回答學科發展及實際工作問題,具有科學性、先進性、實用性,符合論文基本要素的文章,應包括論題(研究對象)、論點(觀點)、論據(根據)、結論、參考文獻等。凡對事業或業務工作現象進行一般描述、介紹、報導的文章,不能視為論文。所有的清樣稿、論文錄用通知(證明)不能作為已發表論文的依據。

宣讀論文:指在省(部)級以上學術大會上宣讀或學科分組會議上宣讀,並在相應論文彙編上全文(或摘要)發表的本專業學術論文。凡宣讀論文必須提交論文宣讀證書、論文彙編、會議日程安排等相關材料,摘要發表者須同時提交全文原稿。

其中被SCI(科學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收錄的論文需提供收錄證明。

學術期刊:指取得CNISSN刊號的專業學術刊物。

32.中文核心期刊:指由北京大學圖書館和北京高校圖書館期刊工作研究會評定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錄總覽》,或由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出版的中國科技論文統計源期刊所收錄的期刊。

33.個人代表作:符合上述條款中關於學術專著、學術論文、宣讀論文要求的著作和論文;經專家評審為較高水平的論文;各種行之有效的工程技術工藝、工法的技術成果報告;有一定價值的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已在工程實踐中執行使用的成套技術管理辦法或制度、工程方案等;工程技術專利成果;針對優秀設計作品編寫的關於該作品的關鍵技術、創新和解決實際問題的有關成果資料等;作為主要完成人制定(修編)國家級(排前10名)的標準或規範、省(部)級(排前5名)的標準或規範、市(廳)級(排前3名)的標準或規範。

34.工程建設項目公司或機構:指包括對工程項目的實施進行全面建設管理的項目法人公司、獨立法人公司的項目分公司,工程建設項目的籌建處、管理處、管理中心、指揮部,及以PPP模式、EPC+BT+BOT)模式下的項目管理部等。

建設管理的主要技術負責人指該項目公司或機構的總經理、總工程師、分管技術或生產工作的副總經理等;工程監理的主要技術負責人指該項目的總監、副總監、總監代表等;試驗檢測的主要技術負責人指該項目的主任或技術負責人或質量負責人等;施工管理的主要技術負責人指該項目的項目經理、總工程師、生產副經理等;勘察設計的主要技術負責人指該項目的設計負責人或總工程師等;項目諮詢、造價管理、交通規劃和節能環保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指該項目的負責人和技術總工程師等。

工程項目完成的標準以通過工程交(竣)工驗收為準。

35.工程項目等級。

1)重大路橋工程項目:一般指投資金額特別巨大,且包含特大橋或特長隧道或大型樞紐互通等技術難度較大工程的綜合型高速公路項目;或具備特殊橋型結構且主跨徑特別大(懸索橋≥800m、斜拉橋≥500m、拱橋≥300m)的獨立特大橋;或地質條件特別複雜、技術難度特別大的跨江(海)且採用了非傳統施工方法成洞的長大獨立隧道工程等。

2)大型路橋工程項目:一般指投資金額巨大,且包含大型橋梁或長大隧道或大型互通立交的綜合型高速公路或一級公路項目;或主跨徑在150m以上的大型獨立橋梁;或地質條件複雜、技術難度較大的特長獨立隧道工程等。

3)重大港航工程項目:一般指投資金額特別巨大,且至少包含一項通航噸位特別大的港口碼頭(沿海5萬噸或內河3000噸級以上)、船塢(5萬噸級以上船塢)、航道工程(沿海10萬噸或內河3000噸級以上),或特大噸位的升船機(300噸級以上),或特大型防波堤(水深>5米的防波堤600米以上),或特大型疏浚工程(500萬立方米以上)等的項目。

4)大型港航工程項目:一般指投資金額巨大,且至少包含一項通航噸位較大的港口碼頭(沿海3萬噸或內河1000噸級以上)、船塢(3萬噸級以上船塢)、航道工程(沿海5萬噸或內河1000噸級以上),或大噸位的升船機(100噸級以上),或大型防波堤(水深>3米的防波堤300米以上),或大型疏浚工程(200萬立方米以上)等的項目。

36.相關專業:路橋和港航工程相關專業指與路橋和港航工程相關的房屋建築工程、軌道工程、測繪工程、地質工程、巖土工程、市政道路工程等專業;道路運輸工程相關專業指與道路運輸工程相關的汽車運用工程、車輛工程、交通運輸、物流管理、物流工程、交通運輸規劃與管理等專業。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廣東省交通運輸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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