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5 17:4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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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體育賽事、演唱會、年會等大型群眾性活動,在準備階段時都必須要先向公安機關申請,經公安機關風險評估並許可後,才能夠舉辦,這主要是為了保障活動的安全。但如果主辦方抱有僥倖心理,不走審批流程,或者「說一套、做一套」,具體操作與報批材料嚴重脫節,那不僅是對參與人員生命安全的不負責任,也是對法律底線的挑戰。
近日,
萬州公安機關查處一起違規舉辦大型活動案件,
活動組織者崔某和主辦公司均受到行政處罰。
今年9月,崔某便開始籌備在天仙湖廣場舉辦一個美食節。此次活動規模較大,計劃展位多達100餘個,工作人員超過200人,預計人流量超過千人。
按照《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規定,這樣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必須向公安機關報備,承辦者需在活動舉辦20日前提出安全許可申請並獲得許可後方能舉辦。
崔某籌備的「2020首屆天仙湖美食節暨商品玉器展」大型活動計劃於10月15日舉辦,10月14日,主辦方便開始在萬州天仙湖廣場進行布置。
此前,崔某並未向公安機關報備,而是布置當天才到區公安局治安支隊申請許可,這樣一來,公安機關根本來不及對活動進行踏勘、評估,活動無法及時獲批。
然而,崔某在明知活動需要公安機關審批且未獲許可的情況下,依然於10月15日如期舉辦了這場大型商業活動,給參與人員帶來了極大的安全隱患,簡直罔顧法律。
△ 活動籌辦者 崔某
活動很快便被公安機關依法取締。
經查,此次活動系崔某以萬州某廣告公司的名義進行籌辦,因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與崔某系朋友關係,在借用公司資質時並未全程跟進監督,任由崔某觸碰法律底線。
△ 涉案廣告公司法定代表人 魏某
萬州警方在對活動現場進行檢查時發現,此次活動共設120個展示位,活動期間累計參加人數1200餘人。這類未經許可而舉辦的大型活動,因缺乏公安機關的安全評估、監管,極易引發安全問題,危險係數較高。
因違規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萬州區公安局依法對該主辦公司處以罰款十萬元,對活動具體組織承辦者崔某處以行政拘留七日並處五百元罰款。
法 律 鏈 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八條 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有關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對組織者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承辦者擅自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擅自擴大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舉辦規模的,由公安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未經公安機關安全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對承辦者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記者 程蕾 通訊員 馮勁博
原標題:《萬州一公司舉辦大型活動被罰款10萬!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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