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眾金融案件的幾個特點

2020-11-17 騰訊網

去年與臺灣地區律師同仁學術交流,我們了解到該地也有大量非法吸收存款類型的案件。一位老律師很真誠地說:肖大狀,其實,諸如此類的案件,每隔幾年就會出現一輪,確係常見。

結合這些年自己辦理與接受諮詢的若干涉眾金融案件的實操經驗,歸納其表徵,推導出一些共性。與讀者作分享。

近年來,尤其是網際網路對金融行業造成衝擊以來,涉眾金融案件逐漸表現如下特點:

人數多,高透明

以P2P涉刑案件為例,出借人群體群體龐大,少則三五百人,多則幾十萬人,甚至百餘萬人。出借人群體內部又劃分為大戶、散戶等。有官方QQ群、微信群,還有投友抱團取暖的各色群。

正是因為出借人群體基數大,各自具有不同的視角,擁有不同的社會關係網絡。因此,一個涉眾金融案件出現後,往往被幾百、幾千、幾萬、上百萬雙眼睛盯著,該類案件的辦案節點、流程、結果,甚至內部討論爭議等,都會被流傳出來,甚至放大。

這就導致網貸涉刑案件具備高透明性。辦案機關、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一招一式盡在出借人的掌握之中。

雖然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收集的證據是保密的。但是出於安撫出借人情緒的考慮,辦案民警會在出借人的群內駐場,定時公布警情通報,以確保出借人的知情權。

因此,涉眾金融案件的透明度極高,絕非普通刑事、民事案件所能企及,基本不存在暗箱操作的空間,誰都不可能去「犯眾怒」。

變現難,持久戰

當下涉P2P的民間借貸糾紛立案難,各地法院批量立案幾乎不可能。在我們追蹤的案件中,部分地區零星出現過個別民事案件立案成功的情況。判決結果皆為出借人勝訴,若存在平臺老闆或財務人員的個人擔保,則執行有希望。

基於網際網路金融的基礎設施,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催收是難點和重點,一旦刑民交叉(即刑事立案),諸多民事案件、仲裁會同時「中止」,以致民事審判會進入停滯狀態,該狀態會延續至數年後,刑事案件的判決生效。

而刑事案件追贓挽損與民事案件訴訟標的之間,存在交叉、甚至覆蓋關係。到底是採取刑事追贓的辦法處理,還是按照兩個民事主體之間的借貸糾紛定紛止爭?我們不討論應然情況。就實際情形來看,前者居多,後者很少。同時,我們也欣喜地發現,各地金融辦、互金協會也在積極協調司法機關受理民事訴訟案件,且已取得了良好社會效果。

正如我們在《原創 | P2P立案不抓人,是不是常態?》中所預測的,從當前形勢判斷,網貸涉眾刑案會有2-3年的緩衝期,行為人羈押必要性不足(老闆高管不會被關押),這是一個長期持久的過程。

壓力大,刑期長

涉眾金融案件的「苦主」通常有「雙訴求」:

一是追回損失;

二是重判老闆高管。

經觀察,可以明確,苦主給辦案機關的壓力與第一個訴求關聯性不大;

但辦案機關的壓力與第二個訴求成「正比例關係」。苦主們給經偵、檢察院、法院的壓力越大,被採取強制措施的人數越多、量刑建議更重、判刑刑期更長。

但是,對於到底苦主們能要回多少錢,跟其push的壓力關聯度不高。這主要取決於用錢的單位或個人到底有沒有還款意願和還款來源。

如果遭遇老賴用款,其還款意願不足;如果遭遇倒閉企業,其還款來源不足;則苦主們能要回錢的希望,則非常渺茫。

以網貸為例,苦主們營造的社會影響力重大的案件,同等事實下——如資金鍊緊張後,還繼續發標,吸納資金等——平臺高管被判處集資詐騙罪的機率更高。

而集資詐騙罪的刑期,數額100萬元以上即為「數額特別巨大」(依據現行有效的最高法《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而金額特別巨大,對應的刑期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訴求繁,黑天鵝

如果我們深入出借人、持幣用戶以及炒郵幣卡、大宗期貨現貨的苦主群體,也許會驚訝地發現,大家被「激怒的點」完全不同。

一般情況下,以上投資群體會被激怒的點是:承諾的事情不兌現。這就顯得十分感性,如果苦主信任的老闆或高管做了某種承諾,但沒有兌現,則感情上,苦主很難接受,容易引發情緒波動。然而,有的苦主試圖尋找真相,有的苦主試圖尋找「安慰假象」。

在山東一起網貸案件中,一位中年女性出借人的表達讓我們驚訝。她竟然感謝平臺老闆在出事後一直欺騙和安撫她,沒有告訴她真相。這樣,其心裡一直有希望,撐過了低潮期,放棄了輕生的念頭。

涉眾金融案件,最怕有因案件事實而發生重傷、死亡等意外事件。這種黑天鵝一旦發生,將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隨即影響整個事件的力量博弈,最終可能扮演慘重結局的「導火索」角色。

風向變,難摸透

在基層辦案機關,不同年份對於類似案件的處理「寬嚴程度不一」。甚至出現同一平臺在各省分公司的案件中,有的直接羈押中層管理人員;有的連法定代表人都會取保候審。這就讓涉案人員在實踐中,很難判斷自己的行為到底會有怎樣的結果。

拿「自首」這一法定量刑情節來講,兩年前,筆者曾連續寫了幾篇自首方面的文章,對自首的法理和法律規定進行的普法,彼時自首會贏得更多取保候審的機會。

沒想到,不久之後,爆出上海某平臺老闆攜全體高管去自首,無一被寬宥的消息。雖然他們並未向筆者進行諮詢或聽取筆者意見,但筆者的論述與案發事實不一致,這也讓筆者一度彷徨。

但以上情節,從側面表明,刑事政策在不同地域、不同時間段、不同個案均有不同,務必一事一議,不可直接「抄作業」。

今年以來,我們發現,在某地基層法院同一法官同一罪名類似案件,從犯+退賠情況下,緩刑比例有所下降。這值得我們警覺,以防止出現賠了夫人又折兵的尷尬。

寫在最後

涉眾金融案件是一個頑疾,並非一日之寒,不可簡單粗暴「一刀切」。

我們建議疏導淤堵,將司法催收之路拓寬,使得更多借款人、實際用款企業、擔保人真正承擔法律責任,而不是「自己用錢,讓別人坐牢去」。

同時,以P2P為代表的涉眾刑案,人數多、壓力大、訴求繁,這就要求各方參與主體一定要本著如履薄冰的謹慎心態處置,切勿幻想一招鮮、一次性解決(除非資金雄厚),而是應該多渠道化解,安撫情緒,達到最好的社會效果。

法律不是萬能的,但沒有法律是萬萬不能的。無論催收訴訟、刑事追訴、追贓挽損、和解協議,都需要法律基石起支撐作用。對法律的尊重就是對自己處於被動狀態時最大的尊重。

我們一起見證了這段歷史,期待涉眾金融案件的解決路徑更加科學合理合規。

如上,感恩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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