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兒子剛出生,要在一個月內上戶口,可我姓黃,我爸姓程,我想要我兒子姓程,我該怎麼辦?」男子黃某因多年前上戶口的時候搞錯了自己的姓氏,現在要為剛出生的兒子登名字, 卻因不能改回原來的姓氏而焦急萬分。近日,他向法庭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之訴,順利找回了自己的姓氏,並如願讓兒子上了戶口。
2020年12月底,二十六歲的黃某一臉焦急地來到瑞安法院諮詢。經了解,黃某母親姓李,父親姓程,同母異父的哥哥姓黃,由於多年前,他在登記戶籍時,由於工作人員錯誤地以為他和他哥哥一樣姓黃,結果導致登記錯誤。而現在黃某想要兒子姓程,他就必須得先把自己的姓氏先改回來,他的兒子才能跟著他姓程。但黃某若要更改姓氏,需要憑著法院出具的確認親子關係判決書前往公安部門辦理。但按當時施行的婚姻家庭相關法律規定,黃某已經成年,其與父親程某之間的身份關係如何確認,在法律上存在爭議。經辦法官想到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民法典》中創新規定了「成年子女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便引導黃某與程某去司法鑑定機構做親子鑑定。1月6日,黃某拿著親子鑑定報告來到法庭,將父親程某作為被告告上法庭,請求法庭確認黃某和程某的親子關係。經辦法官聯繫上黃某的父母程某、李某,雙方均表示情況屬實,希望儘早開庭辦理此事。1月7日,瑞安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並當庭判決確認被告程某系原告黃某的生物學父親。終於,黃某成功找回遺失二十餘年的姓氏,也讓自己的孩子順利取名上戶。
法官說法:經辦法官表示,該案看似簡單,但在此之前,法院處理親子關係異議,主要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該規定賦予夫妻雙方在親子關係異議之訴中的原告主體資格,遺憾的是該規定中關於「當事人」的界定並不明確,子女是否享有原告主體資格在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爭議。正如本案中原告作為成年子女請求確認父子關係的情況,存在主體資格及法律適用上的模糊。
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的規定,契合新時代變化的特點,明確了親子關係異議之訴的案由和主體。根據該規定,對親子關係異議之訴分為確認親子關係與否認親子關係。親子關係確認或否認之訴的主體為父或母,同時明確成年子女能提起親子關係確認之訴。完善後的婚姻家庭法律規範,明晰了親子關係確認的法律途徑,使得類似於本案中黃某所苦惱的身份關係確認問題能得到妥善處理,對維護家庭和睦、社會安定具有重要作用。
相關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條 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係。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