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一聽「正義也許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就特麼想爆粗。
這話最大的惡,就是讓人忽略了對「正義為什麼總會遲到」的追問。
就像這幾天,張志超被無罪釋放,又有人拿這話來說事。
熱點太多,張志超事件都被淹沒了。
簡單點說,就是2005年,山東臨沭二中發生了一起女生被姦殺案,該校高一24班班長張志超被當成最大嫌疑人,被逮捕審訊,並於第二年,即2006年被山東中院以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
從被抓之日算起,張志超坐了15年牢,其母不斷申訴喊冤,引起媒體注意,2017年11月16日,最高院作出再審決定,認定張志超強姦致人死亡的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該案。
三天前,即2020年1月13日,山東高院對張志超強姦一案再審宣判,認為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改判張志超無罪,當庭釋放。
拿著無罪判決書的張志超和堅持不懈為他申訴的母親|網絡圖片一個高一學生,為什麼會對自己沒有幹過的事認罪?
用腳趾頭都想得出來。
只說一點被媒體證實的:
案發時,張志超年僅16歲,但在四次訊問過程中,沒有家長、監護人或教師在場。在張志超訊問筆錄上簽字的兩位教師,後來面對山東省人民檢察院詢問時均承認,偵查人員詢問張志超時,二人均未在場,在訊問筆錄上的籤字,是偵查人員找他們在筆錄上補籤的。
冤獄多由刑訊逼供起,千百年來莫不如是。
自唐開始將「疑罪」寫入刑律,有罪推定在中國盛行千年,製造出無數冤獄。正史之外,散見於各種野史筆記的冤獄也有不少。
臨沭張志超冤案,讓我想起清代袁枚經手的「沭陽洪氏獄」。
臨沭—沭陽,地名上有同一個「沭」字,這不是巧合,而是,兩地都是沭河流經的地方,臨沭在上遊,沭陽在下遊。
同水同源,讓我們順流而下,再來看看兩百多年前的冤案。
乾隆九年(1744),淮安有一姓吳的秀才,在沭陽一戶洪姓人家當教書先生。洪氏是當地土豪,請家教還包食宿,吳秀才帶著老婆兒子就住在洪家的外院。
某日,洪土豪擺謝師宴,請吳秀才和他兒子吃飯。那時候女性地位低,不能赴飯局,吳妻就留在家裡。當天晚上二更時分,吳秀才父子倆回到家,進門就看到慘劇——吳妻被人殺了,牆外扔著一把刀,正是他家平時切菜用的刀。
當時的沭陽縣令正是袁枚。他接到報案,親自去驗屍,發現吳妻頸部被割了三刀,粥都流到喉嚨外。現場除了那把兇器,沒別的線索。袁枚仔細察看死者頸部傷口,左重右輕,經驗判斷,兇手應該是個左撇子。
訊問之下,得知洪土豪有一家奴叫洪安,正是左撇子,於是將他抓來進行刑訊。
洪安開始承認了「犯罪事實」,後來又指控是洪土豪的兒子——即吳秀才學生指使的,因為小洪同學見師娘優美,起了色心,強姦未遂,怕師娘告訴老師,便指使洪安將她殺了。
袁枚又將小洪抓來進行審問。但小洪矢口否認,說家奴洪安曾因犯錯被他鞭打,懷恨在心,所以故意誣陷他。
沒有證據,案子就這麼懸著。期間,袁枚被調任江寧,接替袁枚當沭陽縣令的人叫魏廷會,他一看案卷,認定洪安是兇手,並具結上呈。
時任江蘇按察司的翁藻在仔細查閱卷宗後,認為供詞、人證、物證皆不足,把嫌疑人都釋放了,繼續追查真兇。
但是,案子過了十一年,真兇依然抓不到。
乾隆廿一年(1756)六月,袁枚的堂弟袁鳳儀從沭陽到江寧看望他,對袁枚說,十二年前你經手的案子破了,但破案過程甚是離奇:
沭陽有個武生員洪某,去年病死,棺材尚未落葬,託夢給他的老婆說,某年某月姦殺吳秀才妻那事是我幹的,我逍遙法外這麼多年,死後被冤魂上訴到天帝那裡,明天中午,會有雷來劈我的棺材,你快將我的棺材藏起來,避過此劫。
洪某的老婆從夢中驚醒,趕緊跟家人商議怎麼藏棺材,正說著,晴天霹靂,一個大雷擊中洪某棺材,將棺中的屍骨燒為灰燼,而旁邊的草屋、木器等卻完好無損。
案情這麼真相大白,確實有夠「雷人」的。難道這也是為了彰顯「正義也許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遲到這麼久,跟「缺席」有啥不一樣?
理性看待這事,如果真有雷劈棺材,那也是巧合,真相可能是這樣的:真兇姦殺了吳妻,逍遙法外過十年,人之將死其言也善,向老婆告白。他老婆怕受牽連或遭報應,才編了這麼一個「雷人」的情節。否則,外人怎麼知道?
再說,如果真有報應,吳妻的冤魂為什麼要等真兇病死才向天帝上訴?而懲善罰惡的萬能天帝,是否也秉承「不告不理」的原則?
這些反問並不多餘,袁枚自己對所謂「正義」的遲到或缺席也有疑問,講完這個案子後,他如是說:
餘方愧身為縣令,婦冤不能雪,又加刑於無罪之人,深為作吏之累。然天報必遲至十年後,又不於其身,而於其無知之骸骨何耶?此等兇徒,其身已死,其鬼不靈,何以尚存精爽於夢寐,而又自惜其軀殼者,何耶?
首先表示慚愧,因為身為縣令,不能捉拿真兇,還「加刑於無罪之人」。但是,代表「正義」的「天報」,遲到超過十年,還不報應在真兇身上,而是劈了他那「無知之骸骨」,這樣的「不會缺席」有個屁用?
《子不語》畢竟是筆記集,不是正史,但從袁枚的懺悔來看,此案應該是真實發生過的。他將自己「加刑於無罪之人」歸為「作吏之累」,倒是道出了清代刑吏的一些無奈之處。
按大清律例,命案從接報到審結,限期很短:
直省尋常命案限六閱月,盜劫及情重命案、掘墳一切雜案俱定限四閱月。其限六月者,州縣三月解府州,府州一月解司,司一月解督撫,督撫一月諮題。其限四月者,州縣兩月解府州,府州二十日解司,司二十日解督撫,督撫二十日諮題。(清史稿·卷一百四十四)
命案必破,且限期只有六個月,超期,當然是罰俸、降級了。
如此規定,哪個刑吏不想早日結案?再加上刑訊逼供是被允許的,連袁枚這樣所謂的「好官」,也難免「加刑於無罪之人」了(據說袁枚離任沭陽時,百姓夾道送行,攀車餞酒,灑淚話別)。
至於刑訊逼供的手段,「滿清十大酷刑」真不是吹的,《官場現形記》作者李伯元寫過另一本書《活地獄》,記載了當時的一些酷刑,神經大條的可找來看看。
袁枚是怎麼「加刑於無罪之人」的,他自己應該不好意思說,但從洪安一被審就承認殺人來看,若不是酷刑難熬,一般人斷不會只是為了誣陷他人就把自己的命搭上的。
讓人頗感意外的,倒是另一個官員——時任江蘇按察使翁藻。
按袁枚的說法,他的繼任者魏廷會將案子「具結上呈」之後,正是翁藻以供詞有矛盾為由,將洪安釋放了的。
按察使主管一省刑法,還兼管紀律檢查、行政監察等,相當於現在的省政法委書記兼紀檢書記。翁藻此人,史載不多,只知道他是杭州人,雍正三年進士,乾隆元年任上海道臺,乾隆十年任江蘇按察使,任上極重教育,「治獄多平反」。
從這些記載來看,翁藻作為一個知識分子官員,還是有點正氣的,所以他才敢將證據不足的嫌犯給放了。雖然到最後也抓不到真兇,畢竟沒冤死好人,頗為難得。
白白坐了十幾年牢的張志超,如果知道發生於清代的這個故事,不知作何感想。
沒有證據顯示翁藻在是否有受西方律法的影響,但他不自覺採用了「疑罪從無」原則,比清末法學家伍廷芳在修律時正式將此原則列入,要早250年以上。
可見,只有「疑罪從無」原則,才能保證正義的不缺席。
相比沭陽洪氏獄,浙江一個無名的「六指人」就沒這麼幸運了。
「六指人冤獄」,先見於清末外交家薛福成的《庸盦筆記》,後被收入《清朝野史大觀·卷三》。
嘉慶年間,浙江某地有人娶妻,洞房之夜,新郎外出如廁,半夜才回。天亮,家人見洞房門開著,問新娘,新娘說新郎一早出門去了。過了幾日,新郎仍不見回,家人慌了,四處尋找,最後竟然在廁所的柴堆下發現了新郎的屍體。
家人驚痛之下,再詰問新娘,新娘說洞房之夜,新郎剛進房就出去上廁所,半夜才回來睡覺,「天快亮時,他問我有多少金銀首飾,都藏在哪,我一一告訴了他。他說他習慣早起,叫我繼續睡,然後又出去了。我剛才找了一下,發現首飾全沒了。」
家人再問那「新郎」長什麼樣,新娘說半夜燈暗看不清楚,只看到他右手長著六指——年輕人看到這裡可能有點納悶,怎麼新娘連新郎長啥樣都不知道?那時候都這樣,男女結婚前是不能見面的,婚禮時,新娘也蒙著蓋頭。
案發過程基本明朗,肯定是新郎去上廁所時,剛好有賊躲在廁所裡伺機行竊,被新郎發現,怕他喊叫,就將他勒死,然後穿上他的衣服再回洞房……第二天一早就騙了新娘的首飾逃走。
剛好村裡有一六指人,平時品行不端,家人認定此人就是兇手,便告官將六指人抓起來進行刑訊。
六指人受刑不過,招了,被判斬立決。新娘死了丈夫,自己又被賊人汙辱,沒臉再活,上吊死了;新郎的母親唯此一子,現在兒子兒媳都死了,活著也沒意義,也跟著上吊。
過了幾年,該地有商人到福建做生意,在旅店碰見一人,聽口音是老鄉。正聊著,那人忽然問,我們那兒幾年前有一新郎被殺,兇手後來抓到了嗎?商人說,案子早結了,兇手也伏法了。那人一聽,面有喜色,當時他正在洗臉,下意識地將右手藏起來。商人瞥見他右手長著六指,便不斷追問,說反正都有人替死了,事情都過去這麼多年了,把真相告訴我也沒什麼嘛。
那人才說,他跟被殺的新郎隔村,殺人後遠逃福建,現在遇到老鄉,才想探個究竟。商人答應不向外人透露,暗地裡派人向本地有司報案,一審就全招了。福建督撫將案子移交回浙江,將真兇定了死罪。
這個冤案,雖無具體地點、人名,但常識告訴我們,它的可信度比「沭陽洪氏獄」高。
值得一提的是,該案最後,不僅真兇伏法,涉案官員也受到懲處,原審知縣「以失入抵罪,自巡撫至知府皆照例議處」。
失入,即輕罪重判或無罪而判。也就是說,雖然是在盛行有罪推定、允許刑訊逼供的清代,製造冤獄的官員,一旦暴露,也還是要受法律制裁的。如果正義的每一次遲到,都能有這樣的結果,下一次「正義」又想遲到時,可能就得想一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