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河南省鶴壁市某村的一名3歲兒童被鄰居家的狗咬傷後死亡。12月19日晚,當地的公安機關發布通報稱,養狗人因玩忽職守導致他人死亡被刑事拘留。
相關律師12月20日表示,如果說狗平日裡非常兇,主人並沒有採取安全措施,狗主人就構成過失犯罪或將承擔刑事責任。
12月15日17時24分,當地的公安機關接到報案稱,河南省鶴壁市某村一兒童被狗咬傷,已經有可能死亡。
當地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立即趕赴現場。經醫務人員確認,孩子沒有生命任何體徵。案件發生後,當地的公安機關立即組織調查。
12月19日,涉案犯罪嫌疑人郭某因疏忽致人死亡被 刑事拘留。案件中咬人的狗已經被依法處理,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12月20日從柳江村一位村民口中得知,現在大部分村民都住在二樓的小樓裡,但很多村民仍有養狗的習慣。這次死亡的孩子大約3.5歲,兩家相隔不遠。
孩子的父親在接受當地媒體採訪時表示,頭部、面部和喉嚨是孩子被咬的主要部位,而鄰居家的狗平日裡非常兇,但是鄰居經常不拴狗,狗是在事故發生後才被捆綁起來的。
有鑑於此,相關律師也發表了自己的看法。河南裕隆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健稱,在民事責任方面,如果飼養的動物給他人造成損害,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反過來說,損害是被侵犯人故意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所以說,狗主人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刑事責任來說,如果狗通常非常兇猛,而且以前也遇到過類似的情況,那麼狗主人應該能夠預見到這種情況將來可能會發生。
狗主人仍然不採取安全任何安全措施,那麼這次狗咬死人的事件,狗主人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這隻狗平時很溫柔,從來沒有咬人,狗主人也採取了相關的安全措施,那麼這起事件就是意外,不承擔刑事責任。
12月20日從網上的得知,雲南省一名兒童被狗咬傷後溺水身亡,狗主人被判刑賠償孩子家屬20餘萬元。
根據當地的人民法院在2016年10月22日的判決書顯示,夏某與同伴在水庫洗澡,在13時左右,夏某被家養的一隻西德狗和一隻馬狗撞倒,在水庫撕咬後溺水身亡。
夏某被兩條狗咬傷時,狗主人只是把狗給交走,但並沒有及時救出夏某。經調查,米夏市公安局同日認定米霞溺水身亡原因。
由於狗主人的失誤,讓狗咬傷夏某,溺死在水庫水中。狗主人對西德犬的疏忽管理與西德犬撕咬夏某的行為有直接關係。夏某在水裡的時候,並沒有叫喊、戲弄、攻擊西德犬和昆明犬,所以說並不能證明是夏某過是導致的。
法院判決狗主人要在三日之內賠償家屬損失費158332.42元、精神撫慰金45000元,合計203332.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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