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射指示器(Laserpointer),又稱為雷射筆、指星筆等,是把可見雷射設計成便攜、手易握、雷射模組(二極體)加工成的筆型發射器。常見的雷射指示器有紅光(650-660nm)、綠光(532nm)、藍光(445-450nm)和藍紫光(405nm)等。
我國國家標準GB7247.1-2012《雷射產品的安全第1部分:設備分類、要求》按照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將雷射產品分為以下等級:1類、1M類、2類、2M類、3R類、3B類、4類,並對每類雷射均有標記的要求。其中,根據國家標準GB 19865-2005《電玩具的安全》的規定,玩具中的雷射器應滿足1類雷射輻射功率限值要求。對雷射筆的雷射輻射類別,我國目前沒有明確要求,部分國家規定3B類及以上類別雷射產品不可作為演示類民用產品銷售。
消費者選購教學或辦公用雷射筆時,應仔細查看產品的雷射規格信息,最好選購雷射輻射類別為3R類及以下的產品(雷射功率不大於5mW)。對於非專業使用人員,切勿購買3B類及4類大功率雷射筆。
雷射是由很多性質相同的光子構成,朝同一個方向傳播,是不相干光。光的發散度極低,一隻普通的雷射筆可以照射幾千米遠。由於構成雷射的光子性質相同,且這些光子是在極短的時間內迸發出來,被束縛在一定範圍之內,照射到一個極窄的空間上,因此雷射的亮度極高。
不同波長的單色雷射由於其光化學效應,又或者光熱效應被不同組織吸收,引起組織炭化、氣化與變性,引起局部燒灼性損傷與凝固性損傷。若雷射照射到眼睛,可以在瞬間燒毀視網膜上的黃斑區,導致視力下降甚至失明。所以在使用雷射筆的時候,切記不能照射他人的眼睛和皮膚。
雷射筆會眼睛產生很大的危害,雷射筆對眼睛的損傷程度,與它波長、發射功率和照射時間有關。波長越長、功率越強、能量越大、照射時間越長,損傷就越重。雷射照射眼的角度越小,損傷越大,因為入射角越小,成象在視網膜上的光斑越小。
不同的光對眼睛的傷害也是不同的。傷害從小到大依次是紅光、綠光、藍光、藍紫光。紅光晃到眼睛並不會馬上產生傷害,但隨著時間延長,傷害增加。藍光是最能被黃斑吸收的,只要照幾秒,眼睛就會受傷。
雷射對人眼損傷的機理很複雜,主要有三種破壞效應。
第一種是熱效應。因眼睛成像特徵,當雷射穿過眼睛時,雷射會被聚焦在視網膜上非常小的一點,導致溫度瞬間增加,破壞視網膜的感光細胞。
第二種是衝擊波效應。視網膜在短時間內接受強光照射,光子衝擊和受照組織的會快速熱膨脹,導致衝擊波的產生,並向周圍組織擴散而致傷。
第三種是光化學效應。光照射眼組織引起組織內原子和分子的振動,產生電磁效應和離子化使組織遭受損害。
雷射對眼睛的損傷,往往是幾種效應同時起作用。被雷射筆灼傷眼睛,損傷將是永久性的。如果不小心灼傷了,需要儘快到醫院治療,爭取在被灼傷的部位結疤之前進行治療,否則視力恢復效果將會受很大影響。
市場上銷售的雷射產品魚龍混雜,可攜式雷射指示器輸出功率越來越大,波長範圍越來越寬,但缺乏國家認可的第三方機構的檢測和評估,直接關係著公共場所人民大眾和消費者自身的光輻射安全問題。
我國雷射產品的安全標準體系與IEC標準體系保持了一致,GB7247系列標準主要是使用翻譯法直接等同轉化對應IEC/TC 76編制的IEC60825雷射產品的安全標準。但在相應的消費品雷射產品標準和特殊用途雷射產品標準上與國外發達國家仍有一定的差距。以至於對可攜式雷射指示器的使用和購買沒有確定的依據,因此也無法對製造商提出相應的雷射產品的相關安全要求,造成目前市場上的混亂。同時,政府部門的監管機構沒有形成定期發布相關信息的規章制度,使消費者缺少了解質量信息的有效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