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 Too運動是否需要「事實」: 波蘭斯基有沒有性侵害?

2021-01-13 苦勞網

最近由於2020年凱薩獎頒發「最佳導演獎」給了波蘭斯基(Roman Polanski),波蘭斯基的往事又不斷被影迷們討論,阿黛兒·艾奈爾(Adèle Haenel)等數名女星更在頒奬典禮集體離席抗議,抗議頒獎給波蘭斯基。

雖然這篇文章註定不討人喜歡,但即使波蘭斯基不是我特別愛的導演,有些事情感覺還是應該說清楚。請別誤會,我完全支持Me Too運動把哈維·溫斯坦(Harvey Weinstein)這種人送去牢裡蹲——但恕我直言,波蘭斯基事件根本無法相提並論。

非常詭異的是,目前所有關于波蘭斯基的討論,幾乎都是以「定罪」波蘭斯基是「性侵犯」為前提。

抵制波蘭斯基的群眾當然高舉「Me Too」運動的大旗,罵波蘭斯基為「性侵犯」;但就連喜歡波蘭斯基的人都理所當然地說:「只是看電影,才華跟私德應該要分開」,於是也隱含著波蘭斯基已然性侵的前提。

但是...等等,在我們討論關於凱薩獎集體離席、是否應抵制波蘭斯基之前,可不可以先確定波蘭斯基有沒有被定罪「性侵」?很多事應該回歸事實:有就有,沒有就沒有。

好像很多人都忘記在2009年,美國要求瑞士引渡波蘭斯基時,全世界有上百位導演連署要求釋放波蘭斯基,這裡面有眾多我們耳熟能詳的大導演:馬丁·史柯西斯(Martin Scorsese)、阿莫多瓦(Almodóvar)、麥可·曼恩(Michael Mann)、王家衛,也包含著名的女演員蒂妲·絲雲頓(Tilda Swinton)、芬妮·亞當(Fanny Ardant),和莫妮卡·貝魯奇(Monica Bellucci)。

當時連署書上清楚寫著:「法國、歐洲、美國與全球的電影人都對逮捕行動感到錯愕」,難不成2009年時全球的電影人都那麼道德低劣而且可以接受「性侵」?應該不至於。

關于波蘭斯基在1977年的性醜聞,有三點要確認:
(一)波蘭斯基有沒有被定罪性侵?
(二)波蘭斯基為何要逃跑?
(三)應不應該道德譴責波蘭斯基?

所有資料網絡上都有,《維基百科》也大致交代事實,甚至法國導演瑪琳娜(Marina Zenovich)在2008年也拍過電影《波蘭斯基:通緝與渴望》(Roman Polanski: Wanted and Desired),裡面不僅掌握了多數當事人的證詞、當年媒體畫面,甚至包含有控辯雙方的描述。

有沒有被定罪性侵?

先談第一點:波蘭斯基其實從來沒有被定罪為性侵。

波蘭斯基從頭到尾都沒有承認自己「性侵」,目前也沒有任何實質證據證明波蘭斯基強姦,甚至包括當事人薩曼莎·蓋梅爾(Samantha Geimer)也沒真的強調過,當時只完成了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的認罪協商。

當時本來要起訴的罪名有六項,包括:
(1) furnishing drugs to a minor(為未成年人提供藥物)
(2) lewd or lascivious acts upon a chill(猥褻和粗暴性行為)
(3) 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非法性交)
(4) rape by use of drugs(用藥強姦)
(5) perversion(性變態)
(6) sodomy(特定性姿勢)

控方與辯方雙方只達成第三項「非法性交」罪名的認罪協商,也就是波蘭斯基只有認罪自己與未成年人做愛,控辯雙方就合意接下來僅就該罪進行法律程序。

之所以選擇「非法性交」(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就是因為這是控辯方根據證據,覺得是相對可接受的罪行,這個罪在當年是輕罪,甚至在波蘭斯基的案子之前從來沒有人因此罪入獄服刑。

從此以後,整個美國法院都是圍繞著「非法性交」進行討論,而當時的其餘五項再也沒有被控方/法官追究,當然包括:用藥強姦。

所以我一直搞不懂,連1970年代的法官、控辯雙方都無法證實的罪刑,2020的我們如何穿越去定罪,並以此作為「Me Too」的理由,甚至以此為基礎進行進一步的討論。


為何要逃跑?

再談第二點,波蘭斯基會逃跑是因為法律體系出現問題。

本案中,其實控辯雙方都同意,只要波蘭斯基認了與未成年少女性交的罪行,經過精神科檢查,可通過假釋部門,完成假釋。

如前述,當年還真的沒什麼人因為與未成年人性交而入獄,甚至法院內部都謠傳當時的檢察官之所以接下此案,可能是因為他是檢察官裡少數沒有與未成年性交的。這是當年的文化環境,留到後面再說。

但是本來可以順利假釋的判決,轉折點出現在法官理查邦德,這位法官曾經被爆出曾經私下在廁所清楚表示:「我要把這個波蘭侏儒關起來」,對于波蘭斯基說出具有種族歧視與人身攻擊的語言。

這位法官也是罕見的被控辯雙方「一起彈劾」的法官,不僅是辯護律師,連控告波蘭斯基的檢察官都覺得整個訴訟的過程,法庭變成是法官自導自演的鬧劇。

甚至「未成年少女本人」薩曼莎·蓋梅爾(Samantha Geimer)與其律師也都覺得,這位法官導致這個案件成為鬧劇,「未成年少女本人」在紀錄片中清晰表示,覺得這位法官不在乎他,只在意如何在媒體表演。

這種不公正的判決的時間表,整理大致如下:
(1) 控辯雙方同意認罪協商。
(2) 法官判定精神科檢查決定是服刑、精神病院或假釋。
(3) 精神科與假釋部門意見相同,該案中建議波蘭斯基可以假釋。
(4) 法官突然約控辯雙方私下協商,額外要求要有州立監獄完成90天的醫學觀察,當時假釋官與檢察官都反對。
(5) 辯護律師以工作原因申請延後醫學觀察,法官讓律師庭上申請90天,但私下答應可以延長到1年。
(6) 法官私下要求於法庭上必須對確定的結果假裝認真辯論,演戲給媒體看,控辯雙方日後都以「作假」形容。
(7) 波蘭斯基出國拍戲,申請期限結束前,法官命令回國審判。
(8) 法官突然反悔不再讓申請延遲,命令立刻去州立監獄完成90天的醫學觀察。
(9) 未到90天(第42天),獄方與精神科同意結束並建議假釋。
(10) 法官再度要求協商,要多關48天的「醫學觀察」然後就釋放,但私下要求波蘭斯基放棄個人權利,未來接受遣返回歐洲。
(11) 辯方覺得法官的要求違法,要求聽證會,法官要脅,若你開聽證會,那之前答應的事情就作廢。
(12) 控辯雙方都覺得法官在演戲,決定不再與法官協商,控方更對辯護律師說,未來針對法官的重大違法行為,願意幫忙爆料內幕。
(13) 辯方律師與波蘭斯基溝通上訴,可以打贏,表示法官不可以信任,但很長一段時間波蘭斯基可能會入獄。
(14) 波蘭斯基逃出美國境內。
(15) 法官罕見召開記者會,稱要對被告進行缺席審判。

可以發現,整起訴訟過程裡,法官不僅是黑箱作業,更已經幾乎違法,三度出爾反爾,毫無信用可言,這也是為何控辯雙方最後看不下去都要彈劾這位法官。

如果我們深究原因,這已經不僅僅是法官個人的偏見,還有當時的媒體環境,法官這三度反悔的過程,都有「媒體的影子」。

包括:媒體覺得波蘭斯基太快出獄、媒體覺得波蘭斯基過太爽,這些都讓法官「沒面子」,可以說這個法官根本就是隨著「主流媒體」的想法做事,所以他要求控辯雙方法庭裡按照自己想法演戲也是基於這個原因。

我們不能忘記,當年冷戰的政治環境下,波蘭斯基作為一個來自共產主義的東歐國家導演來到好萊塢,本身就受到不少歧視。

這導致媒體環境對他並不友善,甚至連當年他全家被邪教教徒屠殺的慘案,美國的媒體第一時間都說是「罪有應得」,並且繪聲繪影的說波蘭斯基是殺了他全家的兇手,還誇張到說他也是邪教徒,可以說是充滿了滿滿的敵意。

試問,當你面對一個國家機器不斷出爾反爾,講過的話跟放屁一樣,可以把一個公認可以假釋的輕罪不斷升級。即便這位主審法官最後說可以蹲完48天的醫學檢驗並接受遣返就好,但誰知道呢?會不會再來一個無限期的醫學檢驗?會不會因為媒體不滿而不予假釋?到這時候任誰都不可能再相信這個法官了,就連控告波蘭斯基的檢察官都親口表示,自己曾經讓辯護律師選擇相信法官是錯誤的決定。

當法官的刁難理由不是根據法理,而是因為那些對波蘭斯基並不友善的媒體環境,他還能有什麼選擇?當然是跑!他全家被殺光,媒體都沒放過他了,難不成期待媒體這時候還能轉變態度?

再說,波蘭斯基為何不回去受審,1997年波蘭斯基的律師與本案的檢察官,都決定把該案送給另一位高級法官受審,那位法官甚至同意波蘭斯基不會入獄,但最後沒有成局的原因是——法官不願意將程序公開透明的由電視直播。

我不會說波蘭斯基逃離審判是對的,這麼做確實反而讓他日後的名聲任人宰割,但如果我們今天要苛責說「逃跑」就是做賊心虛,那不禁讓人想問,當初法官讓他延遲醫學觀察,出國拍戲的時候,他怎麼不跑?而且後來法官都告訴他一定不會坐牢,他又何必逃呢?——同樣的邏輯,何嘗不能論證他是身正不怕影子斜?

很多事情,我們不是當事人,無法感受被國家機器與媒體追殺的場景,說的都比較容易。

應不應該道德譴責?

最後談一下道德問題,這個問題可能要回歸歷史場景。

雖然當事人已經公開承認願意原諒波蘭斯基,但我們還是可以討論媒體輿論場的狀況。

我當然覺得,波蘭斯基與未成年少女發生過性行為,用現在的道德眼光看,這個「罪名」是怎麼也逃不掉的。

但是就像話語要考慮「語境」,對於任何事件的討論,也不忽略當時的歷史環境。

如果我們認真仔細的看1960-1970年代的美國,那是一個追求性解放的嬉皮年代,無論是過去的電影《阿甘正傳》與近年的電影《從前,有個好萊塢》都出現過未成年人主動追求性解放、用藥的場景。

所謂「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線」,從事實上看庭審過程,都可以發現與未成年性交,在當年即便在法律上也是輕罪,如果不是法官的不合理壓迫,波蘭斯基根本不用坐牢,不用坐一天牢就假釋出來了。

可見性解放在當年甚至可能就像是今天的「Me Too 」一樣,是基於某種政治正確的道德評價。那麼從道德意義上來講,我們拿今天的道德標準去討論當年,就好像用今天的道德標準去苛責宋朝某位名人為何可以一妻多妾一樣。

法律是有追訴期的,但道德有沒有追訴期,這最後只能交給大眾決定,只是今天的我們如何苛責,未來的我們就將被如何追究,這之中也包括我們現在覺得很正確Me Too運動,如此而已。

往事並不如煙,在波蘭斯基的事件討論中,如果能少一點想當然爾,多一點事實根據,無論對於Me Too運動,或是瞭解釐清個案,或許都更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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