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震驚南京的「西堤國際殺妻案」
大家還有印象嗎?
那個聽信傳聞喪心病狂砍殺妻子的吉星鵬
原本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如今有極大可能性被撤銷緩刑
改為死刑立即執行
原因是他在坐牢期間還不老實
五次暴力傷害其他犯人!
2012年5月8日吉星鵬與被害人欣欣登記結婚
婚後3個月因懷疑欣欣與他人有染
兩人產生矛盾並數次爭執
2013年4月24日晚
吉星鵬聽朋友講述欣欣與他人有染之傳聞
次日早晨6時許吉星鵬酒後回到家中
與欣欣就朋友所述之事發生爭執
爭執中吉星鵬持菜刀、水果刀
對欣欣頭部、胸背部、四肢等部位砍擊和捅刺數十下
致欣欣當場死亡
吉星鵬行兇期間
其父撥打110電話報警
後公安民警在其住處將其抓獲
最終南京中院判處吉星鵬死刑
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同時判決對其限制減刑
2014年9月25日吉星鵬被解押至監獄服刑
出人意料的是
法律給了吉星鵬一線生的機會
他卻絲毫不珍惜
在服刑剛剛一年出頭的時候
他又開始作奸犯科了
緩刑考驗期內四次打人並致人輕傷
2015年4月28日晚,吉星鵬與同監室服刑人員馬某因電視音量問題產生口角,被他人勸開。當日21時許,吉星鵬將一杯剛衝好的牛奶潑向正在床上看書的馬某面部,揮拳對馬某的頭面部進行擊打,並將馬某從床上拖拽至地面毆打,後吉被其他人員拉開,被處禁閉15天並扣基礎分19分。
此後直到2016年5月,吉星鵬又三次採取暴力手段毆打其他犯人。2016年2月2日,吉星鵬因洗澡放水一事帶頭毆打服刑人員肖某某,致肖某某軟組織挫傷,被扣基礎分1.5分。
2016年5月11日,吉星鵬在同監室服刑人員集中就餐時,因坐在餐桌對面的餘某某移動餐盤至其手旁邊而心生不滿,當即將餐桌掀翻,並用腳猛踹餘某某腹部,致餘某某跌坐到床鋪上。
2016年5月12日晚間,吉星鵬在監區洗漱間內,因不滿旁邊的服刑人員高某某將水濺到他衣服上,用拳頭和膝蓋擊打高某某頭面部數下,致高某某左側鼻骨粉碎性骨折,構成輕傷二級,鼻背部創口構成輕微傷。
司法調查期間再次打人致人輕傷
2016年5月12日這次打人,被打的高某某的傷情構成輕傷二級。而更嚴重的是,按照省高院核准的死緩裁定的日期起算,此事發生時,吉星鵬尚在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考驗期內。
為慎重起見,2016年6月28日,辦案機關對吉星鵬進行精神狀態鑑定,鑑定結果是吉無精神病,作案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隨後,針對吉星鵬的司法程序立即啟動,其被以破壞監管秩序罪立案調查。
2016年12月29日,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吉星鵬犯破壞監管秩序罪,向南京中院提起公訴。就在公訴期間,2017年6月9日,吉星鵬竟然又搞出事情來了。當天,因吉星鵬連續三次未經允許擅自離開管控區域打開水,負責管控崗的犯人丁某對吉星鵬進行勸阻和警告。當天11點多,吉星鵬在監獄十二監區開水間保溫桶內舀了四勺熱水,徑直向丁某連水帶盆潑去,並衝上前對丁某拳打腳踢。經監獄醫院診斷,丁某頭頸部、上下肢一些部位被開水燙傷Ⅰ度-淺Ⅱ度。經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司法鑑定中心鑑定,丁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監獄部門認為其行為「多年罕見」
2017年9月13日,南京檢方又追加了一份起訴決定書,對被告人吉星鵬犯破壞監管秩序罪進行追訴。法庭上,某監獄出具了《關於罪犯吉星鵬入監服刑改造情況說明及處理意見》等證明,認為罪犯吉星鵬作為一名被判處死緩限制減刑罪犯,在死緩考驗期間,不能做到認罪悔罪,無視監獄和民警教育,4次採取暴力手段毆打其他罪犯,並致一名罪犯輕傷,其行為實為該監獄多年來所罕見,影響惡劣,且在案件偵查過程中,避實就虛,不如實全面交代破壞監管秩序的行為,態度惡劣,建議依法予以嚴懲。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吉星鵬在死刑緩期執行考驗期內又故意犯罪,應按刑法有關條款規定進行處罰。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吉星鵬毆打其他罪犯,某監獄依法有權對其進行禁閉約束。而吉星鵬多次毆打其他被監管人員,致人輕傷,檢方指控其行為構成刑事犯罪,不屬重複處罰。
判決一旦生效將報請最高院執行死刑
吉星鵬的辯護人認為,吉星鵬的行為不屬於情節惡劣。
但法院認為,被告人吉星鵬曾因持菜刀、水果刀砍切、刺戳他人數十刀,致人死亡,屬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本應被判處死刑,鑑於其是婚姻家庭糾紛所引發,法院對其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然而,吉星鵬在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考驗期間內,四次暴力毆打其他服刑人員,在其因涉嫌犯破壞監管秩序罪被檢察機關起訴至法院後,仍不思悔改,又故意燙傷並毆打一名服刑人員,足以說明其抗拒改造且不堪改造的情形,顯屬情節惡劣。
最終,南京中院認為,被告人吉星鵬在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四次毆打其他被監管人,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破壞監管秩序罪,且系情節惡劣。被告人吉星鵬在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考驗期外,又再次故意傷害其他被監管人,致一人輕傷,應一併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判決被告人吉星鵬犯破壞監管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判決生效後,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對被告人吉星鵬應當執行死刑。
連結:普通緩刑案件與死緩的區別
一、適用前提不同。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為條件。
二、執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並實行勞動改造。
三、考驗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限則是固定的,法定期限為2年。
四、法律後果不同。緩刑的法律後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為: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死刑緩期執行的後果為:在緩刑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緩刑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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