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上午,受到社會廣泛關注的「和頤酒店女子遇襲事件」中涉案男子李某某涉嫌介紹賣淫一案在北京朝陽法院開庭,因涉及個人隱私,故該案不公開審理。
庭審中李某某承認以發招嫖小卡片介紹賣淫為業,因誤以為視頻中女子是搶生意的賣淫女才發生拖拽事件。該案未當庭宣判。檢察機關建議量刑1至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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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時男子拖拽女子的監控視頻
今年4月3日,從外地來北京辦事的女士彎彎(化名),入住望京798的和頤酒店後,遭陌生男子尾隨並強行拖拽,彎彎回憶,對方抓住她的頭髮用力撕扯、掐脖,在彎彎大聲呼喊後,圍觀者逐漸增多,陌生男子逃走,整個過程持續約6分鐘。
彎彎在網絡上貼出男子襲擊她的視頻以及和頤酒店管理方的回應,引發網友接連討論。隨後警方證實此事。
4月7日晚9時許,專案組在河南警方的配合下,在河南省許昌市將河南籍涉案男子李某抓獲歸案。根據李某供述,北京警方又將其他涉案人員控制。
女子和頤酒店遇襲事件的視頻在網絡中傳播,引發大量網友關注,成為當時的熱點事件。涉案男子李某某與彎彎並不認識,為何拖拽彎彎?
近日,朝陽檢察院依法起訴李某某,根據朝陽檢察院起訴書披露,李某某從2015年10月開始,一直在北京市朝陽區酒仙橋798和頤酒店以及潘家園等地區附近的多家快捷酒店附近發放招嫖小卡片。
起訴書顯示,現年25歲的李某無業,初中文化程度。公訴機關指控,今年3月1日、3月9日,在北京市朝陽區酒仙橋798「和頤酒店」內,李某先後以600元、700元的價格介紹賣淫女鄂某某(女,28歲,另案處理)在該酒店房間內向金先生、劉先生賣淫。
據李某某自己交代,其於2016年4月3日晚喝多之後混進了798和頤酒店內,誤認為一名女子為賣淫女,上前詢問該女子情況結果被拒絕後,拖拽該名女子。在發現自己拖拽該女子的視頻上傳網絡後,逃回河南老家,公安民警於4月7日在河南將其抓獲。
公訴人介紹,現能查明的事實是,李某某是一個專門在酒店周圍發招嫖小卡片,介紹他人賣淫並以此為業的社會人員。有招嫖需求的房客如果撥打小卡片上的電話,李某某就會介紹自己認識的賣淫女前去賣淫,然後從嫖資中抽取一定提成。
在拖拽事件發生當天,視頻中的女子在找房卡進入房間的過程中,李某某誤認為該女子是一名賣淫女,以為該女子和他一樣,是蹭卡進入酒店,李某某認為和頤酒店是自己的「地盤」,女孩出現在這裡是在「搶生意」,便上前詢問女子來酒店做什麼,感覺女子有緊張害怕的情緒後,李某某更堅定了「搶生意」的判斷,因此發生了拖拽行為。
「我們以證據為依據,來認定哪些行為觸犯刑法」庭審結束後,辦案檢察官劉葉青首次披露案情並回答了就此案的一些疑問。劉葉青表示,李某通過發放招嫖卡片介紹他人賣淫的這個行為構成犯罪。其拖拽行為,不能成為介紹賣淫的加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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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檢察官劉葉青接受媒體採訪
「我認為大家可以這樣看待拖拽事件,雖然這個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是這作為一個線索,偵查人員查到了他介紹賣淫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劉葉青表示。
劉葉青表示,根據《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造成輕傷及以上的後果,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而根據現有證據材料,第一,無法證明李某具有傷害該女子的故意,也就是刑法理論上的責任形式為故意,對於這一點,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都是沒有爭議的。通俗點說他不是經過預謀、刻意的謀劃或者出於一個特定的目的,去拖拽、毆打這個女子;第二,根據現行刑法,故意傷害罪,需要出現被傷害人輕傷或者以上的後果,而現有證據無法證實該女子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輕傷後果。
因此,無法用故意傷害罪對這一行為做出刑法上的評價。
劉葉青說,關於尋釁滋事罪也是類似的原因。現行《刑法》規定隨意毆打他人必須造成一人以上輕傷後果或者持械隨意毆打他人,現有證據均不能證實這兩個情節,因此也無法用尋釁滋事罪來對這一行為做出評價。
根據《刑法》規定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輕傷或二人以上輕微傷,或者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才能構成尋釁滋事罪,而李某也沒有持械毆打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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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記者回訪「拖拽事件」事發樓層。
28日中午和下午,有記者兩次進入位於望京798的和頤酒店,均未有安保人員阻攔。
儘管沒有辦理入住,也沒有相應的住宿憑證,記者很容易地進入了酒店客房部。雖然去往其他樓層的電梯,需要預刷房卡才能啟動,但是通過樓梯的安全通道,可以很方便地進入其他樓層。記者在和頤酒店內呆了約半個小時,全程未有工作人員注意,也沒有遭到盤問。
另外,此前一直為人所詬病的涉招嫖「小卡片」,已經不見蹤跡。在和頤酒店一間剛剛退房的客房內,地面上未發現「小卡片」。一對剛剛退房,準備離開的夫婦也證實,房間內沒有「小卡片」的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