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聘、換崗降薪、更換工作地點……
@中年人 職場中這樣維護合法權益 人到中年,上有老下有小,卻還要面對殘酷的職場競爭。天府早報記者調查發現,成都不乏這樣的勞動爭議案例:競聘失敗被調整到新崗位;家住青白江,崗位突然調到武侯區,通勤時間增加約3小時;倉儲部經理變成了倉儲部庫管員,薪水降了一大截。這幾件案例的主角最終都通過法律途徑保護了自己的權益。成都泰和泰律師事務所的周冬平律師提醒勞動者,「強化證據留存意識,發現勞動權益遭受侵害時及時主張,依法維權。切忌在雙方矛盾激化解除勞動關係後『一次性』主張,避免相關權益因超過法定仲裁時效而無法實現。」
「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崗位的應當具備合理性,否則勞動者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金。」天府早報記者從成都市中院了解到這樣一起案例,黃某於2010年到成都某公司從事生產、品質管理工作,雙方籤訂了3份勞動合同。其中2017年4月籤訂的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2017年4月8日至2022年4月7日止,公司聘用黃某從事倉儲部經理崗位工作,公司有權根據對黃某的考核結果、工作表現等情況對黃某的職務或工作崗位進行調整等。
2017年9月11日,公司發布《關於黃某等人職務任免的決定》:免去黃某倉儲部經理職務,改任倉儲部庫管員」。倉儲部經理和倉儲部庫管員的工作職責不同,後者工資更低。黃某當天便向公司請假一個星期。4天後,黃某通過郵寄方式向公司遞交了一份《通知》,以公司無故解除其倉儲部經理職位、未與其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迫使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等為由,通知公司自2017年9月15日起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2016年年終獎、購股出資、雙倍工資的另一半等。當月22日,公司作出處罰通報,通報黃某曠工5日,扣除黃某9月份工資並予以辭退。
黃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係;公司支付至解除勞動關係之日止的工資9000元;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42000元(自2010年入職到2017年共計7年,月平均工資6000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公司支付黃某經濟補償金42000元;駁回黃某的其他仲裁請求事項。
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有權根據自身經營需要對勞動合同進行變更,但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勞動者利益,非因勞動者原因,用人單位不能違反勞動合同約定隨意降職降薪。本案中,公司免去黃某倉儲部經理職務,改任倉儲部庫管員,實質上變更了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改變了黃某的勞動條件。
周冬平律師表示,「用人單位有權根據自身經營需要對勞動合同進行變更,但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勞動者利益,不能違反勞動合同約定借調崗之由隨意對勞動者降職降薪,否則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更換工作地點,可能意味著要增加通勤時間。但你知道嗎?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有權根據自身經營需要對勞動崗位進行合理變更,但是,關於工作地點的調整,應在一定的地域內,如超出勞動者合理承受的範圍,則調崗不具有合理性,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雷某在一公司青白江分公司上班,雙方2017年籤訂了期限為5年的《勞動合同》約定,乙方從事銷售員崗位工作,甲方可調整乙方至甲方的其他營業場所或甲方的其他關聯企業處工作,乙方自願同意服從甲方的調整安排。
2018年7月7日,該公司作出《關於支援地區集團店鋪改造工作的通知》,要求雷某到武侯區門店工作,雷某未前往武侯門店工作,仍在原門店工作。該公司以雷某不到新崗位工作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雷某收到公司的解除通知後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作仲裁裁決書,裁決該公司支付雷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9209.59元。據悉,雷某居住在成都青白江區,原崗位在青白江區,調崗前原早班為9:30至下午15: 30,調崗後需7:30乘坐班車到新崗位,晚上7點後回到青白江區,調崗後每天通勤時間增加3個小時。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用人單位解除與雷某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以雷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其主張的依據在於雷某逾期不到調動後的崗位上班,存在曠工情形。本案中,雷某居住在青白江,原崗位在青白江,調動後的崗位在成都武侯區,即使公司提供了班車,但每天上下班通勤時間增加約3個小時,明顯超出一個勞動者合理承受的範圍,因此調崗不具有合理性。最後,雷某拒絕到新崗位報到後,仍在原崗位繼續上班,不屬於曠工。青白江分公司以雷某曠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事實依據不足,不符合法律規定,屬於違法解除,理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此前,成都法院還發布了一個競聘調崗的案件,就職於四川某建設公司處從事管理崗位工作的李某,因為競聘失敗,從成都被調至位於涼山州項目監理部工作,拒絕到新崗位報到的他被公司以無故曠工為由解除了勞動關係。最終法院認定該公司的行為是「違法解除」。
那麼,勞動者如何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周冬平提醒說,要全面深入理解相關法律法規,「強化證據留存意識,應當注意留存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社保繳納記錄、工資支付憑據、工作證明、企業公示的規章制度、加班記錄、請銷假條、勞動合同等憑據。儘量保存證據原件,必要時可以向公證機構尋求支持,以備勞動爭議發生後,在仲裁、訴訟等過程中為查清案件事實和支持訴訟請求所用。」
此外,周冬平特別提到,要有時效意識,「發現勞動權益遭受侵害時及時主張,依法維權。切忌在雙方矛盾激化解除勞動關係後「一次性」主張,避免相關權益因超過法定仲裁時效而無法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