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員因拒絕防疫登記被鋼叉鎖脖,保安構成侮辱罪嗎?

2020-12-23 封躍平律師

前日,一段廣西南寧某小區保安用防爆鋼叉鎖住外賣員脖子的視頻在網絡流傳。視頻中,一名身著美團服裝的外賣員被鋼叉鎖在地上,旁邊另外一位美團外賣員聲稱:「人家送外賣,你就拿武器這樣叉住人家,把人家當人嗎?」該視頻引發網友爭議。據悉,因出入登記信息問題,某平臺外賣配送員與小區保安發生口角糾紛引起肢體衝突,隨後保安用防爆叉控制其頸部,後經現場群眾勸解,雙方自行分開,無人員受傷。接到群眾報警後,當地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並將雙方當事人帶回派出所調查處理。經依法調解,雙方均認識到自己的過錯,並已自願達成和解及賠償協議。

網友對此紛紛表示,「保安用鋼叉限制外賣小哥人身自由,已經屬於非法拘禁觸犯法律,不能和解。」、「保安用鋼叉叉一個年輕人確實不對,難道三個保安還怕一個送外賣的嗎?外賣小哥不登記也不對,疫情期間配合一下比較好。保安也是職責問題,用鋼叉叉人就不太應該了。」、「不同意賠償,違法必究」等等。

的確,該名保安做法實在不妥,還涉嫌違法。首先,保安用防爆鋼叉鎖住外賣員脖子,這一行為明顯不夠尊重,涉嫌侵犯了外賣員的人格權。《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並且,即將施行的《民法典》也明確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行為人拒不承擔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

保安構成侮辱罪嗎?根據《刑法》對於侮辱的定義,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雖然保安行為尚未構成侮辱,但已經嚴重侵害了外賣員的人格尊嚴。另外,就這一行為而言,雖然無法從法律上給予其嚴懲,但其行為給外賣員帶來的傷害和不良社會影響可按《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即,公然侮辱他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並且,保安鎖住外賣員脖子,還涉嫌暴力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同樣可按《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該名外賣員應當拿起法律的武器為自己維權,採取報警等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人身權益。

然而,有人指出,外賣員不遵守防疫規定,拒絕防疫登記,就不能阻止其進入嗎?現在許多地區已經放寬了對於防疫有關的規定,進出小區已經不用進行登記測溫等步驟。但不排除有些地區為了安全還有這樣的規定。如果達到了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會管理的程度,可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行政處罰。

然而,即使外賣員有過錯在先,也不是保安拿防爆鋼叉鎖住外賣員脖子的理由。如果外賣員因此受傷,則涉事保安、外賣員所在單位、保安所在單位可能都需承擔賠償責任。因為保安侵犯了外賣員的健康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保安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應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這起事件中,雙方其實均有過錯,疫情期間,任何人都應當遵循防疫規定,並且配合保安合理範圍內的安保工作。保安在履行其監管職責的過程中,也不能以暴力手段作為解決方式,該行為也不在正常執行工作任務的範疇之中。涉事雙方都應當以理智規範的程序解決問題,化解矛盾,相互尊重,真正實現社會穩定和諧的美好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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