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衡東縣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湖南省衡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謝某某犯拐騙兒童罪。衡東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謝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2020年9月22日11時許,被告人謝某某在衡東縣洣水鎮金領100小區前的廣場發現被害人周某(2018年1月1日出生)獨自在玩耍,便想帶周某回去當孫女。被告人某某將被害人周某帶至自家車庫,至晚上時,周某被被告人謝某某帶至被告人三樓的家中,使周某脫離家庭和監護人。被告人謝某某明知周某監護人四處在尋找周某,但仍未將周某送還給其監護人。次日凌晨5時許,公安機關通過線索找到被告人謝某某家,被告人謝某某拒絕開門。後公安機關通過強制破鎖的方式打開被告人謝某某家的門,將周某送還給其監護人。2020年9月23日5時許,被告人謝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庭審中,被告人謝某某的家屬代其補償了被害人的損失35 000元,並獲得了被害人的監護人的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謝某某拐騙不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使其脫離家庭,其行為已構成拐騙兒童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謝某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賠償了被害人近親屬的損失並取得了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諒解,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衡東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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