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王某與男子宋某在瀋陽同一個工地做事,是工友關係。2020年4月18日23時許,宋某採用暴力、言語威脅手段強行與王某發生性關係,造成王某左肘關節軟組織挫傷。王某的女兒女婿聞訊趕來了工地,於次日早晨找到了宋某。宋某承認錯誤,願意給2000到3000元作為補償,將此事私了。但其女兒提出五十萬「私了」,雙方談不攏,報警後宋某被抓捕。一審以強姦罪,判處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有道說法】:這女兒也是奇葩,母親被性侵,不是第一時間要求懲治兇犯,而是想著撈錢。這算是啃老的一種方式嗎?無法認可。有道一直說:對於刑事犯罪,不要姑息,第一時間報警。
2、這女兒是法盲。宋某想私了是為了逃避刑法處罰。這女兒難道不懂刑事犯罪不能私了嗎(刑事自訴案件除外)。意圖通過「私了」免除侵害人刑事責任的協議是無效的,刑法是公法,違法犯罪侵害法益不僅僅是受害人的身體權、健康權,同時侵害了國家的公共管理秩序。因此僅獲受害人的諒解並不能免除其刑事違法性。是否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也不是受害人能夠控制的,但凡發生刑事案件,司法機關就會主動介入,而不是以個人意願為決定。因此,雙方「私了」協議僅對民事責任部分有效,對刑事責任追究不具備法律上的效力。
本案即使宋某給了50萬,王女士答應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一旦司法機關發現存在該犯罪行為,一樣會主動介入,而無需被害人同意。所以,宋某也不傻 ,給了五十萬,照樣要坐牢,還不如不給。
3、並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不適用私了,下面一類就可以:即刑事自訴案件,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不告不理」案件,包括:重婚罪、遺棄罪,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幹涉他人婚姻自由罪等。除非受害人自己拿著證據到法院去立案,公安機關不會主動幹預的。原被告如果能夠和解,就可以私了,法院也不會繼續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