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娜桑:國慶假期就要結束了,瑞秋把大家拉回工作狀態,為各位介紹一種比VR更酷炫的新技術。採用這種技術人們不需要戴上任何設備,即可全程看到畫面精美的3D影像。這種新技術就是在G20文藝晚會上大出風頭的全息投影。然而全息影像技術在展示強大吸引力的同時,也帶來了隱藏的版權隱患。下面,讓我們一起聊聊全息影像技術引發的版權話題吧!
全息成像是利用光的幹涉和衍射原理,將物體發射的特定光波以幹涉條紋的形式記錄下來,然後再用衍射的方法使其再現,相成原物體逼真的立體像。時下比較熱門的是第三代全息技術——「全息虛實劇場立體秀」,該技術能環繞260度多視角將真人演出、全息立體投影、舞檯燈光、環繞立體聲系統、影視屏幕等無縫銜接。全息影像技術分為以下幾個技術階段:
在素材採集階段,製作者從海量影像資料中提取有價值的素材和信息。
在模型重建階段,依據獲取的大量數據,軟體創造出演員面部的高清立體網狀結構,重建和模仿演員的人物動態。
在動作捕捉階段,利用計算機系統捕捉演員表演時的表情動作,然後把這些動作表情同步到計算機中的虛擬角色上。
在虛擬合成階段,通過計算機系統生成,能夠實時追蹤用戶多感官信息,用戶可以高度浸入這個虛擬實境進行瀏覽、交互與探查。
在全息再現階段,利用幹涉和衍射原理記錄並再現物體真實的三維圖像。
在全息影像生成過程中,只要組成素材中涉及作品,就應當獲得相應授權。如虛擬鄧麗君「演唱」了《何日君再來》,就有必要獲得《何日君再來》詞曲作者等相關權利人的授權。
全息影像製作一般會對藝人的聲音、動作等表演片斷進行採集、整理;再將這些音節、動作等組成部分碎片化,形成備用資源庫;然後,通過計算機技術重新進行數位化加工並加以排列組合,呈現出嶄新的表演。對於使用藝人的表演影像碎片作為素材是否需要獲得授權,各方存在一些爭議。爭議的焦點在於,這些碎片是否具有獨創性以及是否已進入公有領域,而這兩個問題都不能一概而論,需要結合個案情況具體分析。
另外一個業界關注的問題是,虛擬藝人的全息影像表演是否需要獲得表演者(藝人)授權。表演者權是鄰接權的一種,表演者沒有權利控制、限制或禁止他人(包括虛擬藝人的全息影像)表演其曾經表演過的節目,即使他人對其表演進行了高度模仿也不能例外。但如果虛擬藝人的全息影像表演只是簡單而機械地再現了表演者曾經表演過的完整節目或片斷,就需要獲得表演者的相關授權。
這一問題取決於全息影像是否具有獨創性。從前述技術階段和製作流程來看,全息投影是一個複雜的系統,涉及幾十個學科,在實際應用中,需要幾十個工種相互配合。可見全息影像製作過程中,對素材的選取、加工和製作必然經由製作團隊的智力勞動和個性化選擇,所呈現的全息影像是獨立於原生影像的新物,因此,此時的全息影像具有獨創性,可以成為作品而受著作權法保護。
關於全息影像能否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問題,筆者認為,全息影像固然是光影組合,稍縱即逝,但這並不影響全息影像構成作品。因為全息影像作品的載體系信息數據和計算機系統,而並非透明投影膜,就如同電影作品的載體系膠片而非影院幕布一樣。因此,對全息影像進行有形形式的複製,是實際可行的。
全息影像製作者創作出一個角色並由其進行表演,可以被歸類為「以類似電影攝製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雖然,全息影像的製作過程並非攝製過程,但隨著信息技術的普及,用計算機取代攝像機繪製編輯連續性圖像已成為勢不可擋的趨勢,對類電作品的認定有必要跟進技術發展的步伐。加之,根據《伯爾尼公約》對於類電影作品的描述(即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表現的作品),其本質在於表現形式而非創作方法。我國作為《伯爾尼公約》的成員國,對類電作品的保護應與公約精神一致。因此,就全息影像表演的表現形式而言,可以作為類電作品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
全息影像的生成過程與計算機軟體作品的實現手段相類似。一方面在計算機後臺硬體存儲了類似源程序的信息數據,另一方面,通過光學成像系統投射而形成的影像,則類似於目標程序。對於全息投影而言,程序和影像是兩個可以獨立使用的創作物,但根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同一電腦程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那是否能將兩者作為「同一作品」進行整體評價,是需要深入研究的問題。
後記:
1. 關於全息影像技術的素材來源於上海塞頤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和上海廣湧文化藝術發展有限公司;
2. 圖文取材於由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智慧財產權協會、上海版權協會、上海智慧財產權研究所聯合主辦的「全息影像表演帶來的版權挑戰」研討會;
3. 由衷感謝上海智慧財產權研究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和智力支持!
參考文獻:
1. 《一篇文章看懂全息影像版權問題》,作者SHIPA,微信公眾號:智慧財產權那點事,2016年9月8日;
2. 王遷著:《著作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年3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