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價之姐》是芒果TV推出的綜藝節目《乘風破浪的姐姐》的主題曲,由李宇春演唱。今年6月,該歌曲一經推出便掀起了「姐姐舞」風潮,唱遍大街小巷,成為現象級歌曲,不過,版權糾紛也隨之而來。10月29日,歌曲《跟我出發》曲作者董赫男委託律師發出律師函,指責《無價之姐》副歌的曲部分8小節抄襲《跟我出發》。10月30日,《無價之姐》的曲作者孫僑志在微博發文,否認抄襲指控。
上述版權糾紛孰是孰非目前尚無定論。事實上,類似的音樂抄襲糾紛在國內外並不少見。歌曲抄襲糾紛,往往涉及複製權與改編權。在這些抄襲糾紛中,難點在於如何認定抄襲的界線。
「法律上認定抄襲往往依據『接觸+實質性相似』規則。」擁有多年音樂從業經驗的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副理事長兼代理總幹事周亞平在接受中國智慧財產權報記者採訪時介紹,「接觸」是指在後作品的作者接觸了在先作品,「實質性相似」是指在後作品與在先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如果構成「接觸+實質性相似」,就構成侵權。
引發抄襲爭議
據了解,《無價之姐》由李宇春作詞,孫僑志作曲,李宇春演唱,曾獲得BME音樂盛典年度優秀歌曲獎。《跟我出發》由董赫男作曲、孫濱作詞,是綜藝節目《歡樂中國行》的主題曲,由央視主持人董卿於2004年首唱。董赫男方發出的律師函稱,經過專業人士對比,《無價之姐》副歌的曲部分8小節完全抄襲《跟我出發》,且抄襲部分在《無價之姐》中被反覆使用8次,是其最主要、最核心的部分,也是傳唱最多、流傳最廣的部分,極具商業價值。
很快,孫僑志發微博回應了被指抄襲一事。他否認抄襲了《跟我出發》的曲部分:兩首歌的部分片段在聽覺上有相似之處,但是「請不要僅僅因為一個簡譜的相似,就隨意指責是抄襲,也希望大家要把片段的巧合和整段的抄襲區分開來」。孫僑志還表示,《無價之姐》是其6年前創作的,他從未聽過《跟我出發》,對方於2004年發布《跟我出發》時自己才13歲,且在國外生活,很少接觸到國內電視綜藝節目上的歌曲。
隨後,《無價之姐》的音樂製作人陳偉倫也在微博發文表態,稱「對惡意炒作之人感到非常憤慨」,並認為《無價之姐》的曲子並未抄襲《跟我出發》:「《無價之姐》不存在抄襲情況。我看了網上的兩首歌對比視頻,儘管從聽覺感受上,普通聽眾可能會覺得有些類似,但是界定抄襲不能只靠聽覺。《無價之姐》把耳熟能詳的傳統民歌素材運用到潮流的舞曲中去,這是一種把電子舞曲本土化的高級手法。」
《無價之姐》歌曲的曲版權方東樂影音也進行了回應,支持孫僑志的說法,認為對於音樂作品,不能因某個或幾個音樂元素聽上去有些相似就認定是抄襲,並呼籲大眾不要輕易給創作者扣上「抄襲」的帽子。
此外,音樂製作人張亞東也在孫僑志發文之後點讚;知名樂評人鄧柯也很快轉發了陳偉倫的上述微博,並發文支持孫僑志:音樂創作會有偶然的靈感撞車或是重合,但《無價之姐》肯定不存在抄襲情況。
對於業界的反應,董赫男的代理律師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將會通過訴訟途徑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截至記者發稿,孫僑志尚未回復記者的採訪要求。
事實上,音樂作品副歌的曲部分被指抄襲的爭議在國內外時有發生,有的甚至訴至法院。以被稱為「水果姐」的美國流行女歌手凱蒂·佩裡(Katy Perry)被指音樂作品抄襲案為例,2019年,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聯邦法院陪審團認定,「水果姐」的熱門歌曲《黑馬(Dark Horse)》與說唱歌手馬克斯·格雷(Marcus Gray)的說唱歌曲《歡樂之聲(Joyful Noise)》構成實質性相似,侵犯了後者的版權。包括「水果姐」在內的6位《黑馬》的創作者以及歌曲的發行經銷商都須對此承擔侵權責任,賠償額高達280萬美元。
據悉,這並不是美國音樂史上第一次因為一例侵權判決而引發如此大的爭議,早在2015年的「Blurred Lines」案中,美國聯邦第九巡迴法院認定「Blurred Lines」對於原告歌曲中元素的「插值(interpolated)」行為構成版權侵權。該判決使得眾多音樂創作者陷入被控侵權的恐慌當中。
劃定抄襲界限
眾所周知,藝術創作中不乏對前人作品的模仿借鑑,音樂創作也是如此。那麼,如何劃定音樂作品的曲部分借鑑與抄襲的界限呢?
在我國,音樂作品的版權侵權認定一般採用「接觸+實質性相似」規則。周亞平表示,這裡的「接觸」既包括有證據表明的直接接觸,也包括合理推斷的「可能接觸」。對於直接接觸證據,原告方一般很難取得,但只要能證明被告有接觸在先作品的可能性就可以。通常來說,如果存在在先作品已經公開、一般公眾很容易發現的情況,就可以推定為接觸。反過來,在先作品還沒有公開,就不能認為被告可能接觸了在先作品。
對於實質性相似,周亞平認為,在這一類糾紛中,整首作品全部抄襲比較好判斷,但也少見;常見的抄襲情況多為一部分或幾句特別流行、上口的樂句,用行業術語說就是抄襲了音樂主題。那麼,這種只有部分相同或近似的情況是否為侵權?「當然構成抄襲。因為流行歌曲的結構通常比較方整、簡潔,整個音樂往往都是由一個主題派生出來的,然後在高潮部分形成副歌。因此副歌是音樂的主題、靈魂。很多歌曲被人們記住的就是那幾句音樂主題的『金句』。抄襲這幾句『金句』,就等於抄襲整首歌曲了。」周亞平表示,目前流行的短視頻大多會使用音樂,用的大多是副歌或最流行的「金句」,就是這個道理。
中國傳媒大學教授劉文杰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則認為,對於樂曲而言,其受保護範圍僅僅限於聽覺表達部分,即由音符、節奏、和弦等組成的聲音效果,樂曲的主題、風格、其中蘊含的情緒等均不在著作權保護範圍。從國內外的案例來看,不存在抄襲幾個小節即構成侵權的標準。就樂曲侵權的認定而言,同樣要求原告一方的樂段具備獨創性,被控侵權的樂段與原告方的樂段存在實質性相似。這就要求原告方的樂段構成足夠豐富的表達,且區別於屬於公有領域的樂曲元素。以單一音符縱貫多個小節,並採用普通的節奏型,或者只有一兩個小節且音符組合簡單,均可能不具備獨創性。相反,如果主張權利的一方的樂段為連續多個小節,且在樂曲元素組合上具有變化,能夠表達出一定的思想情感,則有可能滿足獨創性要件。
「需要注意的是,考慮到受眾的特點,大眾流行音樂通常旋律較為簡單,為追求能夠被聽眾迅速記住的效果,在曲式、和聲等方面的設計上可能出現趨同的現象。」劉文杰進一步分析,鑑別流行音樂作品是否存在抄襲情況,需要分離出樂曲中已經成為公有因素的那些部分,並以普通聽眾而非專業創作人士的聽覺感受作為判定實質性相似的主要標準。當然,案情較複雜的,可能仍然需要專業人士的參與。(侯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