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下午,市民張先生撥打晨刊熱線8881111稱,他在大潤發購物超市購買了一瓶飲料,結果發現是瓶「不明液體」,而且沒有內蓋,「也不知道是不是水,想起來被別人喝過,我們全家還對著瓶嘴喝了口,就覺得有點噁心。」
當天下午,記者在大潤發超市一樓見到了張先生,張先生回憶了他們買到這瓶「飲料」的經歷。
當天中午,張先生全家以及朋友到大潤發超市進行購物,在二樓的飲料區拿了一瓶「尖叫」飲料,「因為我女兒就喜歡喝這個飲料,其他的飲料不喝,後來看小票知道我們的付款時間是13點08分。」張先生回憶,付款後,他女兒就擰開蓋子喝了一口,接著就衝媽媽喊,「飲料怎麼沒味兒啊?」
「孩子的媽媽喝了一口,也嘗著沒味,我隨後又嘗了一口,心裡還尋思是不是飲料換了口味了,就變得沒味了。」張先生一家一邊想一邊準備走。
當快到一樓的時候,張先生猛然想起,這款飲料還有個內蓋,非常結實,小孩子一般是打不開的,他就問了問女兒,是誰幫她打開的內蓋,結果女兒告訴他,沒有內蓋,她是直接喝的。張先生說,他一下子反應過來了,這瓶「飲料」有問題,剛下樓梯的他們,立刻原路返回,找到了賣場的工作人員進行協商。
張先生的購物小票
因為女兒已經喝了幾口這瓶「不明液體」,張先生害怕有什麼事兒,就要求大潤發的員工陪同張先生的女兒去看了醫生。醫生表示,只要孩子不發燒、不拉肚子就不會有什麼問題。
「開始,他們就是說給我換一瓶,後來說10倍賠償,給40塊錢。整個過程中,我認為他們處理事情的態度也不夠端正,而且全程都有監控,他們也確認在整個過程中,我們並沒有出超市,通過視頻可以看到我們當時的情況,是一人喝了口。」張先生說,他隨後撥打了晨刊的新聞熱線、消協的12315以及食藥監部門的舉報電話。
下午4點多,在大潤發超市一樓顧客服務課,記者看到了那瓶莫名成為「水」的飲料。這是一瓶由農夫山泉出品的綠色瓶裝「尖叫」飲料,生產日期是2017年8月19日,慢慢傾斜,發現裡面的液體有輕微掛壁現象。
大潤發顧客服務課的工作人員正在配合東港食藥監部門的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執法人員又去貨架拿回兩瓶同款飲料進行對比,發現每瓶飲料都有內蓋。他們正在聯繫供貨商、生產廠家,查看生產批次,並出具各種證明。
調查現場,張先生表示,「我就是想知道,這瓶『水』,來源是哪裡,到底是哪裡的問題,得給我個說法啊!」
4月16日,大潤發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根據他們的調查,初步確定飲料是被人打開後喝了,然後又裝上了超市內免費為顧客提供的純淨水。「人流量很大,我們不可能盯著每名顧客,造成了這種狀況的發生,以後會注意。」
同一天,市民張先生說,他已經跟大潤發超市協商解決了這個問題,籤署了一個和解協議書,因為這瓶「不明液體」,無法確定水質,大潤發方面賠償其200元,協議所涉及的賠償是一次性終結性賠償,雙方互不追究其他任何責任。
這瓶「尖叫」飲料的生產日期是2017年8月19日
律師說法
本報法律顧問、山東律苑律師事務所律師趙世玉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若涉案商品在銷售時確存在質量問題的,超市未能盡到全面的食品安全查控義務,致使不合格食品仍對外銷售,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本爭議中,張先生與超市之間形成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嚴格履行。超市銷售給消費者的商品違反了法律規定、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來源:日照新聞網 記者:遲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