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古老溼的第73篇原創
ofo 小黃車徹底涼了,失蹤了,人間蒸發了。有報導稱,不僅沒退押金的用戶、被欠了貨款的供應商找不到 ofo 的任何可聯絡渠道,就連法院也找不到 ofo。
當年漫山遍野的 ofo 小黃車,現在整間公司都人間蒸發了。
目前排隊等著退押金的 ofo 用戶,大約有 1500 萬人,押金為 99 元或 199 元。依此計算,待退押金規模在 15億-30億 元之間(這還不包含未申請排隊退押金的用戶)。
以 ofo 小黃車現在的失蹤姿態來看,當年豪言壯語「欠用戶的錢一定要還,就算到了別的公司,也要把電話號碼都記下來」的 CEO 戴威,恐怕終於決定把所有債務扔到 ofo 所屬公司「東峽大通」的身上,自己則低調隱身。
不出意外,在 ofo 小黃車內部莫名其妙失蹤的這 30 億押金,應該構成了中國商業史上最大的「押金失蹤案件」。
那麼,問題來了——
30 億押金不翼而飛,作為 ofo 小黃車最高負責人的 CEO 戴威,居然不用蹲監獄嗎?
一般普遍認為,對於巨額押金失蹤事件,ofo 有可能涉嫌 9 條罪名,分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違法運用資金罪、集資詐騙罪、合同詐騙罪、侵佔罪、詐騙罪、挪用資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
其實按現行法律,ofo 跟這裡面絕大部分罪名都無關,
1.不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在 2010 年頒布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最高院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判定製定了 4 個標準,分別是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在小黃車案例中,由於 ofo 向用戶收取押金並未承諾利息與回報,因此不屬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不符合「違法運用資金罪」
這一條比較簡單。違法運用資金罪是指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情節嚴重的行為。ofo 小黃車顯然不屬於這一罪名的行為主體範圍。
3.不符合「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的核心在於 ofo 是否有「詐騙」行為,而中國法律對「詐騙」的定義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ofo 沒虛構什麼事實、或隱瞞什麼真相,也承認用戶退還押金的合理性,並且起碼在失蹤之前還在提供服務和退款,只是速度慢了點。目前雖然公司經營異常導致各類裁決無法執行,但和「詐騙」罪名無關。
4.不符合「侵佔罪」「詐騙罪」
侵佔罪和詐騙罪的主體是自然人,而與用戶籤訂協議的是 ofo 公司,並不是戴威這個自然人。因此,ofo 不涉及此二罪。
5.不符合「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在客觀行為上是要求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其他相關情形。也就是說,如果把用戶押金用於企業的生產、購買共享單車等等用途,體現的是單位的意志,受益人是單位,那麼,這種行為沒有侵犯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因此也不構成挪用資金罪。
6.不符合「挪用公款罪」
構成該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看了以上這麼多,各位是不是心理防線逐漸崩潰——難道按照現行法律,一家公司挪用了用戶的 30 億押金,其公司 CEO 居然不用負任何法律責任?
且慢,由於 ofo 小黃車的人間蒸發,其很可能已經涉嫌「合同詐騙罪」。
刑法規定的合同詐騙罪的五種情形中,第四種「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正好命中了 ofo 小黃車目前的情況。
押金,是用戶提供的擔保財產,是 ofo 小黃車的負債而非財產或收入,符合「擔保財產」標準;ofo 失聯到連法院都找不到,顯然符合「逃匿」情形。如果說,在 ofo 小黃車蒸發之前,ofo 雖然退押金速度慢、但起碼還在履行退款義務,那麼現在,這家公司的突然消失,則很可能坐實了合同欺詐罪的各個要件!
刑法對合同詐騙罪的處罰也比較嚴厲——「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可以說,多虧了 ofo 小黃車公司的主動失蹤將它自己引向了「合同詐騙罪」,否則整個中國的所有法條,都沒有一條能制裁這樣的企業。這也是為什麼幾乎所有共享單車企業都存在挪用押金的情況——因為沒有任何法律風險!
(ofo 還玩過把用戶押金轉進p2p理財的騷操作,可見當時真是山窮水盡了)
如果 ofo 小黃車公司成為被告,那麼就有不小的可能性會被判處「合同詐騙罪」,CEO 戴威及其他高管也將「難辭其咎」。
但是,如今連法院都找不到 ofo 小黃車這家失蹤公司,這怎麼辦呢?
我替法院出個主意:
先找到戴威,再通過戴威找到 ofo 小黃車。
雖然戴威剛剛卸任了法人,但作為公司創始人和 CEO,幾乎不可能對自己親手創建的公司一無所知。現任法人的微信有沒有?電話有沒有?高管們的 QQ 群微信群還存著嗎?無論如何,總不可能一個人都聯繫不上嘛。所以,找到戴威,很可能就等於找到了 ofo 小黃車公司。
那麼問題又來了:
去哪裡找戴威呢?
根據公開信息,戴威的父親戴和根,是中國化學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央企一把手,副部級高官。找到戴威的父親,就必然能找到的他兒子戴威。
那麼,去哪裡找戴和根呢?
我已經替有關部門找到了。
如果這樣再找不到,那麼可以去蹲點中國化學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的官網(cncec.cn),上面會把集團一把手的新聞第一時間發出來。
這樣順藤摸瓜,先找到副部級央企一把手戴和根同志,再找到他兒子戴威,最後找到 ofo 小黃車公司,即便不能將幾十億用戶押金完璧歸趙,起碼能處理幾個犯罪分子、給 1500 萬排隊中的用戶一個說法吧?
所以,挪用了 1500 萬用戶的幾十億押金的戴威,到底會不會承擔法律責任呢?
我都有點迫不及待的想知道謎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