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法學專業課學習沙龍組織法學專業學生參加了兩場別開生面的模擬仲裁庭和模擬調解庭觀摩活動,收穫頗豐。這兩場模擬庭分別由法律實踐教學中心主辦、《智慧財產權非訴訟實務》研究生課堂和《智慧財產權非訟實務》本科課堂承辦。兩門課程的主講教師分別為陳興華老師和陳興華老師、尚志紅老師,分別邀請了北京仲裁委員會和北京賽智智慧財產權調解中心的校外專家擔任實務指導教師。
模擬仲裁庭於2020年11月10日晚18:00開始,開庭地點位於瀚學樓714。北京仲裁委員會國際案件處處長張皓亮先生作為首席仲裁員,北京仲裁委員會國際案件處高級法律顧問楊雨菲、沈韻秋兩位女士作為仲裁員。陳興華老師與尚志紅老師作為點評嘉賓。
本案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授權糾紛的商事仲裁程序案件。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籤署了《數位音樂獨家授權合作協議》(以下簡稱「本案合同」),並約定,申請人同意將其全部的標的音樂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獨家授權給被申請人及其關聯企業按照協議的規定進行使用,並就授權範圍、內容提供、授權業務的商業模式、收入分成、費用支付、審計權、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了約定。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籤訂本案合同的補充協議,就保底費用的規定作了調整。
本案合同履行過程中,申請人未向被申請人交付標的音樂作品音頻、視頻及版權證明等文件,被申請人未支付合同款項。
申請人向北京仲裁委員會/北京國際仲裁中心提起仲裁,請求裁決解除本案合同及其補充協議,由被申請人承擔本案仲裁費用。
被申請人請求仲裁庭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仲裁組成人員,核實雙方當事人、代理人身份後,宣布當事人在庭審活動中的權利與義務。
本案的申請人為:顏靜、戚靜靜、郭麗娜、肖禹(均為法碩[專研]非-19研究生);
本案的被申請人:李程(法碩[專研]非-19研究生)、程廈廈、田元、高俊峰(均為F法碩[專研]非-19研究生)。
第一階段,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分別宣讀申請書與答辯書。
申請人宣讀了申請書。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沒有做出實際的宣傳推廣,其音樂平臺系本案合同籤訂後才註冊並取得運營資質,申請人未提交授權歌曲具體信息是因為了解到被申請人不具備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條件;被申請人沒有向申請人支付任何費用;協議沒有實際履行,且無法繼續履行,申請人籤訂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申請人已就合同解除發出書面通知,被申請人未在三個月內提出異議。故申請人向北京仲裁委員會/北京國際仲裁中心提起仲裁,請求裁決解除本案合同及其補充協議,由被申請人承擔本案仲裁費用。
被申請人宣讀了答辯書。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未按期向被申請人提供其擁有的音樂作品及其詳細信息,致使被申請人無法按合同約定對標的音樂作品進行相關商業運作和推廣,被申請人支付費用的條件也未成就;申請人作為違約方也無權解除合同。故申請人無權要求解除上述協議,請求仲裁庭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被申請人還在庭前提交了反請求申請書,陳述了逾期提交反請求申請書的理由。仲裁庭受理了反請求,但尊重申請人事後答辯的權利。反請求書內容大致如下:
1.對於申請人對我方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的指控做出反駁;
2.申請人不應該根據合作協議約定不明確的理由單方面解除合同;
3.版權環境變化屬於不可抗力。綜上所述,申請人無權解除合同。
同時,被申請人還提出由於對方違約的問題,請求申請人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1.關於我方未履行約定的指控,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時間內與申請人溝通並提出異議,不應認為我方違約;
2.對被申請人無能力履約的說明將在之後詳述;3.庭前遞交反請求書已過有效期。
仲裁庭認為,反請求申請書的內容應當更為明確。
第二階段,庭審進入舉證與質證環節。
申請人質證如下:
1.《數位音樂獨家授權合作協議》
被申請人對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被申請人認為其已履行了部分合同。
2.解約通知更證書
被申請人對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無解約權,不存在收回合作約定一說。
3.郵局送達回執
被申請人對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可,證明目的亦予以認可。
1.《數位音樂獨家授權合作協議》及附件一; 《關聯企業籤署頁》(2012年9月9日); 《<數位音樂獨家授權合作協議>補充協議》(2012年10月10日)
申請人對《數位音樂獨家授權合作協議》及附件一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可,證明目的系對本案合同條款的陳述,亦予以認可。
2.郵件(2013年6月13日)
申請人對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意見如下:1、郵件內容系被申請人的關聯公司要求申請人根據合同規定提供相應的文件及發票,是被申請人的關聯公司的單方通知,並不能直接證明申請人未履行相應合同義務。2、合同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根據合同約定,申請人交付音樂作品等文件的時間應是合同生效後10天內,被申請人直至2013年6月13日才提出異議,不合常理。3、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可能喪失履行合同能力,故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的履行。
3.解約函(2013年6月25日)
申請人對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該份證據證明被申請人已經知悉申請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4.律師函及快遞單(2013年8月5日)
申請人對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可,證明目的不予認可。1、律師函稱被申請人及被申請人關聯企業多次通過郵件敦促申請人履行義務,但被申請人未提供除6月13日的郵件之外的證據予以證明申請人未及時履行義務,故應當由被申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2、律師函進一步證明被申請人明確知悉申請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3、律師函僅代表被申請人反對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對本案合同是否實際履行不具備證明意義。
5.TH公司(1)《數位音樂獨家授權合作協議》(2)授權書(3)付款憑證
6.MI公司Business Arrangement and Digital Distribution Agreement
7.HD公司(1)《數位音樂獨家授權合作協議》(2)授權書(3)付款憑證
申請人對證據5、6、7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關聯性及證明目的不認可。1、被申請人和第三方公司授權合作是否順利進行不必然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的授權合作能夠順利進行,且該證據無法證明被申請人與第三方公司的實際履約情況,與本案不具備關聯性;2、本案合同籤約後國內版權音樂環境已經發生重大變化,被申請人和第三方公司的履約情況不具有證明價值。
8.音樂網站及音樂播放器網頁截圖
申請人對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和證明目的均不予以認可。申請人授權音樂作品主要是中文作品,被申請人至今未推出完善的中文音樂平臺及音樂終端軟體,且業界廣大用戶均不知申請人有任何音樂網站、音樂服務軟體、音樂終端設備及各類作業系統。百度搜索「** Music Corporation」也僅出現一個英文網站。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所提供的音樂網站及音樂播放器網頁截圖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存在異議。
9.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
10.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對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可。證明目的不予認可。該份證據表明該關聯公司分別於2012年11月16日、2012年10月30日取得許可證,本案合同及補充協議的籤訂時間分別為2012年9月、10月,證明該公司系在協議籤署後才取得許可證,並沒有長時間的用戶和流量積累,根本無法較好地完成宣傳推廣業務,被申請人的履約能力存在嚴重不足。
11.DigtalMusicLicenseAgreementforNKMusicServiceChinafor2013-2014
該份證據未提供原件,申請人對真實性、合法性不予認可,關聯性及證明目的均不予認可。
12.《協議書》、《公證書》、受理通知單
申請人對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關聯性及證明目的不予認可。1、根據本案合同第9.2、9.3、9.4條規定,為證明侵權行為而向公證機關支付的公證費用屬於由被申請人及其授權的關聯公司承擔的為打擊盜版而支出的費用,無法證明申請人違約行為,與本案不存在關聯性。2、被申請人的關聯公司是於2013年5月籤訂的協議書,2013年7月22日進行的公證保全,申請人已於2013年6月25日發出了解除合同通知,合同於2013年6月26日到達被申請人處時解除,該公證保全行為與本案無關。3、證據p.268約定「因乙方為新設立公司」,所以採用分階段交納仲裁費的方式,進一步證明被申請人的關聯公司確實為新設立公司,不具備我方所要求的宣傳能力。
第三階段 仲裁庭詢問、辯論環節
仲裁庭詢問主要環繞著以下幾個問題展開:1.合同解除的依據在哪裡,是約定依據還是法定依據?2.被申請人是否有履約能力,如無履約能力是否構成違約行為?3.授權文件是否已經被提交?4.國內版權環境變化成為不可抗力的依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問題進行了詳細表述。
辯論環節主要圍繞以下問題展開:
1.申請人有無權力解除合同?無履約能力是否構成解約條件?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在國內只有幾家成立不久的公司,不具有相應的履行合同的能力,與申請人的需求部對接;被申請人則強調其在國外的廣闊影響力,不認同申請人認為其無履行合同能力的表述。
2.無交付授權文件的情況下,被申請人是否有義務支付欠款?有無能力拒絕?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在期限內提出異議,根據合同支付的有關約定,應當支付錢款。
被申請人認為,合同生效的前提是申請人提交所有合同約定文件,由於申請人未提供相關文件,僅有歌曲名單,因此不符合支付條件。
3.反請求書中有繼續履行或對被申請人進行賠償的反請求,賠償依據在哪裡?
被申請人堅持依舊希望能夠履約的願望,認為解約無論在商業道德上還是法律上對申請人都是一種損失。如果確實無法達成調解,將要求申請人賠償一百萬元的公證費。
申請人認為,對合同成立的基礎費用應當由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沒有賠償的理由。
第四階段 調解、裁決環節
雙方同意進行調解。申請人希望能夠解除合同,給予申請人十萬賠償費用。被申請人認為無法接受,希望能夠繼續履行合同。
仲裁庭建議庭後進行協商,雙方仍然堅持原意見,對開庭程序無異議,本次開庭結束。
老師們對大家的表現都給予了很高的評價,讓大家倍感鼓舞。但同時,老師們也提出了很中肯的意見。
其中兩位邊裁提到,更好地說服仲裁庭有以下幾個要點可以提高:1.每個觀點都有法可依,包括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2.代理人態度誠懇,對案件的事實根據自己的利弊有取捨。3.考量委託人的核心利益訴求,確定基本訴求和可以放棄的證據和權利,做到有妥協有爭取。
首席仲裁員還指出,從實體角度看還有待提高:1.事實依據和法律支撐必須明確。2.要善於借用權威的觀點和解釋說服仲裁庭。3.程序上積極堅持自己的權利,儘可能給對方造成困難。
首席仲裁員對案件的仲裁意見是:申請人在證據上是相對薄弱的,可以側重討論被申請人有怎樣的履約不能,從而形成一個具體的抗辯。
尚志紅老師首先表達了對仲裁員老師的感謝,希望同學們學習老師們對於學習和工作的認真態度,然後對同學們的表現給予了很大的鼓勵。同樣也提出,大家要更多的在課下思考對法律的理解,提高自己的專業能力,增強自己對法律條文的理解,答辯意見還需要更緊密的貼近證據和法律。
陳興華老師表示本次的模擬仲裁庭進行的非常順利,非常有利於大家了解仲裁的程序和實體流程。另外老師也提出了她對非訴的思考,調解或許是更佳的一種解決方法,因為利益衝突尖銳的雙方即使有生效裁判的約束,在執行上或許也不會一帆風順,裁判也很難達到最大程度符合雙方的利益訴求。希望以後的仲裁模擬學習可以更好的將著作權和衝裁更加緊密的聯繫在一起。
模擬調解庭於2020年11月12日晚6點舉行,模擬兩場。北京賽智智慧財產權調解中心常務副主任殷實老師擔任實務指導教師,陳興華老師和尚志紅老師為指導和點評老師。據悉,此兩場為《智慧財產權非訟實務》本科課堂舉行的第三場和第四場模擬,課堂成員漸入佳境。
本次調解的案件名稱為:**圖像技術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調解案,其中原告為**圖像技術有限公司,被告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調解員為知產17班何俊逸,知產17班佟金勝、常瑞麒、範文碩、齊祖威和知產18班竇姍、孫璐參與了模擬調解。
調解前,原被告均確認調解員不需要迴避,且事先已通過網絡了解了相關權利義務。
調解開始後,原被告均對訴訟請求無異議、無修改。原告首先提出了被告公司盜用照片的侵權行為並主張了共計400萬元侵權賠償金額;被告方認為自身已及時刪除侵權圖片,同時認為原告方訴訟請求過高,難以接受。
被告侵權200張照片,希望被告以每張照片2萬元進行賠償。
對拍攝地存疑,認為照片背景與王府井全聚德大堂布景相似。
雙方就賠償金額持續爭議。於此,調解員提出先由被告方、原告方各自協商可接受的賠償金額。(陪審老師點評:首先對同學們的表現予以認可,其次強調同學們應重點關注調解過程中的確權問題,並圍繞權屬範圍進行具體協商和溝通。下一部分調解內容應集中在涉案照片的賠償金額方面)
接著,調解員提出:雙方就和解金額與和解方案進行協商。後原告對其主張的侵權賠償金額做出了具體解釋說明,將粉絲數與流量數進行了關聯,而被告方則認為賠償金額過高,依舊難以接受,並對原告律師以粉絲數作為侵權賠償的標準產生質疑。經過了原被告的多次交鋒後,雙方仍未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本次調解失敗。
最後,殷老師對進行本場模擬調解庭了點評。老師首先高度肯定了同學們的學術能力,原告律師的業務能力非常出色,被告律師對於調解金額的預判十分準確,調解員進步很快、控場能力顯著提升等。其次,老師也對於本次活動由作出了一些指導意見,原告方應當在主張上儘量靠近市場價,被告方可以更加關注證據方面,例如侵權照片來源是否有缺失,以及注意證據的駁斥等。
本次調解的案件名稱為:**建築科學研究院與**廣告傳媒有限公司調解案,其中原告為**建築科學研究院,被告一為**廣告傳媒有限公司,被告二為**化工工程設計有限責任公司。調解員為知產17班包鑫鉞,知產17班唐昊廷、王子豪、王曼旌和知產18班陳旻殊、丁慶堯、牛雨涵參與了模擬調解。
調解前,調解員宣講調解程序,原被告均確認對此無異議。
調解開始後,原被告均對訴訟請求無異議、無修改。原告首先提出了被告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諮詢費用的侵權事實;被告方一認為,本方申請人並無過錯,並未違約,但願意支付合同中原文所規定的金額,但拒絕支付原告錯提出的賠償請求;被告方二認為,籤訂合同的雙方是原告和被告方一,本方並無過錯,拒絕支付原告提出的各種費用請求。
認為被告一方與被告二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諮詢費用,應該按照各自的過失比例將所欠貸款45萬元於2020年11月底前付清,並認為兩方應支付合同違約金10萬元整和其他各種損失費,並承擔本次調解的全部費用。
對被告二所提供的支付證據存疑,認為因為被告二的過失造成了侵權行為,被告二應負主要責任。
認為本方並不是合同雙方的任何一方,自己的行為不構成侵權,無需賠償。
三方首先就合同內容產生異議,調解庭對此收集證據材料並且收集了各方的和解意見。其次,各方就賠償金額中的附加費用很利息持續爭議。於此,調解員提出先由被告方、原告方各自提出可接受的賠償金費用。接著,調解員提出:三方就和解金額與和解方案進行協商。後原告減少了其要求的賠償附加費用,被告一被告二經協商同意各自支付55萬元對原告進行賠償,三方達成和解,本次調解成功。
在調解過程中,殷老師就調解員調解程序與態度、調解的核心要點和調節中的各種瑕疵進行了說明和指正。提出了應儘量避免程序上的不足、調解員在調解室不做判斷不下定義、證據的重要性等寶貴的意見。最後,殷老師進行總結點評,老師對同學們的出色表現予以肯定,並且特別表揚了唐昊廷同學的沉著冷靜,認為他的表現很符合公司法務的形象。
隨後尚志紅老師做了點評,老師認為殷老師在調解進行中解答問題,邊調解邊點評,使這次調解雖然在形式上不算完整,但仍然是一節生動有效的講解課。就同學表現而言,調解員經驗不足但仍有進步,王子豪同學表現活躍有策略,但談吐應該更有依據;唐昊廷同學說話不多,但有理有據,應是大家學習的榜樣;被告二方的同學進退自如,有靈活的應變能力。此外老師還提出了一些不足,例如調解申請書表達不清晰的問題、籤訂合同問題上的不足和辯論時回應次數問題等。最後 老師認為本次調解狀況頻發但有序推進,鼓勵同學們參加諸如此類的活動鍛鍊自己,對同學們送出了美好的祝願。
陳興華老師做了總結,認為大家應該多鍛鍊獲取法律技能,並列舉了非訟的特點,引導大家關注調解行業未來的前景。殷老師對調解這個新興行業做了補充說明,要求大家多積累社會實踐知識與人脈。
模擬法庭在法學專業培養中十分常見,但非訴程序的模擬在我校還很少。本期學習沙龍組織觀摩模擬仲裁庭和調解庭,開拓了同學們的視野,使同學們對調解、仲裁程序與非訟案件有了基本的了解,獲取了許多專業性知識,也引發了同學們對於非訴糾紛解決機制的興趣。期待今後有更多機會能夠繼續深入了解仲裁和調解這種非訴機制,為未來法律職業路徑拓展更多可能。
供稿 | 楊一果 王紫揚 翟梓芸 胡曉燁 黨碧兒
編輯 | 汪嘉娟
排版 | 鄭天壬
校審 | 曹書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