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點擊上方↑藍字「新思想之窗」免費訂閱本刊。↑↑↑
司馬三忌陸續在網絡上發表了《尋找韓紅的方便麵?》《韓老師,你拿什麼向捐贈人拍胸脯?》《韓紅基金會,那可是雅安地震救災款啊!》三篇文章實名舉報韓紅以及其所帶領的「韓紅基金會」。
現在調查結果已經出來了,韓紅沒事,不過這個司馬三忌的事可不少。
(圖為北京市政局調查通報)
在之前小崔就揭發過司馬3忌的醜惡嘴臉。
司馬三忌原名叫楊宏偉,全國著名的碰瓷王,誰出名他招惹誰,連崔永元都被他連罵五年。
結合司馬三忌的微博自供和網絡曝光線索,司馬三忌涉嫌三起犯罪。
第一,詐騙罪。
司馬三忌以眾籌拍電影為藉口,騙取了不同的網友五萬到十萬的投資費。
收到巨額投資後,司馬三忌卻遲遲不提電影開拍計劃,最後電影沒有拍成。部分投資人向司馬三忌要求退還投資款項時,司馬三忌拒絕退還。第二、誣告行為和侮辱罪。
司馬三忌的舉報是惡意的,他本來可以選擇通過正當途徑舉報,而他未舉報先造勢,沒有證據僅靠猜測發布在網絡上,這不是舉報而是誣告。
司馬三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本質還是作惡。在網絡上造謠、詆毀、抹黑韓紅本人以及慈善事業和慈善機構,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司馬三忌的舉報信,存在故意捏造並故意散布虛構的事實,嚴重破壞韓紅名譽,構成侮辱誹謗犯罪,韓紅可以依法提起刑事自訴。
第三、擾亂社會秩序罪。
多年以來,司馬三忌在微博上胡扯八道,捕風捉影,多次造謠,侮辱誹謗,已經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他的微博內容就是自己供述證據,崔永元、韓紅等人受害人可以作為人證,完全構成入刑條件。
我們不需要對司馬三忌進行品德評價。君子和小人的品行都有其可圈點可批評之處,而吹喇叭出身的跪地添狗是談不上品德的,我們要拿起法律武器,就像拿起打狗棍一樣,痛打癩皮狗。
建議公安機關對楊宏偉涉嫌的詐騙罪和擾亂社會秩序罪立案調查。
建議崔永元和韓紅對楊宏偉的侮辱誹謗行為提起刑事自訴。只要你們同意,我願意提供法律援助,傾盡全力代理你們的案件,討回人間公道,維護社會正義。
附:司馬3忌不服,提出行政複議,其要求複議的內容如下:
致:@北京社會建設和民政
《行政複議申請意見》
北京市民政局:
舉報人收悉貴局對本人舉報事項的回覆。
舉報人認為,貴局在回復舉報事項的調查處理結論中,存在以下行政不作為現象:
1、對於被舉報事項的調查,與客觀事實不符;
2、對於被舉報人的行政違法行為,適用法律錯誤;
依據《行政複議法》第六條第十一款的規定,舉報人決定向貴局上級行政機關北京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由於疫情期間,郵政快遞受阻,申請人決定在法定時限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同時在此向貴局公開行政複議的事實和理由:
1、關於調查情況告知(1):
屬於事實認定錯誤:
經申請人複查,韓紅基金會在北京市民政局官方網站「基金會年度報告公布」公布的2012年至2015年的「年度工作報告」,排序錯亂,舉報人在向貴局舉報時,上述文件沒有看見,明顯是最近數日之內臨時補充添加的文件。(附圖1)
貴局告知的被舉報人公布在「慈善中國」網站的2018年度工作報告,存在同樣異常情況,均屬臨時補充添加的文檔。(附圖2)
並且,被舉報人在變更信息公布方式的時候,未向社會公眾作出聲明。
因此,貴局對於被舉報人已經依法公布年度工作報告的調查結論,顯然屬於事實認定錯誤。
2、關於調查情況告知(2):
貴局告知稱:「2013年4月在北京鳥巢南廣場為四川雅安災區開展的募捐活動,應我局要求而停止」
舉報人認為,貴局的這個說法,與事實不符,貴局這是編造虛假事實,推卸行政監管責任。
被舉報人於2013年4月22日,在北京鳥巢南廣場違法開展公開募捐獲得,貴局並未對其進行過行政處理。且在貴局的官方網站,至今未見對該項查處事項的通告。
事實上,被舉報人在違法開展公開募捐活動過程中,同時在其官網接受不特定公眾的捐款,即使曾經被貴局「叫停」,依然在2013年7月,就通過支付寶、銀聯在線等方式,接受公眾捐款16.29萬元(附圖3)
這個事實,即說明貴局在2013年4月,並未對被舉報人做出過「停止開展公開募捐」的行政處理。
貴局在編造謊言,欺騙舉報人及社會公眾。
貴局稱:「應我局要求而停止,所募資金51.7萬元全部用於雅安災區」
經查被舉報人官網的「捐贈查詢」,被舉報人通過其官網的公開募捐通道,即線上收取「雅安加油」的公眾捐款72.9萬元(附圖4)
貴局對被舉報人開展公開募捐的金額數據,屬於編造。
3、關於調查情況告知(3):
貴局在認定被舉報人2018年9月1日前委託多家商業銀行及信託有限責任公司購買理財43筆,以上信息在2012年至2018年年度工作報告中已進行了公開。
貴局對於這個事實的性質認定,依據的法律錯誤。
2016年9月1日,《慈善法》實施,被舉報人的信息披露義務,即受到《慈善法》的約束。
根據《慈善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以及被舉報人《章程》,被舉報人的信息公開義務,必須在「重大交易」及「重大投資」發生後的30日內,向社會公眾公開。
而不是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公開。
貴局認為被舉報人「已經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公開」,顯然屬於歪曲法律規定,故意為被舉報人掩飾行政違法行為。(附圖5、附圖6、附圖7)
4、關於貴局的調查回復存在適用法律錯誤:
貴局在認定了被舉報人自2013年至2018年底,具有違法公開募捐的違法行為,但貴局對被舉報人的該項違法行為,僅作出「限期改正」的處理結果,違反了自2016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處罰規定。(附圖8)
綜上,申請人認為,貴局在受理舉報人的舉報事項過程中,存在多處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且未考慮被舉報人持續長達5年違法開展公開募捐活動之久的違法行為的主觀惡意。
同時,對於被舉報人持續長達5年之久的違法開展公開募捐的違法行為,竟然發生在2013年曾經被貴局「要求停止」的情況下,貴局負有行政失職責任。
申請人認為,貴局的處理意見,明顯存在故意包庇被舉報人違法行為,屬於典型的行政不作為。
申請人認為,作為慈善公益社會組織及基金會的行政主管機關,貴局的故意包庇縱容行政違法行為,肆意枉法調查處理,是我國慈善行業長期存在的欺詐及違法現象的根本原因。
申請人:楊宏偉
2020年2月21日
內容及觀點僅供參考,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
版權說明:如涉版權問題,請與我們聯繫,謝謝!
關注公眾號,看正能量文!
你的好友都在看
為實事求是報導點個大大讚贊贊
商務合作、廣告和投稿請加微信:wang138980
另:大量粉絲還沒有養成閱讀後點讚轉發分享的習慣,希望大家在閱讀後順便點讚,以示鼓勵!堅持是一種信仰,專注是一種態度!關注也是一種態度哦!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