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水土保持補償費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徵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有關背景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推進非稅收入徵收職責劃轉改革,稅務總局以《公告》的形式,明確水土保持補償費、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排汙權出讓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四項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後的徵管事項,推進信息共享,以便繳費人了解相關流程,便捷高效地辦理繳費業務。
二、主要內容
《公告》的制定貫徹了「便民、高效」的原則,從明確職責分工、規範徵收管理、提高徵管效率、降低徵管成本、優化繳費服務的角度出發,明確了六個方面內容:
(一)關於劃轉時間、政策依據等事項的規定
《公告》第一條明確水土保持補償費等四項非稅收入劃轉時間,同時明確了劃轉項目的徵收範圍、徵收對象、徵收標準等政策仍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二)關於屬地徵收的規定
《公告》第二條明確對於繳納四項非稅收入的繳費人按照屬地原則確定主管稅務機關,以便更符合繳費人辦稅繳費和稅務部門徵收管理的實際情況。
(三)關於繳納期限、方式等事項的規定
《公告》第三條至第六條分別明確了四項非稅收入的繳納期限、方式等事項。四項非稅收入中,既有按期繳納的情形,也有按次繳納的情形,申報繳納方式也有區別,為此,《公告》按不同項目對繳費方式和期限等事項作出了規定。
(四)關於申報表的規定
《公告》第七條明確了劃轉項目適用的申報表,即《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水利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徵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所附《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同時允許各地結合本地實際,與其他項目合併申報資料、簡併申報流程。
(五)關於繳費便利化、信息互連互通的規定
《公告》第八條、第九條要求各地稅務部門積極拓展繳費方式,簡化申報流程,推進信息互聯互通,滿足行業管理需要,讓繳費人有更多獲得感。
(六)關於授權各省制定實施辦法的規定
《公告》第十條明確了各省稅務局可結合本省實際,根據《公告》要求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確保劃轉工作落實。
三、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連結:《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水土保持補償費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徵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1號)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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