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寧夏男子在酒店用菜刀砍死同居女友 起訴書公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固檢二部刑訴〔2020〕9號
被告人王全軍,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421241972********,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戶籍所在地寧夏中寧縣**農場**隊移民點**號,住寧夏銀川市興慶區**街**家園**室。2015年1月21日因涉嫌詐騙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農區分局立案偵查,同年3月1日刑事拘留,3月13日因不予逮捕決定釋放,惠農區分局於2016年8月30日撤銷此案。因涉嫌故意殺人罪,2019年9月25日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9日經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區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固原市看守所。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全軍涉嫌故意殺人罪、詐騙罪,於2019年12月9日向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原州區人民檢察院於2019年12月17日報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當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法律援助律師及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該案重大、複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三次(2020年1月18日至2020年2月1日,2020年3月29日至2020年4月12日,2020年6月10日至2020年6月24日),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補充偵查二次(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8日,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5月9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1.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王全軍與被害人任某某四年前在銀川認識,期間再無聯繫。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王全軍利用王某甲的身份信息在固原市原州區**西街**路**酒店登記入住。隨後通過網絡快手與任某某取得聯繫,雙方交往後一起相處,並多次在**酒店共同居住,期間王全軍將一套遇尚牌YN-851刀剪刨套廚房刀具存放在**酒店其入住的房間內。2019年9月23日下午,王全軍陪同任某某在原州區西關醫院輸完液後,雙方先到原州區泰合路花之林飯店內吃飯,飯後又一起到原州區泰合路漫時光咖啡店內喝酒,至23時許,王全軍和任某某從漫時光咖啡店出來,一起回到**酒店**房間內,雙方因瑣事開始爭吵,繼而發生廝打,王全軍用左手掐住任某某的脖子將其按倒在床上,並用拳頭擊打任某某的胸腹部,雙方跌落到地上,王全軍繼續騎到任某某身上用膝蓋頂撞任某某的胸腹部,期間二人相互辱罵,王全軍遂起身抽出存放在房間衣櫃內的遇尚YN-851刀剪刨套廚房刀具四件套中的菜刀,朝躺在地上的任某某左頸部砍了一刀,任某某頸部隨即出血,身體癱軟不動。王全軍見狀將菜刀藏於自己衣服內左側衣兜內逃離現場,到**酒店對面漫時光咖啡店內衛生間清洗了自己手部血跡,出門前往位於**家屬院後面的**號其朋友梁某某家,與其情人周某某見面並將一張黃河銀行卡交給周某某。9月24日凌晨1時許,王全軍租車趕赴中寧縣渠口農場,途中在其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引起多人注意並與其聯繫。當日9時許,王全軍同學惠某某前往**酒店尋找王全軍,酒店五樓保潔員張某甲進入**房間查房後告知前臺經理馬某某房間內有一女性躺在地上,頸部有血跡,懷疑已經死亡。馬某某立即撥打120及110報警,經原州區人民醫院急診大夫到場確認,該女性已經死亡。當日22時許,王全軍潛回到其母親田某某在中寧縣渠口農場中學東側的租住房內,將殺害任某某時所使用的菜刀藏匿於房屋床鋪下。23時30分許,被告人王全軍在租住房內被民警當場抓獲,到案後對其殺害任某某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同年9月27日,辦案民警在田某某租住房子北側堆放雜物過道裡面爐子下面的灰鬥裡面將作案工具菜刀起獲。
經法醫鑑定,被害人任某某雙側2、3、5、6肋骨骨折,上腔靜脈淤血、挫傷,肝臟左葉及右葉之間挫裂嚴重,腹腔內見可見1500ml積血。被害人任某某系砍器或切器砍切頸部致左側頸總動、靜脈斷裂致大出血死亡,系他殺。
2.詐騙的犯罪事實
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王全軍分別以幫助他人承攬工程和辦理公租房為由,騙取被害人高某某、張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共計人民幣58840元,用於個人吃喝消費。
(1)2018年4月份,被告人王全軍以給被害人高某某承包工程收取定金為由,騙取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幣20000元。
(2)2018年7至8月份,被告人王全軍以給被害人張某乙承包工程收取定金和設備租賃費用為由,騙取被害人張某乙人民幣25100元。
(3)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份,被告人王全軍以給被害人王某甲父母辦理公租房為由,騙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幣4000元。
(4)2019年4月份,被告人王全軍以給被害人王某乙承包工程收取押金、購買設備等為由,騙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幣974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菜刀一把等;2.書證: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立案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起訴意見書、入所體檢表、戶籍證明等;3.證人證言:證人馬某某、李某某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高某某、張某乙等人陳述;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王全軍的供述和辯解;6.鑑定意見:法庭科學DNA檢驗鑑定書、理化檢驗鑑定報告等;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案發現場勘驗筆錄、檢查筆錄、提取筆錄、辨認筆錄等;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光碟36張。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全軍因生活瑣事,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共計58840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全軍犯罪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系坦白。被告人王全軍一人犯兩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應以故意殺人罪、詐騙罪對其數罪併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 浩
檢察官助理:楊 燕
202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