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省出臺《青海省法官員額退出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對法官退出員額程序作了規定。
《辦法》明確了市州中級法院管理權限下的各項程序,共17條,涉及員額法官退出情形、退出員額程序、退出後重新入額等內容,適用全省法院納入員額管理的法官,明確法官員額退出情形包括申請退出、自然退出、應當退出。據悉,退出法官員額的,從免去其法官職務之日的次月起,不再享受員額法官相應待遇。
法官自願申請退出員額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且具備正當理由的,經批准後可以退出法官員額。法官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調離所任職法院的、退休、辭職的、依法被辭退或開除的、交流任職調整到法院非員額崗位的,具有以上情形之一,自然退出員額。
法官符合任職迴避情形的;因健康或個人原因超過一年不能正常履行法官職務的;辦案業績考核不達標,不能勝任法官職務的;因違紀違法不宜繼續擔任法官職務的;根據青海省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意見應當退出員額的;入額後拒不服從組織安排到員額法官崗位工作的;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其他不宜擔任法官職務的情形,法官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也應當退出員額。(李玉清)
【來源:西海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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