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樓頂拋磚於小區人行道,所幸未造成人員損傷。
小區張貼著拒絕高空拋物的警示。
高空拋物,這一「懸在城市上空的痛」,用一次又一次的悲劇,不斷給人們敲響著警鐘。
就在6月26日,成都雙流區藍潤華府春天小區內,便上演了天降磚頭的驚險一幕。小區一棟一單元樓下,幾塊磚頭從樓頂墜落,重重地砸到地上,萬幸並未造成人員受傷。
但從天而降的磚頭,著實嚇壞了業主們。他們將此情況發到業主群裡,希望「揪」出肇事者,並反饋給小區物業服務中心,報警處理。
隨後調查發現,磚頭是兩個小孩在樓頂玩耍扔下,可在業主群裡,小孩的家長和業主,卻圍繞「父母該不該公開道歉,以及該不該寫保證書」吵翻了。
又見高空拋物
兩小孩往樓下扔磚頭
藍潤華府春天小區,位於成都市雙流區西航港光電大道附近。
6月26日中午十二點半,在小區一棟一單元樓下,突然一陣「砰砰砰」的響聲,似乎有什麼東西掉落到了地上,附近的業主趕忙湊過來察看,只見從天而降的紅色的磚塊,砸落地面已呈粉碎,「像是從樓頂掉下來的。」
磚塊掉落位置,為小區人行道和大門進出口,正對小區物業服務中心,所幸當時樓下沒有人,未造成人員傷亡。
但這個事情,瞬間在業主群內「炸開了鍋」。有業主直呼,「還好沒砸到人,要是砸到人就太可怕了!」與此同時,業主們將此情況反饋給物業服務中心,希望「揪」出肇事者。
物業工作人員隨後調查發現,磚塊來自一棟一單元樓頂,為兩名小孩在樓頂玩耍時扔下,「有業主在樓頂堆放著雜物,小孩就順勢扔了下去。」
物業隨即聯繫上小孩家長,講明事情的利害關係,但接下來發生的事情,卻讓業主們氣憤:小孩家長拒絕向業主寫保證書,認為誰家都有小孩,希望大家理解一下。
家長相爭業主
憑什麼要寫保證書?
記者獲取到的一份業主群聊天記錄顯示,物業公司讓小孩家長公開道歉,並向業主寫保證書,承諾以後孩子絕不再犯類似問題。
原來,在6月27日,就在兩名小孩的信息被確認後,其中一名小孩家長,出現在了業主群中,並發送了一則道歉信息:「我是昨天兩個娃娃其中一名的家長,昨天事情發生後,物業給我打電話,我回家後也打罵教育了孩子,給大家造成這麼嚴重的麻煩,我非常抱歉,誰家都有小孩,希望大家理解一下,不要再討論了。」
家長提出,「誰家都有小孩,憑什麼讓我們給業主寫保證書?」
如此態度,讓業主們感到憤怒,他們認為,小孩子頑皮,即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家長也應該盡到監護責任,「不是沒砸到人才叫出事,高空拋物問題說了好多次了!家長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記者走訪
業主直呼「後怕」
待警方處理結果
6月28日上午,有小區業主向來訪的記者確認,26日發生在小區的高空拋磚仍讓人心有餘悸。記者也看到,該小區一棟一單元樓下,仍然殘留著紅色的碎磚屑,「可想而知,當時磚塊掉到樓下時,有多大的破壞力!」
這棟樓共17層高,磚塊拋落現場,緊挨著小區物業服務中心,而此時正有不少小孩在附近樓下玩耍。「沒砸到人是一碼事,但高空拋物的行為實在太可惡了!」有業主如是憤然說道。
隨後,記者來到華府春天物業服務中心,一名工作人員告知,針對小區有人高空拋物的事情,物業已經報警,派出所正在處理此事,暫時不方便透露小孩家長的信息和聯繫方式,「我們今天下午就會在全小區張貼通告,向業主通報這件事的具體處理情況。」
至於家長拒絕向業主寫保證書的問題,該工作人員回應稱,當天事發後,物業就聯繫到小孩家長,「家長當天電話裡答應說公開道歉並寫保證書,過後卻反悔了。」
記者也跟隨物業工作人員來到一棟一單元樓頂,只見樓頂被鐵柵欄圍著,有一米多高,成人費點力氣就可以跨過去。但鐵柵欄有一處「破洞」,可以容人鑽過去,現場雖然張貼著禁止攀爬的標誌,但樓頂仍然有晾曬的衣服和雜物堆放。
「這還是清理過的。」物業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事發後,物業服務中心立即派人將樓頂的雜物進行清理,「但上午清理了,下午就有人將東西拿上來,堆在這裡。」
記者看到,在該棟單元樓電梯入口處,就張貼著禁止高空拋物的提醒標識。有業主透露,早在2017年,該小區內就曾發生過裝修物品砸到孕婦身上的事。
律師說法
14歲以下小孩雖免刑責
但監護人應盡監管責任
以往,對於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高空拋物肇事者,爭議在於定罪的法律依據以及侵權責任認定,但隨著法律的完善——最高法《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民法典》關於「高空拋物」做出的新解釋和內容補充,以及新近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都對高空拋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定罪、量刑做出了更多的法律依據,共識漸成爭議漸消。
但此番「拋磚頭」事件中,由於拋物者屬於未成年人,圍繞家長是否應該公開道歉,以及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卻產生了新的爭議。對此,四川凡高律師事務所律師林小明告訴記者,其實很多高空拋物事件具有共同性的,但如果屬於未成年人,則需要另外討論,「如果小孩屬於未成年人且年齡在14歲以下,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造成的後果不承擔刑事責任。」
高空拋物要根據造成的後果,看是構成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而年滿十四歲以上的,需要對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承擔刑事責任。
造成侵權或其他傷害,未成年人如果有財產,就應當以其財產承擔責任,如果沒有財產,則應當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同時監護人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管理、教育和約束。
林小明律師稱,就該事件來看,如果小孩的監護人拒絕道歉,或者拒絕寫保證書,屬於怠於履行監護職責,公安機關可以對其訓誡,甚至可以警告、罰款,「但最關鍵的在於,監護人應該盡到自身監護責任。」
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宋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