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育總局關於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工作規範化有關問題的通知

2021-01-18 國家體育總局

 

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

  1998年機構改革以來,各中心在運動項目管理工作中積極探索,大膽實踐,積累了不少經驗,做出了顯著成績。競技體育的運行機制正在逐步轉軌,朝著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符合體育運動發展規律的方面邁進。但是,在肯定成績的同時,必須看到運動項目管理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如有的未能嚴格執行國家體育總局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管理不到位,行為不規範。為保障體育項目管理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正確處理中央和地方的關係,調動各方面積極性,提高中心各項管理工作的規範化水平,現針對當前較突出的幾個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強對運動競賽的管理

  (一) 加強運動員註冊和交流中的管理工作

  運動員註冊是加強運動人才管理、促進運動人才合理流動、規範競賽秩序的基礎,必須本著嚴肅、認真和負責的態度做好這項工作。目前運動員註冊過程中主要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是有的單位和個人規避、違反註冊規定,弄虛作假;二是部分中心對運動員資格審查工作不夠嚴格、細緻,有些項目存在較嚴重的運動員重複註冊和錯誤註冊問題。

  為避免此類情況的繼續發生,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要加強對所管轄項目運動員註冊的管理,並有專人負責這項工作,監督單項協會對運動員資格進行認真的審查。為提高運動員註冊和交流工作的透明度,中心必織建立各項目運動員註冊公示制度,將各個項目運動員的註冊情況在一定期限內向有關單位公示,各註冊單位可以就有關情況提出異議,由協會就爭議作出裁決。具體辦法和期限由各項目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對在運動員註冊和交流過程中違反現有規定,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內參加全國比賽的資格;中心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審查職責,造成錯誤註冊、重複註冊等不良後果的,中心應當予以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二)加強競賽安排的計劃性和科學性

  近年來,國內外體育賽事不斷增加,反映了運動項目發展的新趨勢和新特點。這一方面有利於運動員積累比賽經驗,提高運動技術水平,但對參賽者而言,也面臨著一個逐步適應和磨合的過程,對競賽組織者而言,則面臨著如何科學合理地安排各項賽事的問題。各中心要提高競賽計劃管理的科學性、合理性,制定競賽計劃要符合項目發展規律,有利於項目運動水平的提高。要從實際出發,對賽事數量、時間、規模等科學安排,避免因過多過濫加重參賽單位負擔。各項目下年度競賽計劃應當徵求全國各有關參賽單位的意見,並報總局審核下發。未列入總局批准的項目年度競賽計劃中正式性比賽的賽事,地方可以根據自願的原則有選擇地報名參加部分比賽。

  (三)加強對裁判員的管理和監督

  中心應當加強裁判員隊伍建設,提高裁判員素質。要建立健全各項目的裁判員管理、選派、監督、懲戒機制,確保競賽的公平、公正。各中心應當根據新的形勢認真審核修訂各項目仲裁委員會條例。全國性比賽必須建立仲裁監督機制,成立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訴,對比賽期間執行競賽規則、競賽規程過程中發生的糾紛進行覆審並做出裁決。

  二、加強對訓練、競賽經費的管理

  為加強對訓練、競賽經費的管理,總局制定了一系列規章 ,明確了有關訓練、競賽經費劃撥、籌集、使用的辦法。但是,仍然存在著部分中心違規向地方收取費用的現象。比如收取國家隊正式隊員的費用,超出規定範圍和標準向集訓隊隊員收取費用,違反規定向地方轉嫁競賽經費負擔,未經總局批准擅自向地方下發收費文件等。

  (一)加強國家隊訓練經費的管理

  對備戰奧運會、亞運會等國際大賽的隊伍,各中心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體育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集訓、競賽經費管理的通知》(體經濟字〔1999〕165號)以及就每次賽前集訓專門制定的經費補助辦法,不得以任何名義超範圍、超標準收取費用。凡需要向地方收取費用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必須報總局批准。對違反規定超標準、超範圍向地方收取集訓費用的,總局將責令其糾正,予以通報批評,並可視情況在下達的年度預算中予以扣減經費。

  (二)加強對競賽經費的管理

  中心對總局撥付的競賽經費,應當加強管理,保證專款專用,並根據賽事性質合理分配。中心應當加強競賽市場的研究和開發,根據競賽性質、規模、水平等因素,充分挖掘市場潛力,合理調配使用競賽經費。對於具有一定市場開發潛力的競賽,中心可以根據賽事實際情況確定承辦條件,通過招標方式由地方自願競標。招標條 件應當公平、公正,遵循市場規律,不得對地方強行指派承辦比賽的任務,不得自立收費項目增加地方負擔。

  三、規範教練員、裁判員培訓工作

  教練員、裁判員素質是關係到提高運動隊運動技術水平、保證公平競賽的重要因素,因此,教練員、裁判員培訓工作多年來受到各級體育部門的重視,並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也存在計劃性不強、培訓內容不系統、培訓質量和效率不高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各中心應認真研究和改進教練員、裁判員培訓工作。

  (一)嚴格遵循分級管理和培訓的原則

  教練員、裁判員培訓實行中央和地方兩級培訓,中心原則上負責高級教練員、裁判員培訓與考核,其他級別教練員、裁判員的培訓工作由地方負責。如果一個地區內參加地方培訓的人數過少,或因其他條件所限,不同地區可以協商共同舉辦相應級別的教練員、裁判員培訓班,也可以由中心集中舉辦中、初級培訓班。中心集中舉辦的培訓,只能按有關規定收取必要費用,不得藉機超額收費。

  (二)加強教練員、裁判員培訓工作的計劃性和系統性

  中心所轄各項目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制定教練員、裁判員培訓工作管理辦法,對培訓時間、周期、內容、組織形式等作出規定,並編制培訓計劃、培訓大綱和教材,提高培訓工作的計劃性和系統性。上述文件應當向總局備案。

  四、規範中心和單項協會的收費和處罰行為

  在一些項目的管理工作中,存在著程度不同的違章 收費或罰款。比如有的項目運動員註冊費的收取超出總局規定標準;競賽仲裁費的收取尺度不一致;有的協會對會員單位和個人的處罰未嚴格依據有關規定執行,個別單位不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造成不良影響,也給地方工作帶來不便。收費和罰款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中心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總局的有關規定,堅決杜絕亂收費、亂罰款。

  (一)規範註冊費用的收取

  總局在《運動員參加全國比賽代表資格註冊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了費用收取標準,即對第一次註冊的運動員收取註冊費卻元,對不變更代表單位只辦理確認手續的運動員,不得收取費用。各中心應當嚴格執行規定,不得超標準收取費用。中心制定的收費標準與總局規定不一致的,必須立即予以糾正。

  (二)規範仲裁費用的收取

  在體育比賽中提出仲裁,仲裁費原則上由提出申訴的一方承擔並可預先支付,但是,對於申訴方勝訴或部分勝訴的,應當對預付的費用予以全部或部分退還。由於各運動項目情況有所不同,仲裁費用標準不作統一規定。各項目管理單位應當根據項目特點,從維持仲裁工作支出的實際需要出發,制定明確、合理的仲裁費用收取標準和收取方法,不得藉機收取超出工作成本的高額費用,不得通過抬高仲裁費用阻礙參賽者提出仲裁。

  (三)規範罰款行為

  單項運動協會根據章程對違反規定的會員單位和個人進行的罰款,應當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否則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繳納。

  (四)中心、協會的任何收費、罰款所得應當納入中心財務,

  嚴禁設立"帳外帳"和坐收坐支,嚴禁私分。五、加強國家隊運動員從事廣告、商業比賽活動及收入的管理運動員從事商業性廣告活動,是開發體育無形資產、拓寬體育資金來源的手段之一。為加強對運動員從事商業性廣告活動的管理,原國家體委、國家體育總局曾先後發出體計財產字〔1996〕505號、體計財產字〔1998〕222號2個文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仍然存在著值得注意的問題,如有的廣告活動沒有按規定程序辦理,有的廣告內容與運動員身份不相稱,有的廣告收入分配不合理等。為規範運動員廣告活動,中心要根據總局有關規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加強引導、監督和管理。

  (一)加強對運動員廣告行為的引導運動員管理單位應當結合運動隊的組織建設、思想建設和作風建設,通過廣告活動增強運動員的祖國培養意識和為國爭光意識,使之成為宣傳體育事業、樹立運動員良好形象的有效手段,防止個人主義、拜金主義等不良思想的滋長。

  (二)中心要對運動員廣告的內容和形式進行必要的審查和監督運動員從事商業性廣告活動應當經所屬的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批准,並由協會通過合法的廣告中介機構辦理;廣告內容和形式要努力體現我國體育健兒朝氣蓬勃、健康向上的精神風貌。運動員不得從事有損運動員身份、與行業特點不相稱的廣告宣傳活動,任何體育組織和個人均不得使用運動員形象為菸草、酒類產品做廣告。未經許可,不得使用帶有奧林匹克標誌的圖像做廣告。

  (三)運動員廣告收益分配要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我國運動員的成長凝聚著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心血,因此,運動員商業性廣告收入的分配應兼顧各方面的利益,使中心與地方的利益得到合理體現。原則上應當按照運動員個人50%、教練員和其他有功人員15%、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的項目發展基金15%、運動員輸送單位20%的比例進行分配。

  (四)國家隊運動員參加大獎賽以及各種商業性比賽的獎金、收入,也應當本著兼顧各方面利益的原則,根據國家體育總局《國內外有獎比賽獎金、獎品管理暫行辦法》(體人字〔1996〕519號),按照以下原則進行分配:運動員、教練員及其他有功人員50%,項目協會獎勵基金或發展基金30%,運動員、教練員所在省(區、市)10%,10%上繳體育總局。

  六、規範中心的市場開發活動

  隨著競賽市場的不斷發育,各中心利用自身無形資產加大市場開發力度,對有效籌集項目發展資金、擴大項目社會影響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於經驗不足等原因,個別中心在市場開發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值得注意的情況,比如產權觀念不強,合同意識淡薄,有的中心直接使用或擅自允許他人以總局、中國奧委會等名義從事開發活動;一些重大合同項目未經總局批准;對合同審查不嚴,很多合同不規範,一些中心甚至完全由對方擬訂合同,造成中心乃至總局管理工作的被動局面。上述問題必須引起各中心的高度重視。

  (一)由中國奧委會統一組團參加的大型國際體育比賽,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各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應當服從中國奧委會的整體商業開發計劃,不得擅自使用"國家體育總局"、"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中國體育代表團"等名稱和標誌進行商業開發和廣告宣傳活動。

  (二)中心應當加強國有資產(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管理工作,對市場開發活動中合作期限長、標的大、影響大的項目,應當認真論證,並報總局審查批准。

  (三)強化合同意識,注重合同質量盧中心工作人員要加強合同法知識的學習,增強擬訂、審查、履行合同的能力。中心對合同中的內容要認真研究,確保合同嚴密、具體、清晰,重要內容應當集體研究決定。

  七、加強對專業體育器材服裝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加強對體育器材和用品質量、性能的監督,對提高運動成績、保障運動員人身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確保全國性競賽的安全和公正,部分中心在加強體育器材和用品質量監督方面做了一些必要的工作,但也程度不同地存在審定標準不健全、審定程序不規範、任意要求地方使用指定產品等情況,對此應予以充分重視。

  (一)全國性體育競賽以及在我國舉辦的國際性體育競賽使用的體育器材和用品,應當符合安全生產標準和有關技術要求,並經具有資格的專業機構審定。根據項目自身情況和有關體育組織的規定,對全國性體育競賽的器材、用品有特殊要求或需要進行統一指定的,根據嚴格、規範的評定標準和評定程序,對所轄項目全國性比賽使用的器材和用品組織評審。

  (二)中心對體育器材和用品的評定應當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經評審確定用於全國性比賽的器材用品,應當保持相對穩定,避免因頻繁更換而加重各級訓練單位的負擔。

  (三)根據國際體育組織規定和競賽技術規則要求,參賽運動員可以自帶器材、用品的,在器材和用品的質量、性能恆定以及不影響比賽秩序的前提下,應當允許運動員自帶器材用品。

  (四)地方體育部門和訓練單位用於日常訓練的器材、用品,由地方自行確定。中心和全國單項體育協會可以推薦符合有關質量技術標準的器材、用品,但不得強行要求地方使用。

  八、建立健全規章 制度,提高中心管理工作的規範化水平

  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在多年的工作實踐中,進行了可貴的探索,積累了寶貴的經驗,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管理制度,使中心在運動項目的規範化管理方面邁出了較大的步伐。但同時必須看到,中心和協會的制度建設還遠遠不能適應新形勢下體育運動發展的需求,一些單位依法管理體育事業的意識和水平還有待於增強,主要表現在:一些中心(協會)尚未建立比較全面的管理規範,有的工作無法可依,隨意性大;有的單位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總局制定的規章制度了解不夠、重視不夠,沒有認真執行有關規定,甚至違規操作;個別單位現有規章 制度質量不高,內容與實際情況或現有規定不符,程序不嚴密,漏洞較多,執行過程中容易產生疑義,引發糾紛等。

  制度建設是做好各項工作的前提,是提高管理水平、促進事業發展的保證,也是增加管理工作透明度、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的需要,各中心務必高度重視規章制度的建設工作。

  (一)各中心要牢固樹立"依法治體"的觀念,增強法制意識,提高依法管理水平。要將制度建設作為搞好中心管理的首要工作來抓,認真發現和總結管理工作中的問題,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使中心各項工作都能在制度中找到依據,納入規範化管理的軌道。對已有的規章 制度,要進一步完善和合理化;對制度建設中的空白點,要認真研究並予以填補。

  (二)各中心要認真組織學習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認真貫徹落實總局有關中心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杜絕有法不依,各行其是。對中心制定的與國家法規政策不符、與總局規章 相違背的制度文件,應當儘快清理和廢止。

  九、各中心領導應當以身作則,同時要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的教育,加強行業自律,樹立良好的行業形象。對違反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單位,總局將予以通報批評;對在嚴重違規行為中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領導,總局將視具體情況予以行政處分。

十、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國家體育總局制定的政策和規章如有與本通知內容相悖的,以本通知為準。

國家體育總局

200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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