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大的耳朵,圓圓的腦袋,12根頭髮……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製作的《大耳朵圖圖》系列動畫片中的卡通人物形象給觀眾留下了深刻印象。自2015年起,「大耳朵圖圖」品牌運營方上海上影大耳朵圖圖影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大耳朵圖圖公司)與福建歐美龍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稱歐美龍公司),圍繞一件與「大耳朵圖圖」卡通人物形象同樣具有「大耳朵、圓腦袋、頭頂12根頭髮」等特徵的第6704538號圖形商標(下稱訴爭商標)產生了糾紛。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歐美龍公司申請註冊訴爭商標損害了速某某對美術作品「系列動畫片《大耳朵圖圖》人物造型設計」(下稱涉案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權,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的裁定最終得以維持。
多年糾紛再起
實際上,這並不是大耳朵圖圖公司與歐美龍公司之間第一次商標糾葛。早在2010年,大耳朵圖圖公司針對歐美龍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某申請註冊的第5723405號「TUOTU及圖」商標提出異議。後經異議覆審、一審、二審行政訴訟及原商評委重審,該商標最終未被核准註冊。
引發雙方此番爭議的訴爭商標,由歐美龍公司於2008年5月7日提交註冊申請,2012年10月25日被核准註冊使用在服裝、嬰兒全套衣等第25類商品上。
據了解,速某某與大耳朵圖圖公司原總經理速某為父子關係。2009年4月10日,速某某作為著作權人授權大耳朵圖圖公司於200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1日期間(下稱被許可期間)享有對涉案作品發表、發行、放映等權利,並有權就第三方侵犯涉案作品著作權的行為單獨向法院提起訴訟。
2015年6月1日,大耳朵圖圖公司以歐美龍公司申請註冊訴爭商標損害了其對涉案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權為由,請求原商評委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在商標評審階段,大耳朵圖圖公司向原商評委提交了涉案作品的授權書、涉案作品版權登記證書複印件、《大耳朵圖圖》系列動畫片所獲榮譽、新聞媒體對《大耳朵圖圖》系列動畫片的報導、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給速某某的稿酬費用證明、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與他人籤訂的影像製品代理發行授權合同等證據材料,其中顯示涉案作品於2006年6月2日在江蘇省版權局進行作品登記,作品類型為美術作品,作者和著作權人為速某某。
2016年2月16日,原商評委作出裁定認為,大耳朵圖圖公司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大耳朵圖圖」是該公司出品的系列動畫片《大耳朵圖圖》中的角色造型,具有獨創性和可複製性,符合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的構成要件,大耳朵圖圖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訴爭商標與大耳朵圖圖公司的涉案作品在描繪對象、構圖及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已構成實質性相似。《大耳朵圖圖》系列動畫片播出後,「大耳朵圖圖」角色造型成為了深受觀眾喜愛的動畫形象之一,而涉案作品早在訴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便已進行了公開發布,歐美龍公司有接觸作品的可能性。綜合考慮《大耳朵圖圖》系列動畫片發行的廣泛性以及影響力且訴爭商標圖樣與涉案作品高度近似的事實,可以認定歐美龍公司在訴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應知涉案作品,即具有實現接觸該作品的可能性,其在未經授權的情形下申請註冊訴爭商標已構成對大耳朵圖圖公司在先著作權的損害。綜上,原商評委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在先權利論辯
歐美龍公司不服原商評委所作上述裁定,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稱,大耳朵圖圖公司並不是著作權法所規定的著作權管理組織,其無權以自己的名義主張享有「大耳朵圖圖」角色造型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且涉案作品的著作權所有權未發生轉移,因此原商評委對大耳朵圖圖公司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權的認定錯誤。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案證據顯示,涉案作品登記日期早於訴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可以初步證明速某某對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權,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速某某系涉案作品著作權人,而大耳朵圖圖公司作為涉案作品的被許可使用人,屬於涉案作品的利害關係人,可以據此請求宣告訴爭商標無效。訴爭商標與涉案作品構成實質性近似,且涉案作品早在訴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通過《大耳朵圖圖》系列動畫片傳播,並於2006年間獲得多項榮譽,故涉案作品在訴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已公開發表,歐美龍公司完全具有接觸涉案作品的可能,訴爭商標的註冊損害了速某某對涉案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權。綜上,法院於2017年11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駁回歐美龍公司的訴訟請求。
歐美龍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張原商評委在裁定中認定大耳朵圖圖公司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權,而一審法院在判決中認定速某某對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權,卻未對原商評委所作裁定予以撤銷,屬於事實認定錯誤;訴爭商標與涉案作品並不構成實質性相似,且一審法院在判決中認定歐美龍公司具有接觸涉案作品的可能,便由此認定其損害速某某的在先著作權,亦屬於認定事實錯誤。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速某某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大耳朵圖圖公司作為涉案作品的被許可人屬於涉案作品的利害關係人,而訴爭商標與涉案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且涉案作品在訴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已公開發表並廣為傳播,歐美龍公司具有接觸涉案作品的可能,訴爭商標的註冊損害了速某某對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權。據此,法院判決駁回歐美龍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我國商標法規定的『在先權利』對象往往包含權利人的信譽和影響力,如果商標申請人申請註冊商標損害了他人的在先權利,商標法賦予利害關係人請求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的救濟渠道,但利害關係人必須自該商標經核准註冊之日起5年內提交無效宣告請求。」上海百一慧智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奎寧表示,該案判決適用商標法中關於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符合立法精神,可有效規制商標申請人不當利用他人享有在先著作權的作品申請商標註冊的行為,有利於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市場主體在申請商標註冊時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善意規避他人的在先權利;權利人也要提前做好著作權等在先權利的登記備案,及時整理、歸納相關著作權授權文件等,從而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北京海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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