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公布戀情,由此可能引發很多問題,有人為此傾家蕩產!你想好了沒?

2021-02-09 V德城春秋


昨天讓微博癱瘓的熱點大家都看到了吧?

你以為我要盤點娛樂八卦

但我偏不!

小編要從一個清奇的角度談談這件事:

男女確立戀愛關係後的法律問題

希望每一個戀愛中的朋友

都有一個清醒的認識!

建議收藏!

1、你會在戀愛中借給對方錢嗎?

案 例

趙敏和張無忌自學生時代一見鍾情,戀愛期間趙敏對張無忌說她叔叔李某因做生意資金周轉不開,急需用錢。張無忌正在追求趙敏期間,一聽到這個消息馬上表態說,自己手上有五萬元閒錢,可以先給趙敏的叔叔周轉一下,趙敏一聽很開心,就打電話給她叔叔要了帳號,讓張無忌從自己的銀行卡裡匯了5萬元過去,幾個月後,雙方因瑣事分手,張無忌向趙敏索要借給其叔叔的5萬元,趙敏說這不關她的事,讓他去直接找其叔叔李某要錢。李某卻說是張無忌自願匯錢給自己的,是贈與而不是借貸,故也不願意還這5萬元錢。

解 析

此案中,因張無忌直接將款打給趙敏的叔叔李某,如果想打官司,張無忌只能起訴李某,是不能起訴趙敏的。張無忌與李某之間只有匯款憑證而沒有欠條,因此法院也難以查明是屬於借款關係還是贈與關係,或者還是不當得利的關係。從結果上來說,由於證據不足,孤證難支,法院一般不會判決張無忌勝訴,從而無法要回這五萬元錢。

如果你遇到如上案例的情況,抑或是男女雙方之間的借款情形,這麼做對維護的你的權益最保險:

1、最好是有書面憑證,如:欠條,借條等,用以證明雙方自願合意產生借貸法律關係,當然因為中國人好面子的原因,還有借款人一方因情理而不好意思要求對方出示書面文件,可以採取曲線救國的方式,通過手機錄音來還原當時的真實情形,也可以起到作用。

2、支付方式最好是轉帳支付,如:銀行轉帳,支付寶、微信支付等能夠留下痕跡的形式。

3、只有借條,或者是只有銀行流水記錄是萬萬不行的。

4、有了書面憑證與實際的借貸流水關係,做最壞的打算,法院一般會支持原告的請求,如對方拒不支付,可憑勝訴判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拿到錢。當然,不排除你憑藉如此充分地證據與對方談判,你將案件的不利後果給對方講清楚,或對方迫於對訴訟的恐懼,在調解階段就直接將款項支付給你,圓滿解決也是很多的。

2、戀愛中寫下借條 分手後被訴還債,還還是不還?

案 例

馮圓圓與董郎分手後,馮圓圓的母親陳圓圓(「準嶽母」)作為原告,將董郎及其父母告上了法庭,起因是馮圓圓與董郎交往期間,董郎寫下的一張借條。借條載明,因生意上資金周轉發生困難,董郎向陳圓圓借款十萬元。董郎的父親董永,母親劉三姐在借條上的連帶保證人處籤字。 董郎認可借條是自己寫的,但稱其未從陳霞處拿到過現金,當時因馮圓圓使用信用卡購買車輛後無法還款,陳圓圓給了女兒十萬元用於還款,並要求董郎寫下借條。董永及劉三姐張其並不清楚借條內容,有一天馮圓圓單獨到他們家,稱董郎因生意需要借款,要二老在兩張借條上簽字,借條上連帶保證人字樣也是後加上的。

解 析

董郎雖否認實際從陳圓圓處獲取借款,董永及劉三姐雖主張並不清楚借條內容且連帶保證人字樣為後加,但均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無法推翻借條所具有的證明效力。法院認定董郎應償還欠款,董永及劉三姐應對此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此處法律君也特別提醒:借條的效力輕易難以推翻,在此類情侶分手後「翻舊帳」的債務糾紛中,被告方通常以借款為共同生活所用,受脅迫籤署借條,並未存在事實債務關係等作為抗辯理由,但均無法提供有效證據推翻其親筆書寫的借條效力。因此,即便處於熱戀之中,也不應隨意書寫借條。另外,父母對於「準兒媳」或「準女婿」提出的籤字等請求,也不應盲目信任或輕易答應,如果確係被迫或被騙寫下了借條,可及時報警或者尋求相關部門幫助解決。

3、訂婚當天分手,引發彩禮之爭如何處理?

案 例

小夥鄭克爽在網上結識了女友阿珂,10天後閃電訂婚,本來一場「浪漫網戀」,卻因「婆家人」在訂婚宴上指責姍姍來遲的「娘家人」而破滅了——女方阿珂悔婚,但不願退還2萬元彩禮!於是,男方鄭克爽把女方告上法庭。在法官的調解下,女方最終退給了男方1.5萬元。

解 析

互聯互通的移動智能時代,通過小年輕之間的網聊、相識、戀愛的不在少數。加之現在男女比例失調的情況下,這都實屬正常。依據述案例中小夥鄭克爽和小女子阿珂的基本事實,認定雙方交往是以結婚為目的的,小鄭給阿珂的錢實則是基於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具有彩禮性質,現因雙方家人的關係,阿珂菇涼不願意結婚並終止戀愛關係,依法應當返還彩禮。經法官調解後的結果也正是如此,阿珂菇涼最終退給了小鄭1.5萬元。

4、非婚生子女,父母是否應當支付撫養費?

案 例

張無忌和周芷若相識於大學校園,當時張無忌17歲,周芷若16歲。相識不到一年兩人遂開始了同居生活,1年後,兩人的孩子出生,當時張無忌剛剛成年,周芷若還未滿18歲,兩個本來還是孩子的人瞬間為人父母,隨之的問題紛沓而來,還未到法定婚齡的雙方無法結婚,同時面臨兩人的學業問題,孩子暫時交由男方的父母照看。不久,兩人因瑣事產生矛盾,這段年輕的戀情以分手收尾。孩子的撫養問題擺在兩人的面前,因女方未給付孩子撫養費,張無忌將周芷若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而周芷若辯稱自己現在剛剛參加工作,收入不高,無法支付該筆費用。

解 析

按照現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之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本案中,張無忌與周芷若均確認孩子系二人的非婚生子,作為孩子的生母,周芷若理應承擔相應的撫養義務。最後,法院也是介麼判的,依照周芷若現在的收入情況酌情判定了撫養費的數額。

5、戀愛同居(不包括同性戀)暴力如何處理?

案 例

任盈盈是北京一家口腔醫院的護士,男友則在旅行社工作。與自己相戀兩年的男友在兩人裝修新房準備結婚時,不料兩人為地板磚選材吵了起來,男友竟用力將寧寧推倒在地,然後扭頭而去。盈盈既震驚又傷心,可是在男友向她苦苦哀求原諒後,盈盈原諒了他。此後兩人一吵架,男友就動粗(反正就是拳腳相向的類型)。

解 析

依據現行《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家庭暴力形式表現為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等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的身體傷害、精神傷害或者身體、精神雙重傷害。據此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考慮到家庭寄養關係客觀上類似於家庭關係,具有家庭寄養關係人員之間的暴力行為視為家庭暴力。至於有戀愛、同居、前配偶等關係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與一般社會成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沒有實質區別,《反家暴法》第37條規定:「 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可見,對於家庭成員之外的,比如:前配偶、戀愛、同居,監護、寄養等非家庭成員之間,形成共同生活的事實,參照本法執行,但值得注意的:不是適用本法,而是參照執行。具體由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調整。

6、分手後索要青春費你該咋整?

案 例

餘飛和伊澤原本是一對戀人,但經常因為一些瑣事而吵得天翻地覆。於是,伊澤向餘飛提出了分手。伊澤沒想到的是,餘飛不但不同意分手,還經常到她家以及單位找她,糾纏不休。一天晚上,餘飛找到伊澤,並將伊澤帶到一處空房子內,求伊澤不要分手。但伊澤分手決心已定,餘飛見狀威脅伊澤索要8萬元的青春損失費,否則別想分手。伊澤在無奈之下給餘飛出具一份欠條,內容為「今欠餘飛人民幣捌萬元,八年付清,從2003年起」。 餘飛這才放伊澤回家。2015年2月,餘飛在多次向伊澤索要「青春損失費」未果的情況下,一紙訴狀將伊澤告上法庭,要其伊澤按照借條給付欠款。

解 析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並且必須是雙方真實意圖的表示。本案中,餘飛據以起訴伊澤的欠條不具有真實的對價關係,即雙方之間根本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欠條的實質是,當伊澤提出與餘飛接觸戀愛關係後,餘飛強行讓伊澤出具以期獲得所謂的「青春損失費」,進而解除戀愛關係的協議。在我國青春損失費有違公序良俗的原則,所以當事人的約定是無效的。因此餘飛索要青春損失費的行為是不合法的,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月28日,廣西平樂縣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因戀愛關係引發的民間借貸糾紛案。由於證據不足,原告曹某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7、因愛生恨,情侶之間債務起糾紛何為?

案 例

原告紂王系一名「大齡男青年」,經人介紹與被告妲己認識。面對來之不易的愛情,紂王對女朋友妲己非常呵護,在妲己因經商缺乏資金的情況下,紂王毫不猶疑將自己辛苦掙來的2萬元錢借給了梁某,並在妲己主動出具借條給紂王時,只要求留下借條複印件,原件讓妲己自己保存。後紂王發現妲己與其他異性有曖昧關係,惱羞成怒並一紙訴狀將梁某告上法庭,要求妲己償還欠款2萬元。後在判決庭審中,原告紂王為證明與被告妲己的債權債務關係僅向法庭提交了借條複印件,而被告妲己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法庭無法就原、被告雙方存在的債權債務關係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對質。遂依法駁回原告紂王的訴訟請求。

解 析

本案的原告僅持有借條的複印件,無法與借條原件相核對,而原告又沒有其他證據證實原、被告之間存在明確的債權債務關係,應對自己的訴請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最終法院做出了以上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裁定。

8、共同買房,戀愛分手後男方訴求房屋增值款?

案 例

順治帝與董鄂妃戀愛期間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房屋,後兩人因故分手,董鄂妃提出將順治帝出資的購房款還給順治帝,房屋歸自己所有,順治帝認為由於帝都物價因素房屋已增值,為此,順治帝訴至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要求董鄂妃給付給自己房屋增值款及自己償還的房貸共6.8萬元。

解 析

根據《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後未作特別約定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離婚後仍歸一方所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明確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在這個案例中順治帝起訴鬧掰後,提出要求分割房產且索要房產增值款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9、戀愛分手後的期房如何分割?

案 例

松贊幹布和文成公主原來是對戀人,2015年兩人和一家房產開發公司籤訂了吐蕃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總價為178萬元,並辦理了預售合同登記。合同籤訂後,松贊幹布支付了首付50萬元,而且還和銀行籤訂了貸款合同,貸款128萬元,松贊幹布一直獨自還貸。後來,由於兩人分手,就也一直沒去辦產證,房屋由松贊幹布和他的父母居住。2016年,文成公主將松贊幹布告上法院,要求對房屋進行分割。法院經審理後判決由松贊幹布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繼續履行所籤訂的吐蕃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同時判決松贊幹布應付給文成公主折價款若干。

解 析

戀人之間為結婚而購買房產,之後因感情不合而分手,對房產的分割產生爭議進而訴訟至法院,這類案件層出不窮。如果房屋已取得房地產權證,雙方進行分割在法律上當然沒有障礙。但是,往往很多人分手後並不會去辦產證,因為:

第一,如果按預售合同來申請房地產登記,產證上必然要登記為兩個人的名字。即使進行分割,常見的是判一方得房,一方得補償款,但在進行更名時,雙方還要交納不菲的稅費。

第二,兩人感情既然不合,通常已有較多矛盾,對房產的分割很難協商一致,在沒有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要兩人共同去辦理產權非常困難。

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認為雙方沒有取得產證,就不能對產權分割,因此駁回當事人要求分割產權的訴請。這就讓當事人陷入一個怪圈:要辦產證就需要雙方對分割協商一致,雙方要能協商一致就不會去打官司,而辦不出產證又不能分割。目前我國法院為了適應新的形勢,減少當事人的負擔,徹底解決矛盾糾紛,在審判實踐中已經開始認可對期房進行分割。由於期房還沒有取得產權,所以對期房只能依據預售合同取得了的「債權」進行分割,而不是對房屋的「產權」進行分割。由於當事人戀愛關係終止,而且兩人均表示不願意一起成為房屋的產權共有人,因此法院判決對「預售合同的權利」進行分割,考慮到雖然還沒有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但是為了減少當事人訟累,法院結合對房屋的貢獻大小和使用情況,判決由一方即松贊幹布一方繼續履行預售合同。雖然文成公主並沒有付首付,也沒有參與銀行還貸,但是,合同畢竟是兩個人一起籤訂的,文成公主也對房屋的取得做出了一定的貢獻。例如我國上海高院曾規定對戀愛期間共同購買房產並登記為共同共有,按10%-30%的比例確定未出資一方的份額。這個規定雖然並不適用於本案,因該案並未取得產證,但顯然法院還是借鑑了上海高院規定的基本精神來確定松贊幹布對文成公主的補償款,這是從對房屋的貢獻大小和公平的角度來綜合考慮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10、明明知道對方有配偶還戀愛、同居,分手後要求對方返還財產何解?

案 例

今年3月份,50多歲的冒闢疆來到法院起訴自己的「女朋友」董小宛,他稱董小宛雖然比自己小十幾歲,但是她刻意隱瞞已婚事實,他將30萬元「結婚」款項已經交付董小宛,現分手後他起訴要求董小宛將30萬元返還,董小宛卻遲遲不肯交付(因為已消費),所以到法院起訴要求償還。

解 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本案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在各自婚姻存續期間長期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雙方在本案中爭議的30萬元財物往來亦基於此種不正當關係,屬有違社會公德,為社會的公序良俗觀念所不允許,原告作為不法行為的當事人,對於雙方涉案的該30萬元款項不應享有相應的追償或返還權利,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財物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11、戀愛期間消費及贈送禮價過百萬,分手時可要求返還嗎?

案 例

2015年5月,李隆基對楊玉環展開熱烈追求,經常一起約飯或一起下江南遊玩,不時對楊玉環贈送一些鮮花、禮物和衣服等小禮物,在李隆基的「糖衣炮彈」下楊玉環終於當年國慶節表示同意與其交往。2015年底,雙方互見對方父母,雙方家長均很滿意,協商一致決定擇日舉行婚禮,李隆基為早日結婚,相繼贈送了楊玉環金戒指、金耳環、金手鍊、奧迪牌轎車、蘋果6手機,期間雙方也拍攝了婚紗照。2016年4月3日清明節期間,楊玉環郵件李隆基提出分手,並要求李隆基以後不要再打擾她。李隆基多次挽留仍未讓楊玉環回心轉意。戀愛期間李隆基請楊玉環遊玩、吃飯及贈送禮物等共花費約一百萬元,關於上述款物李隆基是否可以要求楊玉環歸還?

解 析

現實實務中一般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關於戀愛期間消費開支,系賀先生自願支付,無須返還。第二種意見認為,戀愛和結婚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戀愛後是否結婚,具有不確定性,對於不確定事項的消費和贈送行為,應當預料到戀愛失敗的後果,因此,不需要返還戀愛期間的消費和贈送的禮物。

其實吧,分析上述情況還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李隆基在戀愛期間的開支,可以分成以下三種,

一種是禮尚往來贈送小禮物;

二是戀愛期間消費支出;

三是見雙方父母之後贈送的大額禮物。

關於「禮尚往來贈送小禮物」 屬於戀愛期間的禮尚往來,是無條件的贈與,一經交付對方即轉移了所有權,特別是鮮花這樣的時效性強的禮物,送花不回頭,不需要返還。關於「戀愛期間消費支出」,比如喝喝酒,賞月賞花賞秋香之類的,多半消耗性消費,已經沒有返還的標的物,不還。關於「見父母之後贈送的大額禮物」,直白點講都是那些洋牌子,李隆基對於自己的贈送行為當時是值得期待的,在法律上來說構成附條件贈與。如果楊玉環收禮又說什麼「可臣妾做不到!」那就得返還。

12、母親不盡責,讓戀愛未滿的女兒嫁人怎麼辦?

案 例

離異後,母親另組家庭,卻把女兒丟撒在外祖父母身邊不聞不問,聽任外祖父母給年僅17歲、仍在校上學的女兒訂婚、索彩禮、張羅嫁人。無路可走的女兒只好選擇投奔父親淮南王處生活。淮南王得訊後,一紙訴狀將母親告上法庭,以母親不盡監護義務為由要求變更撫養。淮南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了這起撫養權糾紛案,判決女兒劉陵由母親李某撫養變更為由父親淮南王撫養,被告母親一次性支付子女撫養費6000元。

解 析

劉陵是原被告的婚生女,原被告在撫養過程中均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原被告離婚時,劉陵雖經法院確認由被告其母親撫養,但其母再婚後未能把孩子帶在身邊儘自己的監護義務。為保護其合法利益,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根據劉陵自願選擇隨其父親淮南王生活的意見,對原告要求變更對其女兒的撫養、被告支付撫養費用的請求應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是完全正確滴。

13、養胎待產費究竟該不該給?

案 例

2010年初,唐婉與比自己大11歲的陸遊通過朋友李白介紹相識相戀。2012年底兩人開始同居。2013年1月,唐婉確診懷孕。在得知喜訊之後,唐婉原本想與陸遊商量儘快結婚,然而卻被陸遊以各種理由不斷推諉。2013年4月,陸遊終於向唐婉坦白其已經結婚的事實,而此時唐婉已懷孕四個月。唐婉在得知實情之後十分痛苦,但無奈已錯過了做流產手術的最佳時期,何況此時胎兒已經成型,小燕初為人母更是割捨不下自己的親骨肉。經過一番思想鬥爭,唐婉決定生下孩子。同時,陸遊出具書面《保證書》一份,承諾因本人隱瞞真實婚姻狀況導致唐婉懷孕四個月,自願於2013年7月31日前支付唐婉8萬元作為養胎待產期間的費用。然而事情遠沒有像唐婉預想的那麼順利,在寫下《保證書》後不久,陸遊竟然「人間蒸發」了。天真的唐婉不僅沒有得到這筆養胎費,甚至連昔日戀人也音訊全無,絕望之際,她拿著這份《保證書》將陸遊告上了法庭,請求對方向自己支付這筆費用。陸遊經法院依法送達,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書面答辯。最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陸遊的書面承諾系其真實的意思表示,無依法應予認定無效的情況,故小燕的請求應予支持。

解 析

本案承辦法官曾這樣解釋:本案系同居關係糾紛。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法律所明令禁止,在道德上亦應受到譴責。陸遊作為有配偶者再與他人同居,違反了法律規定,也違背了公序良俗。但是,陸遊承諾支付唐婉養胎待產費用乃是一種設定個人未來債務的負擔行為,判斷該負擔行為之效力,判斷的對象是負擔行為本身,而不是非法同居行為,二者是不同行為。故,雖然陸遊與唐婉同居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不能因此就認定陸遊承諾支付養胎待產費用的負擔行為也違反了禁止性規定。本案起訴時雙方已不再繼續同居,陸遊承諾的養胎待產費用不是為了不道德關係的開始或繼續,也並非是對過往關係的對價和酬勞,也沒有明顯有害於陸遊法定義務之履行。從常理角度,唐婉養胎待產也必然產生相應的費用,陸遊作為造成懷孕的男方,支付有關費用,於世道人心,於善良風俗,均不應認定有所違背。

14、戀愛期間有些協議不是你動心就能籤的!

案 例

原告梁山伯訴稱,他與祝英臺在以男女朋友名義交往期間,基於風水問題考慮,於2015年12月前往北京打拼,共同出資購買了北京市順義區樓房一套,原告出資30萬元,被告出資13萬元。由於辦理房產證和銀行貸款時只能登記一方的名字,所以房產證只登記了被告名字,但後來原被告雙方籤訂協議,約定該房屋歸雙方共同所有,原告佔69.8%,被告佔30.2%。原被告於2013年9月初分手。9月12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將涉訴房屋進行處理,要求被告將首付30萬元及房屋市場升值部分歸還給原告,但被告一直不同意,故,梁山伯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其享有涉訴房屋69.8%的所有權。

解 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不動產的所有權證書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然而這並不影響權利人以協議、合同等形式處分相關權益。意思表示真實但未經登記的所有權變動協議,仍受國家法律保護。原告梁山伯與被告祝英臺籤訂的關於涉訴房屋所有權分割的協議書合法有效,原告梁山伯依約定請求確認所有權份額,應予支持。被告祝英臺以贈與和意思表示不真實進行抗辯,但未能就其抗辯事由向本院提供充分的證據,法院不予採信。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法院最終判決原告梁山伯享有涉訴房屋百分之六十九點八的所有權。

15、戀愛期間付出的錢能否以不當得利收回?

案 例

已婚的範蠡和西施通過微信相識,之後迅速發展成為男女朋友關係。2015年5月的一天,兩人因鬧分手發生爭吵,當晚範蠡通過ATM機轉帳5萬元至西施的銀行帳戶。但這件事並沒有緩和兩人的矛盾,半年後,兩人再次因爭吵大打出手並報警。此事發生後不久,兩人分道揚鑣。範蠡先是一紙訴狀將西施告上法庭,要求對方償還這筆借錢,但法院以範蠡未提供充足證據證實其與西施之間存在借款合同關係為由駁回了他的訴求。之後,範蠡又以不當得利為由二次起訴要求西施還款。範蠡稱當晚兩人在西施的暫住處談分手,西施情緒激動,把門關上後拿出一把刀不讓範蠡出去,說自己沒錢沒辦法生活,索要5萬元,範蠡無奈之下只好同意,之後雙方就去ATM機轉帳。範蠡還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自己事後要求西施還錢的錄音證據,裡面西施對收到該筆款項並無異議,但否認自己用刀威脅範蠡的行為,認為範蠡完全是出於自願付款。而法庭上,西施則持不同說法,她稱自己借給範蠡5萬元錢幫助其生意周轉在先,範蠡當晚的匯款行為是向自己還款,自己當場也將原先範蠡寫給自己的借條還給了他。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該筆款項系經過協商一致而支付的財產性補償,因此駁回了範蠡的訴訟請求。

解 析

本案主審法官後來是這樣解釋滴:根據我國民法通則關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規定,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四個:

一方獲有利益;

他方受到損失;

獲利與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沒有合法根據。

權利人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應當對該四個構成要件負證明責任。而本案中範蠡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在沒有脅迫或者重大誤會等可撤銷的情況下支付給西施5萬元,該行為未見有違反社會公德等合同無效情形,未見有損害案外第三人阿勇配偶的情況,故範蠡要求返還並無法律依據;即使依照民法理論上的自然之債,債務人如自願給付,則在給付行為完成後亦不得再以不當得利要求返還。

16、結婚禮金離婚時需要歸還嗎?

案 例

蘇東坡2015年結婚之時,也曾給過未婚妻朝雲一千零一元(千裡挑一)禮金,當然,現在已流行萬裡挑一甚至十萬裡挑一了。因為在訂婚的時候兩人的關係比較穩定,雖然兩個人還沒有真正的結婚的想法,但是也是決定一年之後就結婚,可是就是訂婚之後的幾個月的相處,兩個人矛盾越來越多,最後兩個人就鬧得不歡而散,各自尋找其他的愛人。蘇東坡就向朝雲要求返還當初的禮金,朝雲稱兩人一起生活這段時間都已經抵消了,不用返還,雙方就這樣導致了爭端,雙方互不相讓,最終訴上法庭。

解 析

對於禮金是否可以返還,以往的司法解釋較為籠統,大概處理原則是禮金是附條件贈與。如果雙方結婚時間尚短,可以「酌情」返還,如果結婚時間已較長,則返還的可能性不大了。依照現行的婚姻法解釋 (二)之規定,明確有三種情況可以請求返還: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禮金是婚前給付的,並且給付的行為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17、買房的錢到底是誰付?

案 例

2015年,48歲且已婚的項羽與32歲未婚的虞姬因為一個偶然的機會相識,之後同居。2007年,虞姬以自己名義購買了一套總價為60萬元的房產。2016年雙方生育一子,但由於項羽一直未能履行承諾,與妻子離婚再娶虞姬,兩人矛盾不斷升級導致分手。不料,分手後不久虞姬就收到了法院的傳票,原來是項羽向法院起訴並出具了一份《抵押合同》,上面虞姬親筆書寫因欠項羽100萬元,自願將自己名下的一處房產抵押給項羽,承諾在還清欠款之前虞姬不得將此房出售或贈與他人,此合同終身有效。在法庭上,這對昔日情人各執一詞。項羽稱自己分次將100萬元借給虞姬讓其支付購房首付款及償還銀行按揭貸款,買房事宜也都是自己親自與開發商溝通辦理。因當時基本都是現金往來,又沒打借條,後來就一次性讓虞姬寫一張欠條。故虞姬才承諾用購買的這套房產作為抵押,並親自書寫了《抵押合同》,承諾在需要時會隨時還款。而虞姬則稱當時自己有孕在身,項羽說會和老婆離婚與自己結婚,這個承諾深深感動了她,為了表示自己願意一輩子不離開項羽,才寫下了這份《抵押合同》。人民法院經審理,考慮原、被告雙方之間的特殊關係、證明欠款的《抵押合同》所載金額及一般正常的款項交付習慣,結合雙方提交的證據及在法庭上的陳述,最終判決阿秀應向陳杰償還上述房產首付款18萬元及用於按揭的3萬餘元,並駁回了陳杰的其他訴訟請求。

解 析

其實吧,該案件的爭議焦點為虞姬出具的《抵押合同》中100萬元欠款是否真實存在。項羽主張虞姬欠款100萬元,除提供一張基於借貸關係產生的《抵押合同》作為證據外,還應提供相關付款行為的證據,否則就難逃霸王硬上工之嫌疑了,自然也應承擔不利法律後果。項羽主張該100萬元欠款中部分用於為虞姬購買房產及支付銀行按揭;虞姬也承認項羽支付了部分購房按揭款,但堅持認為首付款是自己支付,但又未能提交自己支付該首付款的相關證據,故推定上述房產首付款18萬餘元及用於按揭的3萬餘元系項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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