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雙方感情未徹底破裂,駁回訴訟請求
經審理,法院認定以下事實:原、被告於1980年12月結婚,婚後育有子女三人,現均已成年成家。夫妻共同財產有兩套房屋,另有入股、投資、存款數十萬元。
法院認為,婚姻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原、被告共同生活近40載,且將子女三人撫養成人,40載攜手歲月,風裡雨裡實屬不易。雙方雖因瑣事發生矛盾,但並不足以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年少夫妻老來伴,晚年生活更加需要相互支撐,原、被告今後只要能互諒互讓,相互珍惜,加強溝通與交流,妥善處理化解現有矛盾,仍是一個和睦美滿的家庭,故對原告王花的離婚之請求不予支持。
2020年12月2日,法院判決如下:駁回原告王花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女子承擔。主審法官告訴記者,該案目前仍在上訴期,王花是否上訴,目前尚不清楚。
贊同判決者:法院用心良苦,判決合情合理合法
記者注意到,該案之所以引發關注,一是2021年起實施的民法典規定離婚將有30天的「冷靜期」,相關話題仍有很高關注度;二是王花和老伴年過六旬,訴訟離婚實屬少見;三是法院判決側重「說情」,釋法說理不夠,引發爭議。
對於法院判決,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建稱,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離婚的方式可以是協議離婚,也可以是訴訟離婚。當雙方不能通過協議的方式離婚時,就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這就是離婚自由。」
付建稱,「婚姻自由」不是絕對的自由,是受到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限制的「有限的自由」。夫妻一方起訴到法院後,法院並非一定就會判決雙方離婚,法院要考慮雙方的意見以及二人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狀況、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以及有無和好的可能等多方面考慮。所以,原告起訴後,是否能夠離婚,其決定權在法院,而不在原告,這就是對「離婚自由」的限制。
本案中,王花夫婦均是年過半百的老人,年少相識並組成家庭,共同養育子女三人,攜手相伴40年。俗話說「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雙方這麼多年風風雨雨都過來了,子女也都成家立業了,正是人生享樂的時候,儘管生活中有些磕磕碰碰,但相信夫妻幾十年的感情還是挺好的,而且男方還是想將這段婚姻持續下去,法院這樣判決可能是覺得雙方的婚姻確實沒到非離不可的地步,還有緩和的餘地,畢竟幾十年的攜手相伴並不容易,還是希望女方慎重考慮,給雙方一次機會。「我認為法院這樣判合法合理」。
北京乾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曉靜同樣認為,該判決符合法律規定。「本案核心在於男女雙方是否符合離婚條件,判決是否離婚是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標準,這是認定判決離婚的條件。」結合本案男女雙方提交的證據,法官認為「雙方雖因瑣事發生矛盾,但並不足以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即男女雙方感情未破裂,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準予離婚」的情形,因此,法院駁回了王花的離婚訴訟請求。
「如果女方仍想離婚,其須提供證據證明符合『應準予離婚』的條件,如男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或實施家庭暴力, 或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或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等。」如果王花能提供這些證據,法院應判決離婚。
鄭曉靜說,行使婚姻自由權,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婚姻法明確規定結婚條件與程序、離婚條件與程序,婚姻自由不是絕對自由,而是相對自由。婚姻自由權,既不允許他人侵犯,也不允許濫用,更是一種責任。
河南風向標律師事務所律師單豔偉認為,如果王花夫婦的行為不存在《婚姻法》規定的應準予離婚情形的,她認為法院的判決合情合法。「王花夫婦結婚40年,現均已步入老年,不同於年輕人之間的離婚訴訟,老年人無論從身體上還是精神上都更需要家人的陪伴。」
單豔偉稱,目前兩位老人的三名子女均已結婚成家,能陪伴老人的時間有限,所以生活中兩位老人更需要彼此相互陪伴。離婚後,單身老人的生活會更加艱難。即將實施的《民法典》設置了離婚冷靜期,目的也是更好的維護小家庭的穩定。「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穩定了,社會才會更和諧。本判決做到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我認為是很好的判決」。
質疑判決者:靈魂的吶喊不應該被拒絕
對於法院的判決,濟南律師王玉琴有自己的看法。「我認為法院沒有考慮女性的切身感受,許多女性的婚姻根本不幸福,但為了子女都忍了,想等到子女上大學或成家立業後再離婚,法院的這份判決把這部分女性的最後希望都打碎了!」
王玉琴稱,女性一般不到忍無可忍是不會提離婚的,「王花難道不知道自己年齡大了,需要人陪伴嗎?她肯定反反覆覆考慮過了,但她仍然提出離婚,那就是她實在忍受不了了。」
王玉琴還認為,法院不宜對離婚管得太嚴,「可以適當放鬆一些,離婚後兩人若覺得感情好,還可以復婚,又不麻煩,何必不讓人離婚?」
王玉琴稱,現在法律對婚姻的規定是寬進嚴出,結婚容易離婚難,「我覺得不太對,應該嚴進寬出,設立結婚冷靜期,婚前一定要考慮好,結婚後才會珍惜。」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何永萍同樣認為,離婚自由是每一個公民的權利,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離婚冷靜期也僅僅只適用登記離婚,但凡通過法院訴訟離婚的,又有多少是衝動離婚呢?」且不說法院立案過程繁瑣,單就漫長的審理過程,對於圍城中的兩個人天天冷眼相對就是巨大的痛苦與煎熬,「能夠並願意承受這一切的老年人又有多少?」
何永萍說,婚姻幸福與否,只有當事人知道。「我個人認為不是本人,最好不要評論指導他人的婚姻,多少人間悲劇本可以避免,卻因為人為因素而發生呢?」既然法律賦予了人們離婚自由,就應該不分年齡、種族、身份平等的適用法律,不能因為老年人就說「少年夫妻老來伴」,老年人「夕陽無限好,只是近黃昏」,留給他們的時間不多了,更應聽聽他們心裡最真實的想法,「靈魂的吶喊不應該被拒絕」。
何永萍說,每個人都有老去的一天,當老人年輕了為孩子,為父母,從而忘記、忽略自己的追求,老年了,是否更應該讓他們為自己活一把呢?難道一生隱忍,連晚年想維護自己的一點點權益也要被剝奪?!
北京中倫文德(杭州)律師事務所張仕豔也稱,離婚沒有年齡限制的,只要是民事行為能力人就行。六旬老太離婚了,也不是沒可能找到自己的幸福。婚姻、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法院考慮到婚姻家庭穩定,判令王花不予離婚,可謂用心良苦,但可能好心辦了壞事,因為兩位老人婚姻持續多年,不等於未來就能和睦共處,相伴餘生。「最為關鍵的是,不能以好心之名,違背老太的意願,因為這實際上還是侵犯了老太的婚姻自主權。」
張仕豔稱,現代社會男女平等,無論是老太太還是老爺子提起離婚,只要滿足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離婚條件,就應當判予離婚。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訴訟律師龍中美稱,從王花的起訴書描述來看:「被告脾氣暴躁,容易發火,經常對原告非打即罵。為了照顧年幼的子女,原告多年一直忍氣吞聲。現原、被告子女均已成年,並參加工作且成家」。可見,在這段長達近40年的婚姻關係中,被告很有可能存在家暴行為,但王花沒有證據證明。王花隱忍多年,一直等到孩子全部成家立業才提出離婚,將離婚對孩子的影響降至最低,這本身就可以反映出王花有著強烈的離婚意願,且雙方的夫妻矛盾經過多年相處仍然無法調和,法院這一次判決不準予離婚根本不會起到什麼改善作用。
「相反,因為法院這一次判決不準予離婚,王花需要在這份判決書生效後6個月後才能再次起訴。」 龍中美稱,根據判決書可以看出,案件今年10月28日立案,12月2日法院作出不準予離婚的判決,上訴期十五日加六個月,王花需要在2021年6月下旬才可以提起第二次離婚。「在這漫長的等待期中,王花是否會繼續受到被告的打罵,其人身安全如何得到保障?被告是否會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法院認為雙方仍有溝通和好的可能,那法院在判不離後是否有跟進調節雙方矛盾?」
在無法回答上述問題的情況下,龍中美認為法院的「為你好」判決不準予離婚是非常無力的,是一種類似於行政機關的「懶政」行為,最終的結果很有可能是王花再次起訴,法院判決準予離婚,「這中間除了延長了離婚時間外,不產生任何正向意義」。
記者了解,吳謝宇的爺爺奶奶一直生活在福建仙遊度尾鎮,老宅是一棟兩層自建樓房,前年就已經建成,但是樓體外還裸露著紅磚,而房間內,卻僅有簡單的家具,一層通往二層的樓梯,連護欄都沒有安裝。吳謝宇2歲的時候便隨父母從老家搬去了省城福州,但是逢年過節,他還是會和父母一起回到老家,2010年,吳謝宇的父親去世,但謝天琴還是經常會帶著吳謝宇回公婆家看望,關於吳謝宇,老家的親友也算比較熟悉。吳謝宇爺爺的鄰居何鳳英(化名)告訴記者,吳謝宇兩三歲的時候,便和父母一起搬到了福州,一年就過年回來一次,也待不了幾天。「小時候看過他,後來他去外面上學,長大了也認不出了,但知道他們家這個孩子學習很好,想不到會出這樣的事。三年前聽說後,到現在也不敢相信。他們這一家很可憐,爺爺老年痴呆,一直在外面撿垃圾,讓他別撿勸不聽,姑姑也有精神問題,還有另一個姑姑住在精神病院,還發生這樣的事。」2月初,吳謝宇曾給自己舅舅發簡訊,稱自己將和母親在春節前返回福建,希望舅舅前來接車,而吳謝宇的舅舅沒能等到他們,於是產生懷疑,最終開謝天琴家的門發現了她的遺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