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範我省公安機關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工作,保障證明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無犯罪記錄證明應堅持「依法申請、按規辦理」原則。
第三條我省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是證明公安機關未發現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有犯罪記錄在案的文書。
第四條公安機關以人民法院通報的犯罪人員生效法律文書,以及其他有關信息作為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的依據。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認有罪外,其他人員均為無犯罪記錄人員。
第五條無犯罪記錄證明不能用於訴訟、仲裁用途。
第六條按照「便民、高效」原則,省公安廳統一開發省級無犯罪記錄證明管理信息系統,逐步實現省內網上申辦。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要逐步推行政府行政服務中心、公安機關辦證中心「一站式」集中辦理。要通過公安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等途徑向社會發布辦事指南,公告辦理部門及地址、受理時間、申辦方式等信息。根據申請人請求,可開展郵寄投遞服務。
第七條申請人具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可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
(一)因辦理出國(境)事務需要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關於資質、資格註冊或執業,升學、服現役等以無犯罪記錄為前提的;
(三)從事涉及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等特定工作或活動要求無犯罪記錄的;
(四)有其他正當事由,確需公安機關出具本人無犯罪記錄證明的。
第八條申請人持有效證件及相關材料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
(一)本省戶籍人員憑居民身份證,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出生以來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二)原本省戶籍人員憑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向戶籍最後遷出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戶籍在廣東期間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三)暫住人員憑居民身份證、居住證,向現居住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在廣東居住期間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居住時間以辦理居住證時間為準,在廣東跨地市的居住時間可合併計算;
(四)在校國內學生憑居民身份證、學生證或學籍證明,向就讀學校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在廣東就讀期間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五)港澳臺人員憑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或出入境有效證件、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表,向現居住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在廣東居住期間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居住時間以辦理居住證或臨時住宿登記時間為準,在廣東跨地市的居住時間可合併計算;
(六)在廣東居住滿6個月的外國人,憑本人現持用的外國護照、申請無犯罪記錄時段使用的外國護照信息資料、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表,向居住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在廣東居住期間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居住時間以臨時住宿登記時間為準,在廣東跨地市的居住時間可合併計算。
申請人需如實填寫《無犯罪記錄證明申請表》,並提供說明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軍隊、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申請查詢公民個人有無犯罪記錄信息的,經辦人應持身份證件及工作證件,提交單位公函,註明被查詢對象的姓名、查詢事由及依據。
第九條無犯罪記錄證明須由本人提出申請辦理。委託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近親屬,憑委託書、委託人和被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申請辦理;委託非近親屬辦理的,須提供公證部門的委託公證書、委託人和被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申請辦理。
國外公證部門的委託公證書須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並經國內翻譯機構翻譯成中文,附上翻譯機構資質證書複印件,或依照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公證。
第十條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場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應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一次性告知其補正相關材料。申請人不符合申請條件,或申請事項超出公安機關職責範圍的,公安機關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經查實後,確認申請人沒有犯罪記錄的,或者申請人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要求屬於犯罪記錄封存情形的,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其他確認有犯罪記錄的,不予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向申請人發放不予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回執。申請人對有犯罪記錄結果有異議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核實。
曾被異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採取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不能排除有犯罪嫌疑的,申請人應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提供釋放、不予起訴、免予起訴、無罪判決等相關文書作為申辦證明的佐證材料。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能夠當場出具的,應當場出具。因申請人曾被司法機關採取過刑事強制措施,不能排除有犯罪記錄嫌疑,需要進行調查核實情況的,可延長至15個工作日,同時向申請人說明理由。需向異地司法機關核查的,核查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
第十三條無犯罪記錄證明的辦理應按受理申請、調查核查、領導審批、製作證明書、發放證明書等程序進行。
第十四條無犯罪記錄證明式樣由省公安廳統一制定,內容包括申請人身份信息、證明用途、證明時限,加蓋辦理單位公章或無犯罪證明專用公章方有效。
第十五條本規定中的「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廣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實施,法律法規或上級文件對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
1.無犯罪記錄證明申請表
2.申請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受理回執
3.不予受理無犯罪記錄證明回執
4.無犯罪記錄證明書
5.不予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回執
【來源:國家移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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