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函諮詢:應西班牙一位朋友的請求,我打算郵寄1000個口罩給她使用,但是今天早上看到一新聞,自4月1日起,我國企業出口口罩需要提供書面或電子聲明,承諾:出口產品已取得我國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書,符合進口國(地區)的質量標準要求。請問我這個口罩還能不能郵寄出去?是不是要先承諾,才能郵寄?
復函要點:《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號 關於有序開展醫療物資出口的公告》所針對是商業貿易性質的貨物,而你所要郵寄的是個人物品,不受上述公告的限制。
不過,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43號,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臺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它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超出規定限值的,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但郵包內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雖超出規定限值,經海關審核確屬個人自用的,可以按照個人物品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換言之,如果你郵寄的口罩超過限值的話,海關有可能會要求你按照貨物來辦理出口手續,那時你就需要按照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號 關於有序開展醫療物資出口的公告》辦理手續了。(吳國雄 海關律師復函)
復函律師 吳國雄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居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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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法律事務評論 編輯:胡青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