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行政機構「修法」,刪除「刑法通姦罪條文」

2020-12-19 海峽導報

民進黨當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今年5月通過「刑法通姦罪違憲」,「行政院」今(17)日通過「刑法」和「刑訴法」修法草案,刪除「通姦罪」的相關條文;另外「行政院」也通過,針對「累犯加重其刑」增訂例外條款,包括竊盜、侵佔等罪的累犯,可以視情況不加重其刑。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今年5月通過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的「通姦罪」和「刑訴法」第239條但書都「違憲」,「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刪除「刑法」第239條、245條,以及「刑訴法」第239條但書的相關條文,以符合「大法官」解釋的精神。

另一方面,「司法院」第775號解釋認定「刑法」第47條,有關「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的規定,牴觸「憲法」的比例原則規定。「行政院」也通過修正「刑法」,增列可以例外不得加重其刑的規定。

臺「法務部」解釋,累犯原則上要加重其刑,但為了避免太過嚴苛並且鼓勵自新,因此「修法」增訂2個例外狀況,包括如果再犯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會導致有處罰過苛的情況;或是如再犯「刑法」第61條包括竊盜、侵佔、詐欺、贓物等罪,未來得視情節不加重其刑1/2。

面對媒體追問酒駕累犯是否可以不加重其刑?「法務部次長」蔡碧仲說,要視是否符合「刑法」第61條的相關要件。

綜合臺媒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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