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惠民縣的李女士在逛街時,買了一雙打折皮鞋,穿了幾天後開裂,商家卻以「打折的商品不退不換」為由拒絕退換貨。後經消協工作人員調解,該百貨店同意為李女士退貨。
李女士稱,幾天前她見到某百貨經營店內部分商品正以特價、打折的方式促銷,於是進店挑選,最終挑選了原價299元打折後僅為199元的一款女士皮鞋。
幾天後,李女士在上班途中突然有點不適,坐下來仔細檢查發現,左腳鞋跟與鞋身連接處出現開裂。李女士趕快趕到該百貨店,要求商家退換貨。商家卻以「打折的商品不退不換」為由拒絕退換貨。隨後李女士向惠民縣消協進行投訴。
惠民縣消協工作人員了解情況後,立即趕到此百貨店進行調解處理。工作人員表示,特價、打折商品與處理的商品存在本質區別。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商品出售者必須對自己出售的商品承擔質量擔保責任。如果商家在出售特價、降價、減價、打折商品時,未向消費者說明商品存在瑕疵,就應該依法承擔「三包」責任。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對有質量問題的商品給予維修、更換或者退貨。
(記者 馬雪蕊 通訊員 李偉剛 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