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領導:
我們是 8000 阜興系私募基金及債權投資人。近期不斷有違反最高法「三暫緩」指令,對涉及阜興案的相關股權等資產的民商事訴訟案件開庭審理裁決,從上海財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對大連電瓷股票的拍賣、到湖北省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阜興集團合同糾紛案開庭,這些司法亂象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形象。在此我們提出下列強烈請求:
第一,阜興系已被定性為集資詐騙,且根據現有證據足以證明阜興系的資金均來自於虛假債權和虛假私募騙取的投資人的錢款,即阜興系所有的資金均來自於詐騙,均是贓款,那麼使用贓款購買的資產均是贓物,均應當予以沒收,發還給投資人。
第二,既然阜興系所有的資產都是贓物,則阜興系使用贓物對外所進行的所有交易,均是無效交易,在這些交易項下的融資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等都是無效合同;與此同時,基於該些抵押合同、質押合同而產生的優先受償權、司法首封權,均應當被撤銷。
第三,與阜興系開展資本交易的都是知名金融機構,具有足夠的專業金融知識;這些機構在與阜興系開展資本交易前,均已做過盡職調查,如果說這些機構沒有發現阜興系的集資詐騙行為,則屬於該些機構的失職;如果說該些機構已經發現阜興系的集資詐騙行為,但是仍然與阜興系開展交易,甚至和阜興系一起發行產品募集資金,則該些機構就具有嚴重過錯,應當和阜興系一併承擔刑事責任。
故無論是哪種情形,該些金融機構與阜興系開展的抵押質押等資本交易行為,均應當無效。
第四,刑事立案之後的涉及阜興系公司資產的各類處分行為更應當是無效的,甚至是違法的,必須予以撤銷。2018 年 7 月 24 日,上海市公安局對阜興系集資詐騙案正式立案,阜興系公司的所有行為均應被停止,具有專業知識的金融機構應當明知。然而,某些金融機構利用所謂的「公證債權執行文書」的方式,通過法院予以執行,意圖爭奪阜興系資產,可以說該些行為不僅僅是違規行為,更應是違法犯罪行為,該些公證行為、法院執行行為都應當是無效的,必須予以撤銷。
第五,參與阜興系債權和私募基金產品發行的機構本身也是阜興集資詐騙案的參與人,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比如:
(1)上海財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阜興集團互相滲透,通過工商變更將阜興系四個子公司(上海阜騰資產管理公司、上海阜賜資產管理公司、北京萬泉易德和北京泰合方園)的資產納入其名下,而這四個子公司的資產包括陽光保險等股權屬於受害人投資的阜興私募基金;
(2)吉林省經濟貿易發展(集團)公司參股阜興系私募基金管理人之一上海鬱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參股時間: 2014.9.11-2018.1.2);(3)湖北省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湖北 AMC)的第二大股東是義烏商阜創智投資中心(有限合夥)22.67%,第四大股東是華聞傳媒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10%,此兩家股東公司均是阜興系企業,相當於阜興系合計持股湖北 AMC32.67%的股份。這三家金融機構是阜興集團的重大涉案關聯方,還有很多證據證明他們參與阜興集團非法集資。根據《兩高一部》的意見,他們已經不是一般意義上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幫助並獲取利益,而是惡意串通的第三人、阜興案犯罪行為的參與人。因此他們根本連一般債權人都不是,是違法侵權獲得「債權人」的地位,絕不應當獲得任何權利保障。
綜上,請求司法機關在刑事審判程序中釐清阜興系所有的資產關係和資產狀況,不僅應當認定阜興系公司使用贓款贓物對外開展的抵押質押等資本交易行為均為無效,並且在審判階段應依法明確裁定:被阜興系公司對外資本交易機構侵吞、轉移、騙取、收取、抵押質押的資產均應當返還給投資人。
阜興系 8000 投資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