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許多小夥伴莫名其妙地對走關係進入事業單位是不是會被開除產生了興趣。
筆者覺得有必要科普一下。
2012年,人社部令、監察部令第18號發布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其中規定: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崗位,或者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違反組織人事紀律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也就是說,不光是走關係進單位的有可能被開除,甚至幫忙走關係的也有可能被開除。
同時,還規定: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是,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也就是說,幫忙走關係的即便退了休,都有可能被取消退休待遇。
當然了,按照該規定第三十九條,收到處分的人如果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處分決定的部門申請覆核。對覆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覆核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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