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9月21日消息(總臺央廣記者譚朕)不少人在童年時期都擁有過一把玩具槍,可是,有些拿來玩耍的玩具槍可能真的會被定義為槍枝。近日,有媒體報導稱,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證實,受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青島市中院將再審景安朋、李秀蘭非法買賣槍枝罪一案。被告人景安朋、李秀蘭因為在玩具店裡賣仿真槍被判刑十年,服刑六年後案件將再審。這是近年又一起獲得再審機會的由仿真槍引發的槍枝犯罪案件,有關現行槍枝認定的標準,再次引發熱議。買賣仿真槍怎麼就成了非法買賣槍枝?仿真槍和槍枝的界限在哪裡?
20200921縱橫:仿真槍.MP34:50
來自央廣新聞
李秀蘭在山東青州經營著一家玩具店,2013年,警方查獲了她店裡的一批仿真槍,其中的15支被鑑定為槍枝。而提貨單顯示,這批仿真槍是從臨沂的玩具批發商景安朋那裡購得的。此後,景安朋和李秀蘭因非法買賣槍枝罪都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7年前,警方沒有在店裡找到景安朋,景安朋的哥哥景安邦還勸弟弟去主動說明情況,但是他至今都想不明白,弟弟只賣了幾支仿真槍,怎麼就被判了十年?「我們當時根本就不知道賣仿真槍能有那麼大的罪過,我勸我弟弟去的時候,我說不就幾支玩具槍嘛,你到那裡去說清楚,也就回來了。當時我們臨沂市場這樣的玩具槍簡直數不勝數。」景安邦說。
公安機關出具的《槍枝鑑定書》是法院裁判的關鍵證據,而槍枝鑑定標準則是依據2010年公安部印發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枝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文件規定,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枝,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的時候,一律認定是槍枝。
根據鑑定書,15支仿真槍的槍口比動能,在4.13焦耳/平方釐米到11.95焦耳/平方釐米之間。也就是說這15支仿真槍都屬於槍枝。
仿真槍的子彈是塑料製成的「BB彈」。景安邦曾用一些仿真槍做過試驗,他認為,除了有可能傷害到眼睛,這些塑料彈丸不足以對人造成傷害:「我也做了試驗,我打在胳膊上,只是像蚊子咬了一下差不多一樣的紅點,沒有幾分鐘也就消失了,也根本就沒有什麼(感覺)就別談傷害了。如果說對眼睛有傷害,我們拿牙籤也可以把眼睛戳瞎了。」
實際上,此前對於臨界值的規定要遠高於1.8焦耳/平方釐米。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表示,根據公安部2001年發布的文件,槍枝鑑定標準為,槍口比動能在16焦耳/平方釐米左右。2010年做出的修改,把鑑定臨界值大幅度地降低到接近原有標準的十分之一左右。阮齊林說,正因如此,近年來出現了不少涉槍案件。「過去比動能是16焦耳每平方釐米,後來改了1.8焦耳每平方釐米,降了差不多將近10倍。那幾年每年這種涉槍案件全國都是一兩萬起。」
自判決之日起,景安邦一直沒有停止過申訴。2019年,李秀蘭一方收到了再審決定書,這也讓景安邦看到了弟弟一案再審的希望。再審開庭時間因疫情幾經推遲,最近,景安邦終於從法院那裡得到確切的答覆:「青島中院給我答覆就是全案統一再審。他們已經確定了開庭日期是9月24日,在濟南女子監獄對李秀蘭進行開庭,然後再視頻提審我弟弟。」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枝、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文件指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不僅應當考慮涉案槍枝的數量,而且應當充分考慮涉案槍枝的外觀、材質等,此外,還應該考慮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阮齊林表示,兩高出臺的司法解釋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糾偏的作用,景安朋一案再審就可以將這些因素考慮進去。「根據司法解釋是顯而易見的,他(景安朋)可能就屬於這裡面所說的(情況),本身槍口比動能較小,不至於有什麼危害性。他們也確實當做玩具來買來賣。那麼這樣的情況確實判10年以上就不合適。」阮齊林說。
阮齊林說,即便如此,相關司法解釋仍然沒有改變公安機關認定槍枝的標準。他認為,公安部門制定的相關槍枝鑑定標準是出於公共安全的充分考慮,這一點無可厚非。但針對買賣、持有殺傷力低或是無殺傷力仿真槍枝的行為,應該進行非罪化處罰,不宜進行刑事處置。「區分兩種不同的槍枝概念,對刑法第125條(規定的)非法買賣製造槍枝彈藥爆炸物的槍枝彈藥,這種危害公共安全的槍枝彈藥,應該提高標準,回到槍枝概念上來。把那些氣槍給排除在外,作為治安管理法管理,公安可以收繳,可以罰沒,可以給予治安處罰,這樣就比較合理。」阮齊林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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