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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產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提起訴訟要提交起訴書及副本的,那麼糾紛立案後被告不出庭怎麼辦?
一、糾紛立案後被告不出庭怎麼辦?
人民法院對案件立案後,被告人不出庭的,法院可以向被告發傳票,經傳票或者拘傳不出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拒不到庭和拘傳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一百四十四條 缺席審判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民事案件立案標準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含義是指與起訴案件的訴訟標的有直接有利害關係,或者說,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利或其他權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與之發生了權利、義務歸屬的爭執。
2、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訴必須明確指出被告是誰,也就是要明確誰侵害了他的民事權益,或者誰與原告發生了民事權益的爭議。但是需明確的一點是,法律只要求「有」明確的被告,而不論所列的被告是否適格,也就是說即使當事人告錯了人,在立案階段,法院不進行審理和查明,因此,並不妨礙訴訟的成立。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或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內容和範圍應當明確、具體,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什麼、支付什麼、反對什麼、確認什麼等應清楚、明白,不能模稜兩可。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陳述的「案件事實」和「證據」以及支持該訴訟請求的理由。法律要求原告持有事實理由,就是要求原告說明民事法律關係發生、發展、變更、消滅的情況及所持的觀點、理由,並提供有關證據。至於原告的理由是否成立、證據是否充分、確鑿,法院在立案審查階段不問。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原告起訴的案件應該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也就是說,應當屬於由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權對這一案件進行審判。另外,接收訴狀的法院必須對該案有管轄權才能正式受理該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