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一男子趁妻子外出打工,多次侵犯8歲親生女兒,被判七年零六個月

2020-12-20 千龍網·中國首都網

來源標題:陝西一男子趁妻子外出打工,多次侵犯8歲親生女兒,被判七年零六個月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陝西安康紫陽縣人彪某犯強姦罪一案刑事判決書,被告人彪某系受害人父親,多次侵犯自己的親生女兒,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零六個月。

母親外出打工 父親竟然侵犯8歲女兒

據悉,嫌疑人彪某的妻子在外地打工,無法長時間在家中停留,8歲的女兒全靠丈夫彪某照顧。

在2019年8月底,彪某趁著女兒開學之前,連續兩個晚上在家中自己的房間裡對女兒進行侵犯。

2019年9月初,彪某在醉酒之後,對女兒再次實行侵犯,導致孩子不敢回家,並將父親的事情告訴了母親。

女孩母親憤怒報警

孩子母親聽到之後,便將孩子安頓在朋友家,並在9月6日,從外地返回紫陽家中,報案處理。

經審訊,彪某承認了自己對於8歲女兒實施侵犯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性格內向 家庭關係不融洽

據彪某的家人介紹,彪某平常內向,不愛與人交流,與妻子黃某平時的關係就不好,加之長期酗酒,更加讓家庭關係不融洽。

一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

法院在判決此案時,認為被告人彪某系被害人的親生父親,本來應該是被害人的撫養教育人,理應保護關愛女兒的成長,但被告人毫無人性,不顧人倫,其行為性質和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嚴重傷害和摧殘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危害後果巨大,不嚴懲不足以體現刑法懲罰犯罪的目的,不嚴懲不足以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零六個月。

延伸閱讀:

性侵害 是指加害者

以威脅、權力、暴力、金錢或甜言蜜語

引誘脅迫他人與其發生性關係

或在性方面造成對受害人的傷害的行為性侵害包括猥褻、強暴、媒介賣淫等

強迫別人觀看黃色影像視頻、性騷擾等也算性侵未成年人被性侵的判斷標準是性器官的接觸

性侵未成年人,從重處罰

但即使是男女朋友,甚至夫妻關係

違背對方意願強迫發生性關係

同樣構成強姦罪

保留證據,記住這10點(律師建議)

性侵的證據較難保留,而且容易消失,一旦不幸發生,務必記住以下10點:

(1)利用好智慧型手機的錄音錄像功能,在被性侵時候儘量悄悄錄音錄像。

(2)保留好被性侵時被扯壞的衣服,尤其是內衣內褲,上面可能存有性侵者體液和DNA。

(3)及時拍照錄像,把在被性侵時身上留下的傷痕留底。

(4)監控視頻:如果是公共場所,留意事發現場或附近是否有監控,報警要求封存、調取視頻(一二線城市的監控基本覆蓋較好)。

(5)證人證言:事發時的目擊證人(須記錄目擊證人的身份信息和聯繫方式);知情的同事、朋友、老師等(遇到性騷擾最好儘快告訴可信任的人,在案件審理中,證人可以證明被害人為制止性騷擾所作的努力、性侵對被害人帶來的影響);其他遭遇過該施暴者性騷擾的受害者;遭遇性騷擾後,詳細記錄時間、地點、人物、衣著、行為等;保留被性侵後與好友傾訴的通信記錄。

(6)事前性侵者書證和視聽資料:有些性侵者,會在事前就通過語音、郵件、信息騷擾受害人,這種能證明發生過性騷擾的聊天記錄、錄音、錄像、郵件(受害人最好表現出堅決反對態度)或物證一定要保留。

(7)事後性侵者的書證和視聽資料:性侵多發於熟人之間,往往自知理虧,事後想要通過安撫等方式掩蓋性侵的事實,或者為以後長期性侵做準備。因此要保留好性侵者事後發給受害人的信息,保存好性侵者承認性騷擾的證據,例如保證書、錄音、錄像、聊天記錄等。

(8)有的性侵者為了掩蓋事實,會給受害人禮物或財物等。如果受害人接受了禮物,雖然不能改變被性侵的事實,但會給立案帶來困難。所以被性侵後不要接受施暴人的任何禮物。

(9)向有關部門機構求助記錄:如向公安、婦聯、用人單位、學校、公益機構等部門機構求助的記錄。

(10)證明精神損害程度的證據:精神科門診病歷、診斷證明、醫療發票、心理諮詢記錄(求助時一定要說明自己遭遇性侵的事實,讓醫生或心理諮詢師如實記錄,以便法院推斷性侵和精神損害的因果關係)。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陝西安康紫陽縣人彪某犯強姦罪一案刑事判決書,被告人彪某系受害人父親,多次侵犯自己的親生女兒,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零六個月。

母親外出打工 父親竟然侵犯8歲女兒

據悉,嫌疑人彪某的妻子在外地打工,無法長時間在家中停留,8歲的女兒全靠丈夫彪某照顧。

在2019年8月底,彪某趁著女兒開學之前,連續兩個晚上在家中自己的房間裡對女兒進行侵犯。

2019年9月初,彪某在醉酒之後,對女兒再次實行侵犯,導致孩子不敢回家,並將父親的事情告訴了母親。

女孩母親憤怒報警

孩子母親聽到之後,便將孩子安頓在朋友家,並在9月6日,從外地返回紫陽家中,報案處理。

經審訊,彪某承認了自己對於8歲女兒實施侵犯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性格內向 家庭關係不融洽

據彪某的家人介紹,彪某平常內向,不愛與人交流,與妻子黃某平時的關係就不好,加之長期酗酒,更加讓家庭關係不融洽。

一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

法院在判決此案時,認為被告人彪某系被害人的親生父親,本來應該是被害人的撫養教育人,理應保護關愛女兒的成長,但被告人毫無人性,不顧人倫,其行為性質和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嚴重傷害和摧殘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危害後果巨大,不嚴懲不足以體現刑法懲罰犯罪的目的,不嚴懲不足以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零六個月。

延伸閱讀:

性侵害 是指加害者

以威脅、權力、暴力、金錢或甜言蜜語

引誘脅迫他人與其發生性關係

或在性方面造成對受害人的傷害的行為性侵害包括猥褻、強暴、媒介賣淫等

強迫別人觀看黃色影像視頻、性騷擾等也算性侵未成年人被性侵的判斷標準是性器官的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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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即使是男女朋友,甚至夫妻關係

違背對方意願強迫發生性關係

同樣構成強姦罪

保留證據,記住這10點(律師建議)

性侵的證據較難保留,而且容易消失,一旦不幸發生,務必記住以下10點:

(1)利用好智慧型手機的錄音錄像功能,在被性侵時候儘量悄悄錄音錄像。

(2)保留好被性侵時被扯壞的衣服,尤其是內衣內褲,上面可能存有性侵者體液和DNA。

(3)及時拍照錄像,把在被性侵時身上留下的傷痕留底。

(4)監控視頻:如果是公共場所,留意事發現場或附近是否有監控,報警要求封存、調取視頻(一二線城市的監控基本覆蓋較好)。

(5)證人證言:事發時的目擊證人(須記錄目擊證人的身份信息和聯繫方式);知情的同事、朋友、老師等(遇到性騷擾最好儘快告訴可信任的人,在案件審理中,證人可以證明被害人為制止性騷擾所作的努力、性侵對被害人帶來的影響);其他遭遇過該施暴者性騷擾的受害者;遭遇性騷擾後,詳細記錄時間、地點、人物、衣著、行為等;保留被性侵後與好友傾訴的通信記錄。

(6)事前性侵者書證和視聽資料:有些性侵者,會在事前就通過語音、郵件、信息騷擾受害人,這種能證明發生過性騷擾的聊天記錄、錄音、錄像、郵件(受害人最好表現出堅決反對態度)或物證一定要保留。

(7)事後性侵者的書證和視聽資料:性侵多發於熟人之間,往往自知理虧,事後想要通過安撫等方式掩蓋性侵的事實,或者為以後長期性侵做準備。因此要保留好性侵者事後發給受害人的信息,保存好性侵者承認性騷擾的證據,例如保證書、錄音、錄像、聊天記錄等。

(8)有的性侵者為了掩蓋事實,會給受害人禮物或財物等。如果受害人接受了禮物,雖然不能改變被性侵的事實,但會給立案帶來困難。所以被性侵後不要接受施暴人的任何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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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證明精神損害程度的證據:精神科門診病歷、診斷證明、醫療發票、心理諮詢記錄(求助時一定要說明自己遭遇性侵的事實,讓醫生或心理諮詢師如實記錄,以便法院推斷性侵和精神損害的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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