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9 21:3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愛情無法買賣
銀行卡更不能買賣
用自己的身份證
辦理成套銀行卡轉手租賣給別人
就能輕鬆入帳上千元
天下竟有這等好事?
小心被利用
走向犯罪深淵
1
2020年10月10日,國務院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全國「斷卡」行動部署會召開,吹響了打擊、治理、懲戒開辦販賣電話卡、銀行卡(簡稱「兩卡」)的集結號,全面開啟「斷卡」行動。
一時間「斷卡」成為網絡熱詞,
「斷卡」行動斷的是哪些卡?
任何一宗電信網絡詐騙,都離不開信息流(通過電話、簡訊、網絡等方式洗腦)和資金流(通過銀行卡、第三方支付等轉帳)兩個要素,而信息流和資金流最重要的載體就是手機卡。
「斷」,要斬斷的是境外詐騙集團的「信息流和資金流」。
「卡」是指除了手機卡、銀行卡,還包括虛擬運營商的電話卡、物聯網卡,以及對公帳戶、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帳戶。
普法課堂
向上滑動閱覽
★販賣"兩卡"可能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等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販賣對公帳戶還可能涉嫌非法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永檢君提醒您
請一定要重視自己的信息安全,絕對不能出售、出租、轉借或購買銀行卡或支付帳戶(微信、支付寶等)。這種行為不僅會影響個人徵信、借貸,還可能涉嫌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ND—
監製 | 劉昌瑛
原標題:《普法課堂 | 有些東西不是你想賣,想賣就能賣》
閱讀原文
特別聲明
本文為澎湃號作者或機構在澎湃新聞上傳並發布,僅代表該作者或機構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觀點或立場,澎湃新聞僅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申請澎湃號請用電腦訪問http://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