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程序中,如何要求一人公司的股東承擔連帶責任?(附申請書模板)

2021-01-17 法制現場

核心閱讀

公司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一般情況下,公司無力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不能要求股東承擔責任。但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情況比較特殊,債權人在申請強制執行時,可以追加一人公司的股東作為被執行人,要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一併清償債務。那麼該怎麼申請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下!

在公司法制度中,公司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所以我們稱之為「法律擬制的人」(即「法人」)。一般情況下,公司無力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不能要求股東承擔責任。

但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情況比較特殊,由於其只有一個股東,無法相互制約,股東很容易控制公司,以公司財產實現個人目的。

因而《公司法》第63條規定: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0條也規定:

「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上述規定,債權人在申請強制執行時,可以追加一人公司的股東作為被執行人,要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一併清償債務。

股東是否承擔連帶責任,核心問題在於「財產獨立性」。讓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條件是,股東無法證明公司財產與自己財產的獨立性。

需要注意的是,此處的證明責任是分配給股東的。除非股東能證明財產獨立,否則將承擔連帶責任。現實中,許多一人公司的股東是無法證明財產獨立的。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終1364號案件中,債務人M公司的股東因未能證明財產獨立性,最終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位股東在訴訟中並非束手就擒,而是積極準備了證據來證明財產獨立性。

那麼,法院為什麼認定這位股東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呢?

首先,《審計報告》有瑕疵。按照股東的想法, 用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來證明財產獨立性,應該是天衣無縫的。百密一疏的是,這份《審計報告》審計的期間是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但《審計報告》卻未見2017年度財務會計資料。2017年究竟有什麼問題,法官心裡打了個大大的問號。

其次,未向法院提交財務帳冊。為了查明該公司的財務情況,法院要求股東提交M公司的財務帳冊,但這位股東沒有在指定期限內提交。這更讓法院覺得,其中有蹊蹺。

最後,日常經營不規範。根據在案證據,M公司在對外經營過程中,有使用股東個人帳戶收取公司往來款項的情形。從會計準則角度講,公司之間的經濟往來應當通過公司帳戶結算,股東用個人帳戶收款是違規的。並且,股東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收到M公司往來款項後,將該款項轉付給M公司。

上述三方面事實,不僅在該案中出現,也在其他許多同類案件中提及,是法院考慮的重點。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債權人應當在什麼時候申請追加股東作為被執行人呢?

我們認為,應當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0條的規定。當第一輪執行未能成功執行到財產時,法院將依法終結本次執行。此時就可以說,被執行人(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

例如,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在(2019)浙0106執異23號裁定書中認為:

本案經執行,未查找到被執行人寧波甬航公司任何財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尚未得到清償,且股東沈李豔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故申請執行人杭州冉冉公司申請追加該股東沈李豔為本案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應依法裁定追加沈李豔為本案被執行人。

因此,如果被執行人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且已經收到終結本次執行的裁定書,債權人或代理律師應及時聯繫法院提交書面的追加申請書,以便儘可能執行到財產。申請追加被執行人時,應一併提交債務人的工商登記內檔、債務人股東的身份證信息以及其他初步證明材料。

附:追加被執行人申請書

追加被執行人申請書

申 請 人:上海×××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號。聯繫電話:××××××。

法定代表人:李××,執行董事。

委託代理人:魏X,上海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陳××,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溫州市××區××路××號。聯繫電話:××××××。

申請事項:

請求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請人陳××作為本案被執行人。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杭州××公司××一案,貴院已經受理,案號為:××號。經貴院執行,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並於××年××月××日作出裁定書,終結本次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0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鑑於被執行人杭州××公司為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登記的股東和法定代表人為陳××,現杭州××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為使本案能夠順利執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申請貴院追加被申請人陳××為本案的被執行人,懇請貴院依法予以準許。

此致

杭州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上海×××公司

××年××月××日

來源:東窗律疏 作者:魏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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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賈共鑫、梁富海

審核:程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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