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針對麥當勞3枚「麥辣」商標二審行政案件中給出了肯定答案,認為「麥辣」作為商標是具有顯著性的臆造詞,最終被允許註冊。
該3枚「麥辣」商標由麥當勞公司於2018年4月26日提出註冊申請,用於和食品相關的第29類、30類和43類。
國知局駁回的理由為「麥辣」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務上直接表示了商品或服務的口味等特點,構成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之情形,即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不得作為商標註冊,駁回其申請。
對此麥當勞公司不服,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理認為:雖然訴爭商標中「麥」字通常指代「麥子」,「辣」是形容食物味道的文字,但「麥辣」是臆造詞,既非日常生活中形容口味的通用詞語,也沒有成為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同業經營者用於描述上述商品特點的常用表達。
基於此,一審法院判決「麥辣」商標具有固有顯著性,能夠起到識別和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被訴決定對此認定有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
隨後,國家知識產權局對一審判決不服,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2013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判斷訴爭標誌是否屬於該款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註冊的標誌,應結合該標誌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以相關公眾的通常認知為依據,以該標誌能否起到標識、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作為判斷標準。
訴爭商標為中文「麥辣」,雖然訴爭商標中「麥」通常是指一種糧食,「辣」通常是指一種味道,但「麥辣」並非常見中文詞組,以相關公眾的通常認知,能夠起到標識、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最終駁回了國家知識產權局的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
至此,「麥辣」商標相當於獲得了註冊,成功反轉。
小編認為,「麥辣」之所以可以獲得註冊有以下兩點原因:一、「麥辣」中的麥字,不單讓消費者認為指代麥子屬於糧食,還可以聯想到麥當勞公司本身,畢竟麥當勞公司名下申請有多枚帶麥字商標。二、麥當勞的麥辣雞腿堡等產品,經過多年使用和廣告宣告已經具有相應的知名度,經過使用獲得顯著性。
附:國家知識產權局與麥當勞公司其他二審行政判決書
麥香商標代理認為這是非常優秀的商標申請案例,隨著商標註冊量的劇增,普通常見的詞語註冊難度加大,越來越多的臆造詞被廣大民眾創造出來提交申請,以後這樣的案例可能也會越來越多,對於這樣的詞語,只要積極正向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建議可以嘗試爭取。